案例一
福州市仓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侵犯“冰墩墩”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案入选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的“2022年度地理标志、奥林匹克标志、特殊标志和官方标志行政保护典型案例”
案情简介
2020年1月15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第三四八号公告,对北京2022年冬奥会吉祥物“冰墩墩”(第A000020号)等7件奥林匹克标志予以保护,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组织委员会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对上述标志的专有权,有效期10年。
2022年2月14日,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综合执法支队网络监测信息,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在其网店“尚尚呈品数码旗舰店”销售的手机壳印有“北京冬奥会2022”字样或北京2022年冬奥会吉祥物“冰墩墩”图案。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1月25日购进空白手机壳401个,自行印制“可爱墩墩”“hi墩墩”“墩墩滑雪”“墩墩向未来”等四种手机壳,共计350个,违法经营额共计1.93万元,违法所得5801元。
2022年3月2日,福州市仓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当事人违反《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四条第二款规定,依据《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十二条,作出没收涉案手机壳21个、UV平板打印机1个,没收违法所得5801元,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电商平台是知识产权侵权的高发领域,该案作为福建省首例查处侵犯“冰墩墩”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行政执法案件,充分体现了知识产权行政保护部门在北京冬奥会期间积极作为,快速有效制止和打击侵犯奥林匹克标志行为,全力保障国际重大赛事活动顺利开展所作出的努力和取得的成绩。该案的查处科学、准确适用《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条款,严格依法办案,综合考量行为人违法情节、后果和态度,作出公正适当的处罚。该案是落实严保护、快保护的生动案例,对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加强奥林匹克标志等知识产权保护具有很强的警示和引导作用。
案例二
第33194686号“正泉茂”等系列商标无效宣告案入选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的“2022年度商标异议、评审典型案例”
案情简介
双方当事人为叔侄关系。“正泉茂”系列标识为其家族传承使用的字号和商标,主营商品为绿豆饼,在泉州当地具有较高知名度。双方均围绕该标识申请注册商标,申请注册的商标多次引证对方商标予以驳回,互相针对对方商标启动相关程序,时间跨度长达十余年,前后涉及20余件商标案件,覆盖商标授权确权程序的几乎所有案件类型。
合议组通过梳理研究,全盘掌握双方当事人的商标注册情况、所涉案件及相互关系、双方的主动与被动之处,形成初步调解策略。赴当地开展巡回口审、调解工作后,合议组始终站在当事人的立场,实地调查取证,面对面与双方反复沟通,最终促成和解。双方当事人根据和解协议,对10个商标案件撤案申请后已结案,对13件商标签订无偿许可使用协议,互相承诺不再在核心商品上申请注册近似商标、不再对双方已申请注册的44件商标启动任何商标授权确权或维权程序,双方多年商标纠纷彻底定分止争。
典型意义
“正泉茂”系列案件的解决,充分发挥了商标巡回审理便利当事人、调解等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节约行政及司法资源的优势,实现了由个案的“解决得了”向系列案件的“解决得好”转变、由个案的“胜负裁决”向多个程序“联动实质解纷”转变,帮助当事人摆脱多年诉累,满足了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新要求和新期待。
典型意义
“正泉茂”系列案件的解决,充分发挥了商标巡回审理便利当事人、调解等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节约行政及司法资源的优势,实现了由个案的“解决得了”向系列案件的“解决得好”转变、由个案的“胜负裁决”向多个程序“联动实质解纷”转变,帮助当事人摆脱多年诉累,满足了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新要求和新期待。
案例三
厦门市同安区市场监管局查处侵犯“五常大米”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专用权案入选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公布的“2022年知识产权执法典型案件”
案情简介
2022年5月24日,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厦门米落仓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的经营场所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场所设有大米分装区域,现场存放分别标有“金稻典”和“蜂男孩B”的五常大米。
经查,当事人从泉州等地购进分装设备,从吉林省采购普通的大包装稻花香米和长粒香米,然后分装成小包装对外销售,共分装“金稻典@”五常大米25包、“蟒蚪男孩Q”五常大米120包,违法经营额5650元。当事人未获得“五常大米”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注册人许可,且采购的两款大米均不在”五常大米”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产品的生产地域范围内,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厦门市同安区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侵权商品及生产设备,并处罚款3万元。
典型意义
本案是保护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专用权的典型案例。当事人未经“五常大米”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注册人许可,在非地理标志生产区域的大米上使用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不仅损害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益,而且误导消费者,影响消费体验,应依法予以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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