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针对一物业服务公司“新安装的乘客电梯未配置远程监测装置”的情况,福州市鼓楼区市场监管局发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并进行立案查处。
这是福建省首起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因在新装电梯未配置远程监测装置被处罚的案件。
去年12月,鼓楼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福州市电梯物联网安全公共服务平台未接入物联网设备电梯线索,对一物业公司负责管理的小区开展监督检查,发现小区新安装的1部乘客电梯,未配备能够实现远程监测功能的装置,不能提供标准数据接口。
根据《福建省电梯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新安装的乘客电梯应当配备能够实现远程监测功能的装置,并提供标准数据接口。
执法人员依法向该公司下达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责令该公司限期采取措施予以改正或消除事故隐患。然而,执法人员在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时,发现该公司在规定时间内未对隐患进行整改。
据调查,该公司委托第三方安装单位安装电梯。安装单位在网上提交施工告知时,受理机关在受理意见中明确要求需配备远程监测装置。但在实际未安装远程监测装置情况下,该公司配合安装单位,出具与现实不符的《承诺函》,承诺“远程监测装置已开通且确保注册后一个月内,接入当地政府端电梯公共服务平台,并保证电梯远程监测的相关数据有效接入”。然而,直到立案查处时,其承诺的远程监测装置仍未安装。
目前,执法人员已再次责令该公司限期进行整改,同时将相关案件材料移交至鼓西市场监管所进行查处。
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7号)第三十六条规定,涉事公司将面临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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