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鼓楼区市场监管局积极联合区教育局、驻局纪检组在全区范围内深入开展中小学校园食品安全突出问题专项整治,持续督促辖区学校切实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不断推进落实省、市、区纪委监委关于中小学配餐及食堂食品安全点题整治工作。
(一)出台工作机制。制定《鼓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集中整治中开展中小学校园食品安全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实施方案》,明确整治工作重点内容、时间步骤和工作要求,成立鼓楼区校园食品安全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工作专班,统筹协作,形成工作合力,共同研究解决问题,确保工作取得实效。
(二)创新监管模式。以帮扶提升为目的,对全区中小学食堂开展第二轮食品安全跨所交叉检查,累计检查学校食堂20家,发现并消除风险隐患26项,下发《监督意见书》7份,查处食品安全案件5起。针对检查出的问题,形成工作问题清单,指导学校食堂利用暑期对食堂软硬件设施进行提升改造,切实保障食品安全。
(三)做好重点保障。结合高考期间食品安全保障等工作,持续加大对辖区内的学校食堂、供校集体用餐配送单位、校外托管机构和学校周边的餐馆等单位的监督检查力度,督促学校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四)强化氛围营造。在全区69个社区设置食品安全信息宣传栏,定期更新食品安全信息。联合区教育局召开鼓楼区学校食品安全工作部署会,累计培训全区各类大中专院校、中小学、幼儿园分管副校园长、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等190余人。
今年以来,为深化行风建设,鼓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积极通过案件查办处置校园食品安全问题,进一步强化校园食品安全保障,现公布第三批典型案例:
案例一
案件名称:某学校内食品经营单位超范围经营案
基本案情:2024年4月7日,鼓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收到“e福州”社会共治有奖举报,对福州市某学校内食品经营单位进行现场检查,经查该单位仅取得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从事“果切”(冷食)制售。当事人销售群体主要为学校学生,为方便学生购买还创建了销售微信群。当时人行为违反《福建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
处理结果:执法人员依据《福建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超范围经营行为,对当事人处以罚款2000元。
案例二
案件名称:某学校食堂使用经检验不合格的复用餐饮具案
基本案情:2024年4月18日,鼓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对某校食堂使用的餐具(汤碗)进行抽样检验,经抽样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 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规定。
处理结果:执法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责令当事人5个工作日内整改到位,并予以警告处罚。
案例三
案件名称:某学校食堂三防设施不完整及“一品一码”追溯信息未及时录入案
基本案情:2024年6月26日,鼓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某校食堂进行检查,检查中发现三防设施不完整以及未及时录入一品一码追溯信息。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二)项、《福建省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办法》二十四条规定。
处理结果:执法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福建省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办法》三十条规定,责令当事人3个工作日内整改到位,并予以警告处罚。
案例四
案件名称:某供校集体用餐配送单位采购不合格食品案
基本案情:2023年11月16日,鼓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某供校集体用餐配送单位采购的鸡蛋进行抽样检验,经检验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
处理结果:2024年2月7日,执法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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