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文件: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福建省产业计量测试中心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为加强省产业计量测试中心建设,完善福建省产业计量测试服务体系,促进我省产业创新发展,省市场监管局研究制定了《福建省产业计量测试中心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
一、出台背景依据
近年来,总局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指导意见》(中发〔2017〕24号),大力推进国家产业计量测试中心布局和建设,依托各省市计量技术机构、部门或行业所属企事业单位,在全国范围内批准筹建并验收了一批国家产业计量测试中心。通过国家产业量测试中心的建设,将我国产业与产业计量、产业与相关产业链高度融合在一起,推动我国产业、产业链和计量技术机构相互发展,实现计量由单纯的器具管理,到真正的促进提升产品质量、推动产业发展上来。截至目前,市场监管总局已在航空、航天、海洋装备、高速铁路、新能源、新材料、生物医药、核电等领域批准筹建了43家国家产业计量测试中心,这些国家产业计量测试中心聚焦产业发展计量测试需求,加强计量技术研究和测试服务,提升产业核心竞争力,为推动产业技术创新和质量提升发挥了积极作用。2020年4月29日,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国家产业计量测试中心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市监计量〔2020〕72 号) 提出:“鼓励地方市场监管部门根据当地产业布局和特点,建设本地区的产业计量测试中心,并逐步与国家产业计量测试中心实现技术互补、分工协作和信息对接。”全国部分省市纷纷把产业计量作为推动产业转型升级、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手段,并结合当地实际,研究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和落实措施,出台了省级产业计量测试中心建设指导意见或管理办法。
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指明了“十四五”时期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主要目标,提出了“产业基础高级化、产业链现代化水平明显提高”的要求。产业的发展离不开作为质量基础的计量测试的支持,计量测试也只有与产业发展相融合才能真正起到支撑、保障和引领产业高质量、可持续性发展,提高产业核心竞争力的作用,才能不断适应新一轮的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福建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0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也提出了“建设新兴产业计量测试中心”的工作任务。为落实国家和我省建设产业计量测试中心的部署要求,加快推进我省产业计量测试中心建设工作、进一步完善我省计量测试服务体系是我省当前计量工作的重点。为此,省市场监管局制定出台《福建省产业计量测试中心管理暂行办法》,既是落实国家和省政府部署的必然要求,也是适应发展现代产业体系对计量测试技术的现实需要,将有效促进计量从过去的支撑、管理转向服务和引领产业高质量发展。
二、工作进展
在前期调研的基础上,依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国家产业计量测试中心建设的指导意见》以及参照省外同行的做法,结合我省实际,起草了《暂行办法(初稿)》。经过多次征集有关专家的意见和建议,于2021年5月底形成《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并征求了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省局有关直属单位,部分产业计量专家的意见,共收到对《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附件3《福建省产业计量测试中心验收标准》反馈意见11条,全部采纳。2021年6月22日,省市场监管局将修改后的《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在局门户网站上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截止7月22日,未收到反馈意见或建议。《暂行办法(送审稿)》经省市场监管局法规处和办公室规范性文件审查后,由省市场监管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三、主要内容
福建省产业计量测试中心主要研究具有产业特点的量值传递技术和产业关键领域关键参数的测量、测试技术,为产业发展提供计量科技创新和计量测试技术服务。省市场监管局负责省级产业计量中心的批准设立和统一管理。《暂行办法》对省级产业计量中心的申请、批准、筹建、验收和监督管理等进行了规定。共有二十三条,分为总则、主要职责、申请和批准、筹建和验收、监督管理和附则等六个方面的内容。
(一)总则(第一条至第四条)。明确了省级产业计量中心的设立依据、组织性质、管理部门和适用范围。省级产业计量中心的建设要按照我省产业发展的总体要求,通过创新计量服务模式,为产业提供计量支撑和技术服务。
(二)主要职责(第五条至第七条)。明确了省级产业计量中心的工作任务和主要职责。主要职责包括七个方面:开展产业计量测试需求分析;提供测量设备测试校准服务;提供关键参数测量技术服务;提供产业计量科技创新服务;提供全寿命周期计量技术服务;形成运行有效的现代计量服务体系;建立覆盖全产业链的计量测试信息服务平台。
(三)申请和批准(第八条至第十一条)。明确了省级产业计量中心申请单位应具有法人资格、人才团队、技术能力及政府支持等七个条件;明确了省级产业计量中心申请筹建的流程,由申请单位所在地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或其上级主管部门(指省政府有关部门、省属企业或中央驻闽企业)向省市场监管局发函提出筹建申请;明确了省市场监管局批准筹建的程序。
(四)筹建和验收(第十二条至第十六条)。明确了省级产业计量中心筹建和验收的工作流程,包括验收的要求、条件、方式、材料、时限和标准等。
(五)监督管理(第十七条至第二十一条)。明确了年度信息报送制度;明确了省级产业计量中心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理;明确了所在地的市场监管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的日常监督管理要求,以及省市场监管局检查和复查的要求。
(六)附则(第二十二条至第二十三条))。明确了该办法的解释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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