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1月17日,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印发《福建省其他类型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工作指南(试行)》(下称《指南》),现就《指南》相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2022年9月22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出台《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第60号令,下称《规定》),但从《规定》实施情况来看,尚存在不属于企业的其他类型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不明确的问题,为了防止执行《规定》“一刀切”“走过场”的问题,省市场监管局结合我省实际,组织起草了《福建省其他类型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工作指南(试行)》,明晰了其他类型食品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强化食品生产经营每日自查的安全管理,防范化解食品安全风险,同时切实减轻小微食品生产经营主体的负担,进一步推动食品安全“两个责任”工作机制落实落细。
二、起草依据
《指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福建省食品安全条例》、《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第60号令),未涉及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和行政收费。
三、适用范围
《指南》适应于福建省范围内取得食品经营许可或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的个体工商户、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小餐饮、包保D级的集中用餐单位食堂(不含学校及托幼机构食堂)和有固定经营场所(地点或集中区)的食用农产品销售者等。
四、主要内容
主要包括五个方面内容:
第一部分是其他类型食品生产经营者负责人职责。其他类型食品生产经营者负责人作为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对食品安全工作全面负责,要明确食品安全员,组织开展食品安全自查,确保食品可追溯,加强对从业人员的管理,支持和保障食品安全员工作,发现重大潜在风险立即停止生产经营活动,并向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报告,配合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工作。
第二部分是食品安全员职责。食品安全员应当具备相应的食品安全管理能力,要参加食品安全相关知识培训,落实食品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保存相关台账记录资料,发现风险隐患并及时整改报告,管理从业人员健康状况、卫生状况,配合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工作。
第三部分是其他类型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自查机制要求。取得食品经营许可或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的个体工商户、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包保D级的集中用餐单位食堂,应建立健全自查工作机制,由食品安全员每日开展食品安全检查,鼓励根据实际采取文字或图像等简便易行的形式进行记录。食品摊贩、有固定经营场所(地点或集中区)的食用农产品销售者,由食品安全员每日开展食品安全检查。
第四部分是对其他类型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的监督管理。市场监管部门应指导和督促其他类型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对拒不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的其他类型食品生产经营者实施严格的监管措施,增加检查频次,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予以查处。
第五部分是其他相关主体责任。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大型食品仓储企业、食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食品展销会举办者、学校及托幼机构食堂、包保C级及以上集中用餐单位食堂,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参照《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0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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