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来源:注册审批处 时间:2026-01-22 17:28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等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1月22日,福建省市场监管局印发《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一、背景依据

  一是落实总局工作部署。市场监管总局于2023年12月、2024年3月先后印发《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明确要求各省结合地方实际制定实施细则,保障规章落地见效。二是适配行业发展新形势。连锁经营、自动设备经营等食品经营新业态不断涌现,2016年出台的原《福建省食品经营许可管理规定(试行)》已无法满足实践需求,亟需修订完善。三是破解基层操作难题。通过细化许可备案条件、流程及监督标准,解决当前“标准不统一、操作不明确”等问题,提升全省食品经营许可备案管理规范化、标准化水平,助推食品行业健康发展。

  本细则制定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福建省食品安全条例》《福建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管理办法》《福建省食品摊贩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福建省小餐饮登记办法(试行)》等。

  二、制定过程

  省市场监管局组建由相关业务处室组成的起草组推进《实施细则》起草工作,系统学习借鉴山东、上海、浙江、广东等省(市)先进经验,全面梳理我省近年来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高频问题。在此基础上,起草工作严格遵循科学、民主原则,广泛征求各方意见建议。一方面,系统听取省内各设区市市场监管部门的基层实践意见,加强局内相关业务条线协同研究;另一方面,通过公开渠道征集专家学者、部分食品经营者及社会公众的意见建议。起草组对于收集到的每一条意见均认真研究,对存在分歧的条款组织专题论证,对未采纳的意见逐一说明理由和依据,最终形成一致意见。《实施细则》先后完成宏观政策一致性评估、公平竞争审查、起草程序审查、合法性审查等法定程序后正式出台。

  三、适用范围与期限

  适用范围:全省食品相关市场主体

  适用期限:自2026年4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

  四、主要内容及特色亮点

  《实施细则》共6章共99条,涵盖总则、许可审查通用要求、餐饮服务许可审查要求、食品销售许可审查要求、其他类食品经营许可审查要求、附则,构建起许可审查、备案管理、报告事项、监督检查全流程管理体系,核心特色亮点体现在四方面:

  (一)实操性强。结合福建省实际细化餐饮服务、食品销售等关键环节审查标准,明确中央厨房食品处理区面积、切配烹饪区占比(第五十五条),集体用餐配送单位面积与供餐份数比例(第五十八条)等刚性指标,实现“照单可查,按标审批”。

  (二)创新性强。一是推出食品连锁经营企业“评审承诺制”。企业通过自愿申请,经评审符合条件的,其在省内新开办直营门店免于现场核查,属地市场监管部门在30个工作日内开展法定监督检查,兼顾审批效率与食品安全监管(第十条)。二是扩大免现场核查情形。对管理规范的食品销售连锁企业总部管理许可申请、非熟食类散装食品销售等低风险情形(第十七条)直接发证,免现场检查,有效降低企业时间成本。三是建立跨区域监管协同机制。针对跨县经营情形(第二十九条),由登记注册地通过省级平台推送经营信息至行为发生地,明确监管责任,实现“放得开、管得住”。

  (三)精准性强。结合本省监管实际,细化总局报告义务相关规定,明确6类报告情形、内容、时限及流程(第十二条至第十五条),提升操作便利性,为靶向监管筑牢基础。

  (四)务实性强。直面基层反映的法规模糊地带,系统性地对“一地一址”适用标准(第九条)、备案信息公示形式(第二十二条)、禁业条款具体情形(第二十五条)、批发与零售经营界定(第九十九条)等长期操作难点予以明确,有效解决基层操作无据问题,切实提升食品经营许可工作的规范性和可操作性。

  五、联系方式

  联系处室:省市场监管局注册审批处

  联系电话:0591-87863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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