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引导、激励我省企业或组织不断追求卓越绩效,提高市场竞争力,促进企业转型升级,推进海峡西岸经济区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务院关于印发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2〕9号)、《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品牌带动的若干意见》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质量强省提升产品质量的意见》(闽政〔2011〕79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福建省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省政府)设立福建省政府质量奖,用于表彰在经济领域中实行卓越绩效管理、经济社会效益显著、对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具有标杆示范作用的企业或组织。
第三条 福建省政府质量奖的评审严格遵循科学、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由企业或组织自愿申请,严格申报、评审和授奖程序,结合市场评价、专家评审等方式,坚持评审标准,宁缺毋滥,好中选优,评定奖项。
第四条 福建省政府质量奖为年度奖,每年评审一次,每年度授奖总数不超过五个。
第二章 评审机构和职责
第五条 省政府设立福建省政府质量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省质评委)。省质评委由省政府分管副省长任主任委员,省质量行政主管部门和省经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任副主任委员,成员由省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省质评委负责研究、确定福建省政府质量奖评审工作的方针、政策,审定获奖企业名单。
第六条 省质评委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省质评办),挂靠在省质量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福建省政府质量奖的组织实施工作。省质评办由省质量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兼任主任,省质量行政主管部门和省经信行政主管部门的分管负责人兼任副主任,省直有关部门相关处室主要负责人任成员。省质评办的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本办法制订(修订)福建省政府质量奖评审细则,细化评审工作。
(二)制订(修订)福建省政府质量奖标志管理办法。
(三)制订(修订)评审人员的管理规定,组建评审专家库。
(四)组织福建省政府质量奖的评审工作。
(五)其他日常工作。
第七条 省质评办下设材料评审组、现场评审组和监督检查组。材料评审组和现场评审组从评审专家库相关专业的专家中抽取组成。监督检查组由相关厅局监察人员和部分专家组成,负责对整个评审过程进行监督。
福建省政府质量奖评审专家库的专家从省质量协会、省名牌协会、省标准化与认证认可协会、省商标协会以及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中介机构等组织机构的有关专家中考核产生。
第三章 申报范围及条件
第八条 在福建省行政区域范围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连续合法生产经营五年以上(含五年)的企业或组织依据评审标准,在自我评价基础上提出申请。
已获福建省政府质量奖的企业或组织五年后方可再次申请。
第九条 申报企业或组织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诚信经营,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并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通过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实行卓越绩效管理成效显著,质量管理处于国内同行业领先水平。
(二)主导产品或服务质量严于国家(行业)标准要求;依法接受国家法定的质量管理部门监督检查;在国家、省级质量监督抽查中连续三年合格;出口产品的企业,其出口的主导产品安全、卫生、环保项目连续三年合格,三年内未因质量问题被进口国通报。
(三)各项节能指标达到国内同行业先进水平,完成污染减排任务。
(四)经济效益指标居国内同行业前列,发展趋势良好。
(五)连续三年无重大质量安全、环保事故和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
(六)依法纳税,三年内无税收违法行为发生。
第四章 评审标准
第十条 福建省政府质量奖的评审标准采用GB/T19580《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和GB/Z19579《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
第十一条 福建省政府质量奖评审注重企业或组织的社会责任、战略策划与实施、顾客和市场、资源和过程管理、售后服务等方面的全过程控制,注重其运作绩效、满足顾客需要、持续改进和创新的能力,以及适应内外部环境变化的应变能力和发展潜能。对申报企业或组织自主研发成果获国家发明专利、主导产品销售收入居全国同行业前三位的,予以适当加分并计入评审最终得分。
第五章 申报、评审和授予
第十二条 省质评办每年向社会公开发布申报通知。符合福建省政府质量奖申报条件的企业或组织,填写《福建省政府质量奖申报表》,按照评审标准和填报要求,对实施卓越绩效评价准则情况进行自我评价,同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相关涉税证明,并将申报表、自我评价报告和必要的证实性材料一并寄送所在地设区市质量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三条 申报企业或组织所在地的设区市质量行政主管部门书面征求当地环保、国税、地税、安监和检验检疫部门的意见,并会同当地经信部门对申报企业或组织进行资格审查,无异议后签署资格审查意见,并将审查合格的申报材料联合报送省质评办。
已获得设区市级及以上政府和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质量奖的企业或组织,原则上可优先推荐上报。
省质评办将申报企业或组织的有关统计指标及主导产品销售收入居全国前三位的申报材料汇总后,书面征求省统计局意见,省统计局在3个工作日内将意见书面反馈省质评办。
省质评办组织材料评审组对申报企业或组织的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出具评审报告,并提出可否进行现场评审的建议。
第十四条 省质评办通过省级主要媒体向社会公示申报企业或组织的主要经济指标,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
第十五条 省质评办组织对申报企业或组织进行社会满意度测评,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第十六条 省质评办组织对申报企业或组织的主要经济指标公示结果、社会满意度测评结果和材料评审结果进行集体审议,社会满意度测评得分和材料评审得分按2∶8计算得分,以无记名投票方式确定符合现场评审条件的企业或组织名单(需参加投票的三分之二以上人员同意)。参加审议人员由省质评办成员、三分之二以上的材料评审组成员组成。相关省直单位监察人员对集体审议过程进行监督。
第十七条 省质评办组织现场评审组按现场评审标准和要求,对符合现场评审条件的企业或组织进行现场评审,出具现场评审报告。评审组一般由五名以上(含五名)专家组成。
第十八条 申报企业或组织对评审组现场评审指出的问题进行原因分析,提出改进措施并落实整改,向省质评办提交改进报告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第十九条 监督检查组按照20%左右的比例对经过现场评审的企业或组织进行监督抽查,向省质评办提交监督抽查报告。
第二十条 省质评办组织进入现场评审企业或组织的高管(管理层代表)进行高层答辩,答辩分值作为评奖的加分项,计入评审最终得分。
第二十一条 省质评办组织省质评办成员、材料评审组组长、现场评审组组长和监督检查组组长对申报企业或组织的申报材料、现场评审报告、监督抽查报告等进行全面审查。按照评审最终得分排名,以无记名投票方式提出获奖候选名单(需参加投票的三分之二以上人员同意),并将相关的全部材料汇总报送省质评委。
评审最终得分由专家评审得分与加分项得分相加,材料评审得分与现场评审得分按2∶8计算专家评审得分。
第二十二条 省质评委组织省质评委成员对候选获奖企业或组织的全部材料进行评议,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投票,投票数与评审最终得分按5∶5计算综合得分,综合得分前五位且投票得票数超过二分之一的为获奖企业或组织建议名单。
第二十三条 省质评办通过省级主要媒体向社会公示获奖企业或组织建议名单,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有异议的,由省质评办核实后,将异议和核实材料一并报送省质评委按第二十二条再次评议。再次评议与原建议不一致的,撤销其建议名单;再次评议结果与原建议一致的,同公示结束无异议的名单一并报省政府批准。
第二十四条 省政府批准福建省政府质量奖的最终获奖名单并颁奖。
第二十五条 授予获奖企业或组织福建省政府质量奖奖杯、证书并奖励200万元,向社会公布获奖名单。
累计三次以上(含三次)获福建省政府质量奖的企业或组织,从第三次获奖起,除奖励200万元外,由省政府授予当年度福建省政府质量卓越奖,颁发奖杯和证书。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获奖企业或组织应结合实际,制定提高质量管理水平的新目标,不断应用质量管理的新理论、新方法,创造自身特色的质量管理实践和经验。
第二十七条 任何企业、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伪造或冒用福建省政府质量奖标志,不得擅自制作福建省政府质量奖证书和奖杯。伪造或冒用福建省政府质量奖称号和标志的,由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第二十八条 申请福建省政府质量奖的企业或组织所提供的材料必须真实,不得弄虚作假。对弄虚作假等以不正当手段骗取福建省政府质量奖的,由省质评办报经省质评委同意后提请省政府撤销其福建省政府质量奖称号,并向社会公告。同时,永久取消其申报资格。
第二十九条 获奖企业或组织可在其产品外包装、广告上宣传,展示福建省政府质量奖称号和标志,并注明获奖年度。
被撤销福建省政府质量奖称号的企业或组织,自撤销之日起不得继续使用福建省政府质量奖称号和标志。
第三十条 获得福建省政府质量奖的企业或组织在获奖后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保事故、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和税收违法案件的,应停止宣传获奖荣誉,停止使用福建省政府质量奖标志和称号,自发生上述情形起五年内不得再次申报该奖项。
第三十一条 参与福建省政府质量奖工作的有关人员,在推荐、评审、监督和其他有关工作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违法违纪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第三十二条 福建省政府质量奖评选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评奖工作收取费用。
第七章 经验分享与推广
第三十三条 获奖企业或组织应履行向社会推广、分享其先进管理经验和方法的义务,并不断推进技术创新、管理创新,创造更具特色的质量经营管理的新方法、新经验,促进我省广大企业或组织质量整体水平提升。
第三十四条 各级政府各有关职能部门要积极推广获奖企业或组织的先进管理经验。引导更多企业或组织持续改进,追求卓越。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福建省政府质量奖所需的奖励、评审、推广和办公等相关经费,从省质量行政主管部门预算的名牌品牌专项经费中安排。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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