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工商局关于印发集群注册登记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
来源:本网 时间:2017-03-27 00:00

各市、县(区)工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福建省工商局关于集群注册登记管理的指导意见》已经省工商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在政府统一领导下,制定实施方案,组织实施。

   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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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建省工商局关于集群注册登记管理的指导意见

  一、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4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9号)精神,为进一步释放住所资源,简化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促进我省“互联网+”经济繁荣发展,规范集群注册登记管理,制定本指导意见。

  二、集群注册,是指在产业园区内,市场主体以运营公司提供的场所作为住所(经营场所)进行注册登记,运营公司负责住所集中托管服务的住所登记管理模式。

  产业园,是指为实现产业集约化或完善产业链等目的,由各级政府设立或管理,为入驻的市场主体提供优惠政策和配套服务的市场主体聚集的经济技术开发区、科技园、文化创意产业园等(以下简称园区)。

  住所(经营场所),指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登记事项中的住所、经营场所、营业场所等(以下简称住所)

  集群注册的企业,是指入驻园区,由运营公司提供住所托管服务的各类市场主体(以下简称集群企业)。

  三、运营公司,由园区管委会(没有设管委会的,由地方政府或其授权的部门,下同)授权或指定,承担园区开发建设和运营管理,为入驻园区的市场主体提供住所托管、物业管理、商务服务等配套服务的公司。

  运营公司的经营范围应包含以下内容:产业园的运营管理;为集群企业提供住所托管、代理收发各类法律文书以及代办相关商务托管事务,房屋及场所租赁、物业管理等服务。

  运营公司应当具有固定、合法的住所,具备开展集群注册住所托管的能力。

  运营公司应当对其托管的住所真实性、合法性、安全性负责。

  四、园区管委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实施集群注册。开展集群注册的,应当授权或指定一家运营公司开展住所托管服务。

  五、运营公司为集群企业提供住所托管和其他商务代理服务,要订立书面合同。托管合同包括以下条款:

  (一)托管的期限;

  (二)托管的内容;

  (三)托管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四)托管关系的解除事由;

  (五)争议的解决途径;

  (六)双方经协商认为必要的其他内容。

  托管合同中应约定集群企业同意运营公司有权代理签收法律文书及信函。

  运营公司应当与集群企业签订合规经营承诺书,明确告知集群企业允许及禁止从事的经营项目和相关注意事项,并在托管合同中约定违反承诺所要承担的责任。

  六、集群企业凭运营公司出具的住所托管证明文件作为住所的使用证明向市、县(区)工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并将托管合同向登记机关备案。

  登记机关应当在集群企业登记的住所后标注“(集群注册)”字样。

  七、在园区内从事以下行业的市场主体可以适用集群注册:

  (一)通过互联网(含移动互联网)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

  (二)文化创意产业;

  (三)租赁业;

  (四)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五)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六)运输代理业;

  (七)其他适合集群注册的服务性行业。

  集群企业的经营范围涉及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的,应当取得相关审批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后置审批对集群企业的住所有条件要求的,集群企业应当根据许可部门及运营公司的要求办理住所变更或者增设分支机构、增设经营场所的登记。

  八、以下市场主体或行业不适用集群注册:

  (一)股份有限公司;

  (二)外商投资企业;

  (三)涉及国务院和国家工商总局公布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的行业。

  九、登记机关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园区及集群企业的发展情况,扩大或者缩小集群注册适用的市场主体类型、行业范围及区域。

  十、运营公司为集群企业提供的托管住所发生变动的,要及时通知集群企业办理住所变更登记。

  运营公司终止从事托管业务的,要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提前30个工作日通知集群企业。

  十一、运营公司要建立公司秘书制度,公司秘书负责与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联系。

  运营公司的商务秘书的姓名及联系方式要在商务秘书确定之日起1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备案,商务秘书的姓名及联系方式发生改变的,要在5个工作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十二、运营公司应当为集群企业建立档案,内容包括:

  (一)运营公司与集群企业签订的托管合同书;

  (二)集群企业投资人、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经理的主体资格证明(身份证件)复印件和上述人员的联系电话及与集群企业约定的联系方式;

  (三)其他应当保存的档案资料。

  十三、运营公司要积极配合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对集群企业进行监督管理,并协助行政管理部门查处违法行为。运营公司要督促集群企业按时提交年度报告,公示企业信息,及时办理相应的行政许可。

  运营公司通过约定的联系方式无法联络集群企业的,要及时书面告知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并在本企业的门户网站上予以公示。

  十四、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开展检查,集群企业应当配合,接受询问调查,如实反映情况,并根据检查需要,提供会计资料、审计报告、行政许可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等相关材料。

  十五、运营公司与集群企业因以下原因解除托管合同关系的,要协助集群企业及时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定期通报有关行政管理部门。

  (一)运营公司终止从事托管业务的;

  (二)运营公司与集群企业双方协商自愿终止托管合同关系的;

  (三)集群企业违反本暂行规定擅自从事第七条规定以外行业的,或者存在其他违反承诺行为的,运营公司单方解除托管合同的。

  十六、鼓励运营公司对军队转业干部、退役士兵、高校毕业生、下岗失业人员、残疾人提供就业的集群企业减免托管费用。

  十七、园区管委会负责对运营公司的监督管理和风险防范,加强集群企业的管理。

  十八、各市、县(区)工商(市场监管管理)部门可根据本指导意见,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报请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实施。

  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办公室

2017327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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