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苏耿聪代表提出的《关于解决“托育难”问题的几点建议》(第1425号)已收悉,我单位的办理意见如下:
我省市场监管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15号),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中央编办综合局、民政部办公厅、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制定的《托育机构登记和备案办法(试行)》和省卫健委、省发改委、省市场监管局等十一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闽卫人口〔2019〕107号),依法依规开展营利性托育机构注册登记、信息归集共享及公示工作。对举办营利性托育机构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办理营利法人登记,对营利性托育机构经营范围相关项目规范登记为“托育服务”,名称中可以包含“托育”字样。充分发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福建)建设联席会议作用,按照企业信息公示的有关规定,将营利性托育机构信息归集到公示系统并记于其名下,依法向社会公示。
下一步,我局将继续做好各类营利性托育机构注册登记、信息归集共享及公示工作,为解决婴幼儿“托育难”问题发挥好市场监管职能作用。
领导署名:黄培惠
联 系 人:蔡迎凯
联系电话:0591-63097601
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3月31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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