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省十三届人大五次会议第1129号建议的答复
闽市监函〔2021〕97号
来源:消保处 时间:2021-05-12 11:12

刘鹏飞代表:

  《关于促进我省城市夜间经济发展的建议》(第1129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如今城市夜间经济已经成为促进消费的新方式,带动了经济和民生同步发展。您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结合我省城市夜间消费实际,有针对性地提出了持续促进城市夜经济发展的5条建议,具有重要参考作用,对我们的工作有很好的帮助和促进作用。

  近年来,尤其是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我省市场监管部门积极发挥职能作用持续推进夜间经营主体市场准入便利化,加大食品安全保障,强化消费者权益保护,维护好夜间经济市场秩序。

  一、依法做好夜市经济经营主体登记。对于以固定经营场所从事夜市经济活动的经营主体,如开设电影院、餐饮店、KTV等,积极引导经营主体根据实际需要,依法申请登记为企业、个体工商户等类型的市场主体。对于无固定经营场所从事夜市经济活动的经营主体,如夜市摊贩等,参照《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三条的有关规定,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场所和时间,销售农副产品、日常生活用品,或者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的,不属于无证无照经营的范畴。因此,符合上述规定的夜市经营主体无需办理市场主体登记。

  二、多举措强化夜经济食品安全监管。美食是夜经济中重要的组成部分。食品的安全、放心,是老百姓最基本的诉求,维护“舌尖上的安全”一直是我们食品监管的底线。一是加强夜市食品销售摊点监管。要求全省市场监管系统坚持监管与服务并举,积极鼓励夜市食品销售摊点进入集中交易市场、店铺等固定场地经营;督促食品销售摊点履行进货查验等义务,全面开展风险排查整治工作,加强销售摊点,特别是夜市食品销售摊点的监督检查。今年2月,省市场监管局将食品摊贩经营行为监管列为2021年全省食品流通安全监管工作重点之一,要求全省市场监管系统持续强化监管,规范食品摊贩经营行为。二是强化餐饮经营主体责任。对取得市场主体资格的餐饮经营主体实施食品经营许可或登记备案,切实摸清夜间餐饮经营者的底数,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发挥食品安全协管员的作用,组织开展夜间食品安全巡查和食品安全快速检测,围绕持证经营、从业人员健康管理、食材管控、食品加工制作、餐用具清洗消毒、环境卫生等重要环节,加强风险隐患排查与整治,严格规范夜间餐饮经营行为。三是强化宣传培训与引导。组织开展夜间餐饮服务提供者的食品安全培训,大力宣传《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及时对食品安全相关问题进行提醒提示,以宣传培训促监管,进一步提升夜间餐饮服务经营者食品安全意识和食品主体责任意识,营造良好的食品安全氛围。四是强化沟通协调与配合。积极与夜间经济主管单位、街道(乡镇)、城管、环保等部门进行沟通,交换监管信息,全面掌握夜间经济食品安全的态势和食品质量状况,科学合理安排对夜间经济食品经营户开展联合执法检查,确保夜间经济餐饮经营者规范经营。

  三、社会共治营造良好夜经济消费环境。聚焦夜经济消费提质升级,积极构建线上线下一体化维权模式。一是畅通消费维权诉求渠道。充分运用全国12315平台 “互联网+消费维权”,24小时为消费者提供投诉举报服务。2020年全省12315工作机构依托12315热线及全国12315平台共受理消费者咨询投诉举报 824417件,其中接受消费者咨询618453件,受理投诉163385件,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12736.61万元,处理群众举报42579件。二是深化12315消费维权网络建设。持续推进12315“五进”和“一会两站”基层消费维权网络建设,指导推动市场主体参与消费纠纷源头处理解决。依托全国12315平台ODR(在线解决消费纠纷)机制,积极将重点领域、重点企业引入 ODR 机制,不断更新消费维权理念。依托夜经济开办者设立消费维权服务站点,及时受理、解决消费者投诉举报。三是试点线下无理由退货打造放心消费环境。为进一步完善促进消费的体制机制,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和实现高品质生活,结合放心消费创建活动,依托各级消委会在全省试点推行线下实体店无理由退货承诺。

  下一步,我局将根据夜间经济特点,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活力,适时调整监管力量、时段和频次,探索实行错时监管, 严厉打击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的违法行为;以经营资质、经营条件、从业人员管理、经营过程控制等为基本内容,守住食品安全底线,打造夜间经济重要增长点; 结合放心消费创建, 在落实经营者消费维权主体责任的基础上,鼓励夜间经济经营者开展商品质量、服务水平、购物环境等内容的消费体验和评价,进一步推动建立消费维权社会共治格局,营造安心放心舒心的夜间消费环境。

  衷心感谢您对市场监管工作的关心与支持,欢迎您多提宝贵意见和建议。

  领导署名:黄培惠

  联 系 人:许 歆

  联系电话:0591-87580210

  

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5月12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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