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省十三届人大五次会议第1857号建议的答复
闽市监函〔2021〕100号
来源:食品抽检处 时间:2021-05-13 11:22

刘荣山代表:

  《关于进一步加强民用无人机管控的建议》(第1857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福建省标准化管理办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产品的生产和销售活动,必须遵守相关法律和法规。

  无人机是随着高新技术的迅速发展而出现的一种高科技产品,随着产业的快速发展,无人机的应用越来越广泛,对人们的生产、生活产生了深远的影响。无人机同其他工业产品一样,生产企业都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和法规、产业政策,严格执行国家强制性标准和行业标准。目前已查询到的标准就有GB/T 38931-2020《民用轻小型无人机系统安全性通用要求》等19项国家标准 ,涉及航空、民航、气象、林业等专用无人机21项行业标准。由于无人机是新型、高科技的产品,创新发展速度快,目前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还不能全面覆盖,无人机生产企业应制定符合产品特征的企业产品标准,作为组织生产、检验和交货,同时也是行业主管部门、质量监管部门实施质量监督检查的技术依据;生产企业作为执行标准的责任主体,还可以制定要求更严、水平更高的企业标准,体现标准化有利于稳定和提高产品质量,提高企业竞争力,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合理利用资源,维护消费者权益。生产企业应按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的要求,在标准自我声明平台网站上进行企业产品标准自我声明公开,标准重点应在安全性、功能性、经济性、可靠性、时效性、灵活操作性等方面制定具体规定和要求,以及相关技术参数,特别是在安全性要求方面,更是重中之重。

  下一步,我局将积极配合行业主管部门,进一步规范无人机的生产经营和市场活动,加强标准化工作管理,提升标准信息服务水平,提供在福建省标准信息服务平台上免费查询检索涉及无人机相关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服务,为用户提供标准咨询等在线服务。促进技术进步,提高产品质量,充分发挥标准化在国民经济中的基础性作用,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支持并鼓励无人机生产企业实施以技术标准为中心,管理标准和工作标准相支撑的企业标准化体系建设。支持并鼓励无人机生产、销售和使用等行业协会研制团体标准,进一步推进我省无人机产业的标准化和规范化建设。

  领导署名:黄培惠

  联 系 人:归洪波

  联系电话:0591-87821106

  

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5月13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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