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省十三届人大五次会议第1817号建议的答复
闽市监函〔2021〕122号
来源:特种设备处 时间:2021-05-28 18:55

陈展弘代表:

  《关于重视并加强住宅小区电梯维保及管理的建议》(第1817号)由我单位会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理。现将有关情况汇总答复如下:

  一、关于“设立电梯专职管理部门”的建议问题

  在您的积极建议和推动下,《福建省电梯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经2019年7月26日福建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条例》对各级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的电梯安全管理职责予以明确规定,建立起四个层级、四个层面的电梯安全监管责任体系。《条例》颁布实施,为加强和改善电梯安全工作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我局作为电梯等特种设备专业监管部门,在对电梯生产、经营、使用、维护保养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同时,积极推动政府、协调部门、拉动镇街,按照《条例》的相关规定,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及时协调解决电梯安全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形成齐抓共管、多元共治的合力,共同保障电梯安全,不断增强人民群众安全乘梯的获得感、幸福感。

  您建议设立电梯专职管理部门,负责电梯采购品质和安装把关,负责对物业公司的电梯日常管理和维修保养行为的监督,负责电梯大修和更新工作,负责电梯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等建议很有必要和前瞻性,但鉴于目前法律框架和现行的体制机制条件下,还难以实现。我们将根据您的建议,积极向省委和省政府汇报。

  二、关于“设立住宅小区电梯维修保养专项基金”的建议问题

  为了解决电梯维修资金筹集难问题,《条例》在第二十条、二十一条、二十二条、二十三条,分别对住宅小区电梯的日常运行费用、小额修理费用、大修改造更新费用,以及紧急情况下的应急维修费用的收取、支付进行了明确规定。同时,为了简化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申请使用程序,我局根据《条例》的规定,积极协调省住建厅出台了《关于紧急情况下使用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有关事项的通知》(闽建房函〔2019〕39号),进一步简化畅通了维修资金申请使用通道。下一步,我们将根据《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协调住建部门建立住宅小额专项维修资金,更好地解决紧急情况下电梯应急维修资金使用问题。

  您提出设立住宅小区电梯维修保养专项基金的建议很有创新性,也符合实际需要,若能实施,将很好解决电梯应急修理、大修、改造、更新等一系列资金筹措难问题。我局将根据您的建议,积极向省委和省政府汇报,并主动与省住建厅进行沟通协调,进一步解决住宅小区电梯维修费用筹集使用问题。

  衷心感谢您对电梯安全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敬请多提宝贵意见和建议。

  领导署名:黄培惠

  联 系 人:阙 华

  联系电话:0591-88528377

  

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5月28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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