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省十三届人大六次会议第1405号建议的协办意见
闽市监函〔2022〕43号
来源:餐饮处 时间:2022-03-14 16:05

省民政厅:

  张成慧等代表提出的《关于支持创办长者食堂(互助孝老食堂)的建议》(第1405号建议)收悉,我局办理意见如下:

  一、关于养老机构提供餐饮服务的食品经营许可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的规定,养老机构提供餐饮服务,应当取得食品经营许可。

  二、关于养老机构提供餐饮服务的食品安全管理问题

  养老机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事关老年人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我局建议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切实强化养老机构食品安全管理工作:一是强化配合协作。把食品安全工作纳入养老机构规范化建设标准,建立健全民政部门和市场监管部门配合协作机制,及时沟通养老机构食品安全相关情况,联合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检查,形成监管合力。二是落实主体责任。养老机构要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配备专(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加强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落实索证索票、食品贮存、加工制作、食品留样和餐饮具清洗消毒等制度,定期开展食品安全自查,切实把养老机构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和养老机构主要负责人的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责任落到实处。三是强化社会共治。积极引导养老机构创建“明厨亮灶”食堂,创新监管方式,进一步提升养老机构食品安全监管水平。

  领导署名:黄培惠

  联 系 人:蔡 敏

  联系电话:0591-86296532

  

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3月14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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