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省十四届人大二次会议第1746号建议的答复
闽市监函〔2024〕112号
来源:信用监管处 时间:2024-05-09 17:06

陈立新代表:

  《关于加强对福建省法律咨询服务类公司监管的建议》(第1746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随着国家法治建设持续推进,社会法治意识不断提升,法律服务需求持续增长,大量法律咨询服务经营主体随之涌现。司法部于2004年8月17日印发《关于废止〈司法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对法律咨询服务机构管理的若干规定〉等三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司发通〔2004〕117号),明确“有关社会法律咨询服务机构的后续监管措施,拟商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另行规定”。在后续监管措施尚未出台之前,市场监管部门主要开展了以下工作:一是规范法律咨询服务类经营主体的名称。按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登记法律咨询服务企业名称的通知》精神,将“律师事务所”“律师”“律所”等字词列为名称禁用字词,从严掌握,禁止从事法律咨询服务企业(包括个体工商户等各类经营主体)在名称中使用。同时,对我省已登记的企业进行排查,发现名称涉相关禁用字词经营主体5户,均已依法予以纠正。二是依法加强法律咨询服务类经营主体日常监管。一方面,规范价格行为。依托“12315”投诉举报热线,发挥社会各界监督力量,依法查处不按规定明码标价、价格欺诈等违反价格法律法规的行为,维护法律咨询服务市场良好价格秩序。另一方面,开展反不正当竞争“守护”专项执法行动,依法严厉查处各类不正当竞争违法行为,打击法律咨询服务类经营主体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行为。三是加强与司法行政部门的信息共享。向省司法厅提供全省法律咨询服务机构登记注册及日常监管基本情况,为司法行政部门进一步掌握我省法律咨询服务机构现状、做好后续监管提供必要支持。

  下一步,我局将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和市场监管总局决策部署,深化拓展“深学争优、敢为争先、实干争效”行动,立足市场监管职能,积极吸收您的建议,密切与司法行政部门、律师协会之间的沟通协作,加大对法律咨询服务经营主体价格及虚假宣传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有效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一是加强行业监管。司法行政部门将会同律师协会,加强对律师事务所的监督指导和投诉查处力度,打击律师事务所和法律咨询服务经营主体之间的不正当业务往来。建立健全律师事务所及执业律师“诚信档案”,通过福建法网等网站向社会公开,方便群众即时查询,使广大人民群众切实弄清律师事务所和法律咨询服务经营主体之间的差异,避免合法权益受到不必要的损害。同时,省司法厅将适时向司法部等部委反映,建议在《律师法》修订时,补充对没有取得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从事律师业务机构的处理规定,强化法律咨询服务经营主体监管法制基础。市场监管部门也将向市场监管总局反映目前法律咨询服务经营主体行业存在的问题,推动部委层面加强沟通,共同维护行业秩序。二是规范登记经营行为。一方面,规范经营范围表述。在全省范围内推行经营范围规范化登记,要求申请设立登记或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的市场主体,应对照市场监管总局统一制定的《经营范围规范表述目录》(试行)(以下简称《目录》),通过的勾选方式自行选择经营范围表述条目进行申报。新增法律咨询服务类经营主体的经营范围全部按《目录》规范表述为“法律咨询(不含依法须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的业务)”。另一方面,加强日常监管。坚持问题导向,立足市场监管职责,密切关注“12315”投诉举报情况,对法律咨询服务收费违法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营造公平公开的价格环境。同时,加大对法律咨询服务类虚假违法广告监测监管力度,切实维护我省良好的广告市场秩序。三是开展专项行动。开展2024年反不正当竞争和规范直销打击传销守护行动,以执法办案为抓手,加强行刑衔接,强化部门联动、优势互补,协同共治、重拳出击,依法严厉查处法律咨询服务经营主体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等不正当竞争违法行为。四是加强宣传引导。注重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与司法行政部门、律师协会共同做好相关政策法规的解释解读,帮助广大群众理解政策,引导亟需法律服务的群众向正规律所寻求帮助。

  感谢您对市场监管工作的信任与支持,欢迎多提宝贵意见和建议。

  领导署名:黄水木

  联 系 人:李朝阳

  联系电话:0591-87580255

  

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5月9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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