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省十四届人大三次会议第1607号建议的答复
闽市监函〔2025〕109号
来源:注册审批处 时间:2025-04-20 16:08

吴林徽代表:

  《关于请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必须有社区参与监管的建议》(第1607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近年来,我省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认真履行职责,依法做好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工作。根据《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46号)规定,市场监管部门登记注册的市场主体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营利为目的的从事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组织。您在建议中提到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根据《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规定,是指在城市范围内设置的、经区(市、县)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登记注册并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社区卫生服务站,具有社会公益性质,属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不属于市场主体范畴。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登记注册,不属于市场监管部门职能。

  下一步,我局将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和市场监管总局部署要求,认真吸纳借鉴您的意见建议,着重从以下三个方面推动属于市场主体的营利性医疗机构规范登记注册,服务医疗行业高质量发展。一是依法规范营利性医疗机构名称登记管理,根据《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将“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纳入名称禁限用词库,引导营利性医疗机构使用规范的行业用语申报名称,不得在名称中使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等明示或者暗示为非营利性组织的文字。二是持续落实好“双告知”制度,指导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在办理营利性医疗机构登记注册时,主动告知申请人后续需要办理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并按照我省“双告知”工作要求,及时将有关营利性医疗机构登记注册信息推送至省政务数据汇聚共享平台,供省卫健委等主管部门共享,便利行业主管部门后续审批监管。三是积极配合省卫健委等行业主管部门,严格排查纠正违规营利性医疗机构名称,依法指导其变更名称。

  领导署名:黄水木

  联 系 人:张家勇

  联系电话:0591-63097591

  

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4月20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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