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省十四届人大四次会议第1389号建议的答复
闽市监函〔2026〕187号
来源:食品流通处 时间:2026-05-13 16:58

章联生等代表:

  您们提出的《关于调整优化“一品一码”政策,减轻企业负担,优化营商环境,更好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的建议》(第1389号)由我局会同省发改委办理。现将有关情况汇总答复如下:

  您们提出的建立跨省追溯互认机制、优化短保食品留样制度、简化追溯数据录入、实施食品分类分级监管、建立动态评估和优化机制的建议,很有针对性,对更好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具有重要意义。近年来,我省有关部门高度重视食品安全工作,认真落实法律法规要求,加强监督检查,多措并举推动食品安全“一品一码”全过程追溯体系建设工作。一是建立健全追溯法规。2024年,推动修订《福建省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办法》,新增了跨省食品安全追溯系统的对接、食品生产经营者追溯信息的录入接收确认、电子追溯凭证法律效力等内容,避免了企业数据的重复录入,提高了追溯数据质量,也减少了企业人力成本和纸张使用成本。二是制定完善追溯标准。先后牵头制定了追溯编码技术规范、数据元、数据接口等4个食品安全追溯的地方标准,为我省深入推进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工作提供了标准支撑,也为企业ERP软件或自建追溯系统对接省级追溯系统提供了标准和技术规范,目前已有1055个信息化系统接入省追溯平台。三是积极推进追溯数据的互联互通。2018年,我省建立省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平台,实现了省市场监管局、省农业农村厅、省海洋渔业局、省林业局、省粮储局和省卫健委等6个省直部门的食品安全追溯数据的互联互通;2025年,在我局与浙江省市场监管局的共同推动下,实现了闽浙两省食品安全追溯数据的对接。四是实施风险分级管理。2022年,修订《福建省食品安全风险分级管理工作规范》,按照食品安全风险评价指标,明确生产经营者的食品安全风险等级,根据风险等级实施分级分类监管。五是督促企业落实食品留样的主体责任。把食品留样等作为监督检查内容,要求食品生产企业建立留样制度,按规定时限保存检验留存样品并记录留样情况,保证产品满足追溯和复检要求。

  下一步,我局将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有关部署要求,积极吸纳借鉴您们的意见建议,着重从以下五个方面做好食品安全工作。

  一、关于建立跨省追溯互认机制的建议。我省现在实施的食品安全追溯编码技术规范是依据GS1标准制定,为追溯数据的互联互通提供了较好基础。目前,全国暂无统一推广使用的食品安全追溯平台,仅部分省在推动实施食品安全信息追溯,个别省具备追溯数据共享的条件。下一步,我局将采纳您们的建议,积极响应国家关于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号召,为建立全国统一的食品安全追溯平台建言献策,推动全国食品安全追溯数据的互联互通。同时,继续优化闽浙食品安全追溯数据,加强闽浙两省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宣传培训,为对接其他省市食品安全追溯提供指导经验。

  二、关于优化短保食品留样制度的建议。食品留样制度是我国法定的要求,目的是对食品安全风险、投诉举报和监督抽检有异议时,可逐批次、逐品种开展追溯和复检。在数量满足全项检验、包装完整、标识清晰的前提下,鼓励采用最小销售包装留样,有利于减少损耗。下一步,我局将根据您们的建议,结合国家法规制修订动向,在严守食品安全底线前提下,研究科学、审慎、可追溯的留样精细化管理措施,统筹平衡食品安全与资源节约。

  三、关于简化追溯数据录入的建议。根据年度工作安排,今年我局将优化追溯系统的内容包括:优化数据录入功能、优化经营者注册流程、优化扫码结果页面、新增扫码进货功能、新增市场开办者的管理功能、新增连锁经营总部的管理功能、新增重点液态食品道路散装运输联单功能等。下一步,我局持续优化追溯系统,提升追溯系统使用便捷性,对您们提出的API接口的建议,我局将在年度工作安排的基础上,新增开发第三方平台的接口规范,支持企业常用ERP、WMS等管理系统的数据对接,提供查询和数据录入功能,避免数据的重复录入。

  四、关于实施食品分类分级监管的建议。近年来,我局持续探索我省食品安全风险分级管理的创新模式,拟将食品风险分级分类监管与信用风险分类相结合,进一步优化食品风险分级分类的条件,考虑到市场监管总局正在推进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在食品监管领域运用的工作安排,为避免制度的重复修订,我局将在市场监管总局工作安排的基础上,适时修订出台我省的食品分类分级工作规范。

  五、关于建立政策动态评估与优化机制的建议。近年来,我局每年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我省食品安全“一品一码”工作的实施情况进行了评估,作为项目验收的必要条件,评估对象包括食品生产经营者、消费者、监管者等人员。按照您们的建议,下一步我局将在现有评估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评估对象的范围,优化评估标准,以更全面准确地评估工作落实情况。

  领导署名:黄水木

  联 系 人:陈圣杨

  联系电话:0591-87580596

  

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5月13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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