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省政协十二届五次会议20221301号提案的答复
闽市监函〔2022〕96号
来源:食品生产处 时间:2022-04-15 17:58

甘海疆委员:

  《关于加快药膳食疗产业化发展的建议》(第20221301号提案)收悉。感谢您对我省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关心和支持。现结合我局工作职能答复如下:

  一、基本情况

  根据《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生产经营的食品中不得添加药品,但是可以添加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公布。目前,国家卫生行政部门公布的可用于普通食品生产的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有93种,均在我省食品生产中得到普遍应用,其中“福九味”有莲子、薏苡仁、黄精;可用于保健食品生产的中药材114种,其中包括“福九味”的太子参、巴戟天、绞股蓝;“福九味”的灵芝、铁

  皮石斛已纳入我省今年正在开展的药食同源试点工作中;“福九味”的金线莲省卫健委正在制定福建省地方标准。针对在食品中添加药品以及虚假宣传功效的违法行为,我局严格按照“四个最严”的要求,以保障食品安全为出发点,认真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责,从2017年起连续五年将非法添加和虚假宣传问题作为重点实施专项治理,经过五年持续整治,取得明显成效。

  二、组织开展药食同源试点工作

  (一)申请核定试点品种。2019年11月25日,国家卫健委、市场监管总局发布了《关于对党参等9种物质开展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管理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卫食品函〔2019〕311号),将对灵芝、铁皮石斛、西洋参等9种物质开展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生产经营试点(以下简称“试点”)工作。接到通知后,我局第一时间会同省卫健委深入基层,对北京同仁堂健康药业(福州)有限公司、福建仙芝楼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等35家企业实地调研,在对企业生产经营状况、原料来源及进货查验、生产过程控制、出厂检验建设、食品安全追溯等情况进行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定我省试点工作初步方案,经省政府同意后,于2020年7月报送市场监管总局和国家卫健委核定。国家卫健委和市场监管总局分别于2020年9月和2021年12月同意我省将灵芝、西洋参、铁皮石斛三种物质作为生产经营试点(试点期限一年)。

  (二)制定试点实施方案。我局会同省卫健委下发《关于印发福建省灵芝、铁皮石斛、西洋参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管理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闽卫监督函〔2021〕884号),以“四个最严”为遵循,在保证食品安全的基础上,创新食药物质试点风险监测和监管新机制,切实落实试点生产经营主体责任,督促试点企业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健全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加强产品检验能力建设,做好食品安全事故处置,强化试点企业风险把控能力,确保试点产品安全。

  (三)组织试点申报工作。根据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符合试点申报条件的企业按照要求如实填写《福建省食药物质试点生产经营申请书》,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报送设区市市场监管局,由设区市市场监管局联合市级卫生健康部门对申请企业条件开展审核,并于4月15日前将审核意见报送省市场监管局和卫健委。目前有31家生产经营企业通过市级审核,经省级认定后符合条件的企业5月1日起开始开展试点。

  三、下一步工作

  下一步,我局将认真贯彻执行省委提出的“提高率效,提升效能,提增效益”的部署,结合我省食品安全监管实际,严格标准备案和资格审查,优先选择对试点物质的开发研究、风险防控等具有扎实基础的企业作为药食同源试点单位,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强化试点生产经营监督检查,加大试点物质食品安全抽检力度,定期开展风险预警交流,确保试点工作稳步有序推进,切实保障公众饮食安全。

  领导署名:黄培惠

  联 系 人:宋江良

  联系电话:0591-87312975

  

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4月15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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