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省政协十二届五次会议20222055号提案的答复
闽市监函〔2022〕188号
来源:注册审批处 时间:2022-07-08 10:23

卢素玉委员:

  《关于推进婴幼儿照护服务优质发展的建议》(20222055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我局高度重视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近年来,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和省委、省政府有关工作要求,积极履行市场监管职责推进婴幼儿照护服务优质发展。

  一、依法办理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营业执照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15号),我局积极向省卫健委提供了我省市场监管部门相关细化落实措施。2019年12月,省卫健委会同省发改委和我局等十一个部门联合制发了《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闽卫人口〔2019〕107号)。按照上述文件要求,我局迅速更新营业执照登记业务系统的《市场主体经

  营范围参考目录》,增加了“三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相关的经营范围标准用语表述,方便市场主体投资人选用,确保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营业执照的登记注册工作顺利开展。

  二、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养老托育服务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0〕52号)中有关托育工作的意见要求,全省市场监管系统加强信用信息归集公示,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及其配套规章的规定,将各有关部门通过部门协同监管平台推送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抽查检查结果等信息归集至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福建),记于相对应企业名下并依法公示,强化对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信用约束。

  三、推进我省婴幼儿照护服务标准化

  一是鼓励支持婴幼儿照护服务行业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制定婴幼儿照护服务企业标准或团体标准。通过相关标准的实施、评估,对条件成熟的市场自主制定的标准及时上升为政府主导制定的标准。目前,省卫健委推荐申报的《托育服务导则》省地方标准已立项,起草单位正在研制中。我局将加强对该标准的研制指导。二是按照《福建省标准化工作专项补助经费管理办法》(闽市监标准〔2020〕224号)规定,对在标准研制中作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标准化资金的补助。

  下一步,我局将继续立足职责,充分发挥标准化主管部门职能,积极配合婴幼儿照护服务主管部门,加快婴幼儿照护服务标准体系建设,鼓励支持婴幼儿照护服务相关标准研制,推行标准化试点示范和典型引路工作。

  感谢您对市场监管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您多提宝贵意见和建议。

  领导署名:黄培惠

  联 系 人:林 樱

  联系电话:0591-63097603

  

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7月8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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