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发布2024年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第一批典型案例的通告
2024年第10号
来源:执法稽查局 时间:2024-09-02 18:40

  “铁拳”行动是福建省市场监管系统深化拓展“深学争优、敢为争先、实干争效”行动的重要内容,也是执法为民的一项重要举措。2024年,全省市场监管系统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工作部署,纵深推进“铁拳”行动,查办了一批民生领域的违法案件,现将部分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1.厦门市集美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厦门市集美区每日丰建材店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2024年3月28日,集美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将厦门市集美区每日丰建材店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案移送公安机关。

  2024年3月21日,集美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依法对厦门某项目工地进行检查,发现该项目由当事人提供的1104包“鹰牌瓷砖”,每包4片,外包装标有“瓷质仿古砖,规格600*600*9.1(mm)”,并印有“鹰牌瓷砖”的字样,但未发现产品外包装上标有厂名厂址等信息。经商标持有人的委托代理人辨认,上述产品为商标侵权产品,遂于当日对其立案调查。经查,2024年3月初,当事人向某陶瓷有限公司购进1104包瓷砖,购进价格为6.5元每片,当事人要求厂家外包装不要印上厂名、厂址、联系电话等相关标示信息。2024年3月16日,上述瓷砖到货后,当事人在瓷砖的箱体打印上“鹰牌瓷砖”字样,并于2024年3月19日送至厦门某项目工地。经商标持有人的委托代理人现场辨认及商标持有人出具的《产品鉴定书》确认,涉案的“鹰牌”瓷砖为商标侵权产品。当事人的违法经营额为6.04万元。

  当事人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及第(三)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七条第二款、《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当事人已涉嫌犯罪,集美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

  2.石狮市市场监管局查处石狮市迪博尔莱服饰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儿童风衣外套案

  2024年1月3日,石狮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石狮市迪博尔莱服饰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儿童风衣外套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其生产的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儿童风衣外套255件,罚款6.2万元,没收违法所得2.32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7月7日,根据石狮市公安局移送的当事人涉嫌生产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儿童风衣外套案的移送函,石狮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与某集团有限公司订立涉案儿童风衣外套成品定作合同,并于2021年7月完成交货501件。经福建省纤维检验中心检验检测,该批儿童风衣外套的绳带不符合GB31701-2015标准,为不合格产品。截至案发,当事人共召回254件及1件样衣被扣押,其余247件已销售完毕,无法召回。当事人生产的涉案儿童风衣外套货值金额6.14万元,违法所得2.32万元。

  当事人生产绳带不符合GB31701-2015标准要求儿童风衣外套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石狮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儿童风衣外套的违法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罚。

  3.龙岩市新罗区市场监管局查处龙岩市新罗区东风摩托车行销售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案

  2024年5月14日,新罗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龙岩市新罗区东风摩托车行销售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电动自行车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2辆涉案电动自行车,罚款1.2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3月21日,新罗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涉嫌销售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电动自行车,遂于当日对其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3月8日从龙岩市某摩托车贸易有限公司购进了2辆TDT22513-3Z“小刀”牌电动自行车后,进行改装,把出厂标配的单人鞍座改为双人鞍座,加长到580mm,涉案车辆的质量均超出出厂标注的55kg,不符合《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国家标准》。涉案电动自行车货值金额0.80万元,因尚未销售,无违法所得。

  当事人销售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电动自行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新罗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的违法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罚。

  4.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管局查处福建旅友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提供不合格电动自行车用于租赁案

  2024年2月2日,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福建旅友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提供不合格电动自行车用于租赁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44辆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罚款4.4万元,没收违法所得0.6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9月6日,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管局根据公安机关的线索移送函,依法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有44辆电动自行车和车辆对应的《非机动车行驶证》登记时的车辆照片不一致,当事人涉嫌将不合格的电动自行车用于租赁,遂于2023年9月18日对其立案调查,并于10月16日将涉案的44辆电动自行车送福建省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检验。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3月份开始,从某电动自行车店陆续购进涉案电动自行车,货值金额4.4万元,并由该电动自行车店负责上牌和改装(另案处理)。根据福建省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检验结果,送检的44辆电动自行车均不符合GB 17761-2018标准要求,属于不合格产品。截至案发,当事人共获利0.6万元。

  当事人提供不合格电动自行车用于租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二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将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用于租赁的违法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罚。

  5.莆田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李某生产加工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2024年3月5日,莆田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将李某生产加工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移送公安机关。

  2024年1月31日,莆田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线索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生产加工标有“耐克勾形图形”注册商标鞋子1061双、鞋面4140双、鞋底4480双和鞋垫2840双。当事人无法提供“耐克勾形图形”注册商标授权许可使用材料,也无法提供营业执照,遂于当日对其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在未经商标注册人授权许可的情况下,擅自生产假冒“耐克”注册商标鞋子。截至案发,当事人已生产假冒“耐克”注册商标鞋子1061双,剩余的假冒“耐克”注册商标鞋面4140双、鞋底4480双和鞋垫2840双被现场查获扣押。经莆田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鉴定,涉案1061双侵权“耐克”注册商标鞋子的货值为8.48万元。

  当事人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商标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七条第二款、《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等有关规定,当事人已涉嫌犯罪,莆田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

  6.三明市泰宁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泰宁县蒂丽斯商贸有限公司发布虚假广告案

  2024年2月19日,泰宁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泰宁县蒂丽斯商贸有限公司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2.64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12月18日,泰宁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依法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在“京东商城”销售“科宁思”“康芙美”“凌博士”“薇诺娜”四个品牌化妆品网页的标题及详情页中包含“提亮肤色 焕白淡化痘印”等内容,涉嫌发布虚假广告,遂于2023年12月25日对其立案调查。经查,2023年起,当事人陆续将上述四个品牌的化妆品在“京东商城”进行上架销售,当事人销售上述产品有取得品牌商的授权,且上述产品也有取得相对应的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当事人为了使消费者在搜索产品输入关键词的时候,能够直接搜到当事人所售的产品,以此来提高产品的曝光度及销量,遂在上述介绍四个品牌化妆品的标题及详情页中,标注了该四个品牌化妆品不具有的功效“提亮肤色 焕白淡化痘印”等字样,此种行为误导消费者挑选功效型产品时购买了不适合自己皮肤的产品。截至案发,当事人宣传推广上述四个品牌产品总计广告投放费用为0.88万元。

  当事人发布所销售产品不具有的功效的广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泰宁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发布不符合规定的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作出行政处罚。

  7.宁德市寿宁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宁德恒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销售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家用可燃气体探测器案

  2024年3月13日,寿宁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宁德恒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销售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家用可燃气体探测器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其销售的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家用可燃气体探测器44个,罚款0.99万元,没收违法所得0.15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12月8日,根据宁德市市场监管局移送的执法抽检不合格报告,当事人涉嫌销售不合格家用可燃气体探测器,寿宁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3月28日从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购进该批次家用可燃气体探测器50个,经检测并经复检,该批次家用可燃气体探测器“方位”“报警重复值”不符合其标签标示的产品执行标准GB 15322.2-2019,为不合格产品。截至案发,该批次的50个家用可燃气体探测器当事人共销售12个,宁德市市场监管局抽样检测6个,寿宁县市场监管局依法扣押30个,当事人主动上缴14个(含已售出并召回的12个)。当事人销售的涉案家用可燃气体探测器货值金额0.99万元,违法所得0.15万元。

  当事人销售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家用可燃气体探测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寿宁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处罚。

  8.漳州市市场监管局漳州开发区分局查处漳州嘉年金属制造有限公司使用未经检验叉车案

  2024年5月16日,漳州市市场监管局漳州开发区分局依法对当事人漳州嘉年金属制造有限公司使用未经检验叉车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3.5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3月28日,漳州市市场监管局漳州开发区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常规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2名员工分别驾驶叉车进行冷轧材料装卸工作。执法人员通过查询全国特种设备公示信息查询平台、福建省特种设备安全监管系统,确认该2名员工未取得叉车司机证、2台叉车未办理使用登记且未经检验,遂于2024年4月17日对当事人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在用叉车(型号CPCD)于2024年1月20日购入并于2024年2月22日交付使用;叉车(型号CPCD50H)于2023年12月份购入并使用。2024年3月28日,当事人员工王某和赵某分别驾驶型号为CPCD和CPCD50H的叉车进行冷轧材料装卸工作,当事人无法提供王某和赵某叉车司机证,且上述2台在用叉车均未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未经检验。

  当事人使用未取得叉车司机证的人员驾驶叉车作业及使用未经检验叉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四条及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六条第(二)项及第八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漳州市市场监管局漳州开发区分局责令当事人限期办理叉车作业人员证件、停止使用未经检验合格叉车,并作出行政处罚。

  9.福州市闽清县市场监管局查处福建达城电瓷有限公司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24年4月25日,闽清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福建达城电瓷有限公司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涉案侵权绝缘子电瓷件1177只,罚款13.8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10月9日,闽清县市场监管局收到县公安局案件移送材料,经核查,于10月20日依法予以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擅自在其生产的电瓷件上刷上包含“”商标的字唛“”。截至案发,当事人共生产涉案绝缘子电瓷件1177只。经商标注册人鉴定,上述绝缘子电瓷件为侵权商品,经价格评估认定,货值金额为2.098万元。

  当事人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种电瓷件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商标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闽清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罚。

  

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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