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市场监管局公布2025“守护消费”铁拳行动典型案例(第五批)
来源:执法稽查局 时间:2025-11-14 09:58

  今年以来,福建省市场监管部门深入开展2025“守护消费”铁拳行动,严厉查处“幽灵外卖”“两超一非”等违法行为,现公布一批典型案例。

  1.厦门市思明区市场监管局查处陈某燕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网络食品销售案

  2025年6月3日,思明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将陈某燕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网络食品销售案移送公安机关。

  2025年3月24日,思明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针对“幽灵外卖”排查第三方网络平台过程中,发现当事人陈某燕经营的网络平台店铺营业执照住所不存在。经查,当事人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网络食品销售,伪造厦门市思明区某众食品店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上传至第三方平台骗取开店资格。2024年11月至案发,当事人开设网络平台店铺违法所得共计1.22万元。

  当事人未经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等相关规定。当事人已涉嫌犯罪,思明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2.漳州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柯某杰等人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生产销售侵权假冒洋酒案

  2025年2月12日,漳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将柯某杰等人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生产销售侵权假冒洋酒案移送公安机关。

  2025年1月17日,根据线索,漳州市市场监管局联合市公安局治安支队依法对漳州市芗城区两个食品生产加工场所进行调查,现场发现已灌装好的标称“苏格登·15年”“格兰菲迪18年”“轩尼诗XO”等品牌的洋酒185瓶,空瓶、威士忌基酒若干,以及封口机、热风筒、色浆等生产加工工具,其中一名制假人员正在灌装假冒洋酒。执法人员又从一家快递点截获待寄出的“马爹利XO”“轩尼诗X0”等假冒洋酒26件。经查,当事人无法提供食品生产许可证,生产的洋酒经相关品牌的商标权利人辨认全部为侵权假冒产品。

  当事人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从事侵权假冒洋酒的生产销售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当事人已涉嫌犯罪,漳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3.泉州市石狮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李某长违法生产商标侵权及非法添加食品添加剂饼干案

  2025年3月27日,石狮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将李某长违法生产商标侵权及非法添加食品添加剂饼干案移送公安机关。

  2025年3月26日,石狮市市场监管局根据线索,联合公安机关,前往当事人李某长食品加工车间开展检查,现场发现车间内正在进行标有“奥利奥”字样饼干的生产作业,已生产完成的饼干1814箱(规格:97×24盒/箱),半成品137框,以及饼干原料、夹心馅料、着色剂等。经查,当事人无法提供食品生产许可证、商标使用证明及相关授权文件。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已涉嫌犯罪,石狮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4.莆田市秀屿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吴某芳经营未经检验检疫的猪肉案

  2025年5月13日,莆田市秀屿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将吴某芳经营未经检验检疫的猪肉案移送公安机关。

  2025年5月13日,秀屿区市场监管局联合当地公安机关和农业部门依法对当事人吴某芳经营的猪肉摊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销售的猪肉表皮未加盖肉品品质检验合格印章和动物产品检疫验讫印章。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上述猪肉的进货票据、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明和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经查,当事人从生猪贩徐某处购买生猪后,擅自在位于莆田市秀屿区月塘镇的住所旁棚屋进行屠宰后自行摆摊销售,且均未经检验检疫。截至案发,当事人购进生猪的货值金额共计39.5万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八)项的规定。当事人已涉嫌犯罪,秀屿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5.福州市连江县市场监管局查处连江县琯头镇某保健服务部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2025年7月8日,连江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将连江县琯头镇某保健服务部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移送公安机关。

  经抽检,当事人连江县琯头镇某保健服务部经营的鹿鞭补肾酒中含有他达拉非、西地那非成分,连江县市场监管局依法予以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于2025年6月初从上门推销业务员手上购进涉案鹿鞭补肾酒4瓶,该鹿鞭补肾酒外包装未标示净含量、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企业、执行标准等信息,截至案发已全部售出,违法所得共计1440元。

  当事人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当事人涉嫌犯罪,连江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6.南平市建瓯市市场监管局查处福建省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生产有毒有害食品案

  2025年5月16日,建瓯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将福建省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在生产、销售的锥栗酒中添加有毒有害物质案移送公安机关。

  2025年4月9日,建瓯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福建省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生产场所进行检查,在其生产线上发现有榛有劲?牌100ml锥栗酒915瓶。当事人在其销售网站上宣称上述产品有“壮阳”等功效。经送检,涉案产品含有“西地那非”“他达拉非”成分。

  当事人生产、销售含有“西地那非”“他达拉非”等物质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当事人已涉嫌犯罪,建瓯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7.宁德市屏南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林某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2025年4月22日,屏南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林某某销售含有“西布曲明”成分的压片糖果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850元,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5年1月22日,屏南县市场监管局根据《检察意见书》,对林某某销售含“西布曲明”减肥压片糖果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从2023年上半年开始购入含有“西布曲明”成分的压片糖果,并通过微信向他人售卖,违法所得共计850元。

  当事人销售含有“西布曲明”成分的压片糖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屏南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8.厦门市同安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生物药业有限公司生产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的食品案

  2025年2月21日,同安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某生物药业有限公司生产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14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10月30日,同安区市场监管局根据检察意见书,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生产的“卿本佳人”牌酵素果冻(生产日期:2022-09-24)经抽检,脱乙酰比沙可啶实测值为0.063mg/kg。经组织专家论证,认为涉案食品中添加的脱乙酰比沙可啶属于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当事人受委托生产涉案“卿本佳人”牌酵素果冻395盒,违法所得金额1185元,已依法退赔。

  当事人生产添加脱乙酰比沙可啶的酵素果冻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构成生产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同安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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