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环境,今年以来,省市场监管局在全省组织开展了老年人药品、保健品虚假宣传专项整治行动,截至11月25日,已立案697起,结案597起,罚没621.13万元。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警示教育作用,现公布一批典型案例:
案例1:福州市长乐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虚假商业宣传案
基本案情:当事人通过以老带新的形式引流年龄40岁到70岁的中老年女性顾客到店进行体验并根据顾客需求为其建立积分卡,利用播放PPT课件或讲解宣传讲稿的形式宣传其销售的“温热低电位治疗仪”和“中低频治疗仪”医疗器械产品,宣传内容含有“改善血液循环、提升免疫力、延缓衰老”“我们的健康管理仪是获得美国和欧洲安全认证的”和“我们管理仪中医原理,是疏通排毒的”等内容,对产品的性能、功能、适用范围进行虚假商业宣传。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依据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福州市长乐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人民币80500元人民币。
案例2:福建某药房有限责任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案情简介:当事人在电商平台开设网店,销售益生菌、蛋白质粉等固体饮料,宣传“儿童、中老年等增强免疫力”“中老年人营养”等内容,销售的普通食品宣传页面中含有“降尿酸、祛疼痛”“辅助保护肝养肝片”“血管硬化、血脂粘稠”等内容,销售的“远红外消炎止痛贴”等医疗器械产品广告中含有“一个疗程颈椎不疼、贴了半个多月下来效果明显”“渗透性强、直达肌底”等内容。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六条、十七条、二十八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五十五条第一款、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二)、(十四)项和《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莆田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并处罚款人民币65700元。
案例3:福州市台江区某健康管理有限公司虚假商业宣传案
基本案情:当事人以免费使用为由向老年人推销二类医疗器械、保健用品、消毒产品。通过在经营场所播放明显扩大了产品的适用范围和功能的视频或宣传片,并使用标有36种疾病的宣传招牌进行宣传,但无法提供产品能治疗或缓解36种疾病的依据。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依据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福州市台江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人民币60000元。
案例4:建瓯市某食品商行虚假商业宣传案
基本案情:当事人通过发放传单赠送富硒鸡蛋宣传其商行,并在日常体验热敷服务后通过PPT向中老年人宣传“富硒鸡蛋”的“预防疾病、抗氧化作用、修复细胞等”功效。根据检验报告,该产品仅为普通食品“散养土鸡蛋”,并无宣传材料中的功效。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建瓯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人民币15000元。
案例5:华安县某保健服务部虚假商业宣传案
基本案情:当事人向前来坐艾炙垫进行免费艾炙体验的老年人播放有关蜂胶的讲座视频,含有“人造的是药,是抗生素,蜜蜂造的抗生素是天然的,没有伤害”“天然没有副作用”“吃下去炎症消了”“净化血液、提高免疫力”“辅助我们降血糖,防癌抗癌”“一体多病同调,大家说它就像万能充一样”“蜂胶它就是天然的药物,没有任何毒副作用”“蜂胶蜂胶,无炎不消”“它不光是糖尿病的克星,你罕见的疾病,它就是都能”等虚假或误导性内容。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依据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华安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人民币12000元。
案例6:厦门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虚假商业宣传案
基本案情:当事人利用“免费体验”“健康讲座”等话术吸引老年人,向老年人顾客播放带有“恩施富硒豆皮儿”内容及“土家爱”牌黄豆豆皮儿图片的PPT文件,其中提及其所售的黄豆豆皮儿“富硒”,实际上不属“富硒”产品,将普通食品宣传成养生产品,通过宣传养生知识让老年人群购买其产品。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依据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厦门市同安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没收违法所得285元,罚款人民币10000元。
案例7:厦门市湖里区某食品店虚假商业宣传案
基本案情:当事人通过免费赠送鸡蛋招揽来店消费的老年人加入微信群,并通过微信向老年人宣传销售“富硒植物蛋白精萃片”产品,在宣传过程中称该产品可通过补充硒元素达到“防癌”“抗癌”的功效。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依据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厦门市湖里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人民币10000元。
案例8:厦门某商务有限公司发布虚假广告案
基本案情:当事人在互联网电商平台通过设计沙棘汁产品相关展示图,向50岁以上老年人宣称其产品具有“去肝油、除肝毒、养护肝”“定向养肝直达肝细胞还原肝活力”“帮助护肝不怕熬夜”“全面阻击肝负伤”等功效,将普通食品混淆成药品,片面宣传其预防、治疗疾病功效。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厦门市湖里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并处罚款人民币477.84元。
案例9:邵武市某健康管理有限公司虚假广告案
基本案情:当事人开展老年人健康讲座,对经营的产品进行夸大宣传,诱导老年人购买。连续三天播放四段经营者为“糖尿病足”患者使用其配置的“肽酒”对创口处进行清创、涂敷的视频。当事人自行录制并发布四段对“糖尿病足”患者使用其销售的产品的效果视频为虚假广告。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及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邵武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并处罚款人民币10000元。
案例10:南安市官桥镇某食品商行虚假商业宣传案
基本案情:当事人通过分发粉丝、鸡蛋龙须挂面、“爱心卡”的形式吸引中老年消费者至宣传场所,采用“羊奶……对改善防治动脉粥硬化,高血压具有非常有效的效果”等与中老年健康、疾病相关联的宣传用语,通过宣讲、播放PPT、播放宣传片的方式推销上述羊奶粉,并向与会消费者分发《伊利大好品质生活馆品质见证官申请单》,消费者消费后即可成为“品质见证官”。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依据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南安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人民币7500元。
特此通告。
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1月29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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