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以来,全省市场监管系统贯彻落实市场监管总局、省市场监管局工作部署,深入实施“九大工程”,践行监管为民理念,围绕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等重点领域,紧盯互联网媒介、AI生成广告等业态,持续加大虚假违法广告执法力度,有效规范广告市场秩序,营造良好消费环境。为充分发挥以案释法和教育警示作用,在全省征集案例的基础上,选取今年查处并办结的重点民生领域虚假违法广告典型案例予以公布。现通告如下:
案例1:某医药有限公司发布虚假广告案
当事人在天猫平台“苗古金贴某专卖店”发布未经审查的“苗古金贴远红外治疗贴”等医疗器械广告,宣传“专攻颈椎问题、脖子僵硬、颈椎骨刺、颈椎鼓包、颈椎病、肩周炎、一贴改善”等用语内容,并在广告中利用AI技术生成“传承千年苗方苗古金贴传承人”“第56代苗古金贴传承人”等虚假人物形象,欺骗、误导消费者。
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二十八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今年7月,厦门市集美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消除不良影响,并处以罚款。
案例2: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发布虚假广告案
当事人获“香港大药房有限公司”授权,在京东平台开设网店,销售的“香港大药房断痒王”“香港大药房透骨膏”“香港大药房祛湿丸”等多种产品,展示产品图片外包装标示“始于1841年,香港百年老品牌”“百年品牌”等字样,产品页面使用“香港老牌国货”“传承古方 香港经典”等用语。经查,香港大药房有限公司成立时间为2021年,相关宣传与事实不符。当事人还存在抖音网店发布虚假广告等其他情形。
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今年7月,厦门市集美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消除不良影响,并处以罚款。
案例3:某医疗美容有限公司发布虚假广告案
当事人在多个小区电梯间内显示屏发布未经审查的医疗美容广告,使用“抗衰水光 一个疗程三次卡”“胶原抗衰水光效果对比”“清秀娃娃馒化针”“骨韧双修”“胶原童颜幼态脸”等用语内容。另查,当事人在其他广告中宣传“全国连锁”“德化分院”等内容,未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四十六条和《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今年7月,德化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消除不良影响,并处以罚款。
案例4:某大药房有限责任公司发布虚假广告案
当事人在京东、天猫、淘宝等平台开设网店,销售“益生菌”“蛋白质粉”等固体饮料,发布“儿童、中老年等增强免疫力”等广告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销售的普通食品广告页面中使用含有“降尿酸、祛疼痛”“辅助保肝养肝”“血管硬化、血脂粘稠”等疾病治疗功能用语。
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今年7月,莆田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消除不良影响,并处以罚款。
案例5:福建某有限责任公司发布虚假广告案
当事人在天猫、淘宝、拼多多等平台开设网店,销售的“二十八味泡脚包”“葛根灵芝片”等商品,广告中含有“祛湿排毒”“ 降血脂”等内容;销售的“祛疤凝胶”“同仁祛疤膏”等商品广告中含有“安全无添加”“安全不刺激”等用语;销售的“五黑粉黑芝麻糊”“五谷麦片”等商品广告中宣称“低脂”,但实际脂肪含量不符合低脂标准。当事人还存在未经审查发布非处方药品广告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今年7月,莆田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消除不良影响,并处以罚款。
案例6:三明市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自行委托制作未经审查的医疗器械广告,利用广告宣传单、展示板等对外发放、展示推销某远红外磁电脉冲治疗仪,广告内容含有“嵩庄铭诚医疗器械 夕阳无限好·中锦康能量”“健康是个宝·活的不一样”等用语。
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六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今年5月,清流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消除不良影响,并处以罚款。
案例7:南平市建阳某门诊部发布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制作含有诊疗项目、表示治愈、安全断言等内容的广告宣传扇,在建瓯城区内向群众分发,广告宣称“安全 无痛 无需住院 微创包皮环切术 微创安全 美观无痕 随治随走 无需拆线 降低早泄发生 提高男性功能”以及院址、联系方式、预约专家等内容。
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六条、第四十六条以及《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七条的规定。今年9月,建瓯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消除不良影响,并处以罚款。
案例8:邵武某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发布虚假广告案
当事人自行录制在“糖尿病足”患者的病足创口处连续使用经销的小分子活性肽以及自配肽酒进行清创、敷涂过程的视频,对外宣传发布。视频内容展示使用产品后,糖尿病足创口的变化,并使用了有恢复效果的宣传用语,使人误认为其商品具有疾病治疗功能。经查,当事人经销的小分子活性肽,属于其他特殊膳食食品(运动营养食品-运动后恢复类),是普通食品,不具备疾病治疗功能。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今年9月,邵武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消除不良影响,并处以罚款。
案例9:政和某口腔诊所发布违法医疗广告案
当事人为吸引消费者,在美团平台陆续发布“超声波洗牙”、“补牙”、“窝沟封闭”等9个医疗服务项目的广告,广告内容包含价格、材料、服务流程等内容,并在项目的服务流程详细介绍中使用“高速钻头清除龋坏组织,清洁窝洞”“分层填入树脂等材料,逐层光固化”“窝沟处涂抹酸蚀剂,冲洗并干燥牙齿”等涉及医疗技术、诊疗方法的用语,与《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核准的广告成品样件内容不符。
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一条及《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十七条的规定。今年10月,政和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消除不良影响,并处以罚款。
案例10:福建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未依法取得《医疗器械广告审查证明》,擅自在其公众号上发布含“医美术后屏障重建”“医用级冷敷技术+胶原仿生屏障”“48小时褪红率达92%,加速创面愈合”“无菌生产,安全可靠,万级无菌车间生产,通过II类医疗器械认证”等说明治愈率、安全性断言或者保证等内容的医疗器械广告。
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六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今年9月,宁德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消除不良影响,并处以罚款。
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2月3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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