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以来,福建省市场监管部门积极探索创新,构建“预防为主、轻微免罚、重违严惩、过罚相当、事后回访”的服务型执法,实施执法赋能“两张清单”制度,积极落实《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轻微免罚清单(一)的通知》和《福建省市场监管领域行政执法裁量四张清单(修订)》,推动服务型执法与“铁拳”行动有机融合,兼顾执法力度和温度,充分激发经营主体活力。现公布一批典型案例。
1.厦门市集美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厦门市集美区胡雪玲副食品店销售过期食品案
2025年7月17日,厦门市集美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厦门市集美区胡雪玲副食品店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在售的30支双汇润口香甜王香肠已超过保质期,货值金额共计45元。
当事人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违法货值金额不超过500元,未造成危害后果且及时改正,符合《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轻微免罚清单(一)的通知》中免罚条件的规定。2025年7月31日,集美区市场监管局依法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并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2.三明市尤溪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尤溪县新阳镇五十都超市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2024年11月27日,尤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尤溪县新阳镇五十都超市进行检查,现场发现当事人货架上经营有少量预包装食品已超过保质期,涉案食品货值金额共计149.5元。
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初次违法,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违法货值金额不超过500元,未造成危害后果且及时改正,符合《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轻微免罚清单(一)的通知》中免罚条件的规定。2025年3月18日,尤溪县市场监管局依法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并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3.泉州市南安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南安市康美镇潘海成烟杂店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案
2025年2月10日,根据举报线索,南安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南安市康美镇潘海成烟杂店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现场发现当事人货架上待售的1包海底捞三鲜火锅底料已超过保质期,货值金额60元。
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初次违法,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违法货值金额不超过500元,未造成危害后果且及时改正,符合《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轻微免罚清单(一)的通知》中免罚条件的规定。2025年2月20日,南安市市场监管局依法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并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4.漳州市长泰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漳州市长泰区八方来生鲜超市经营外包装无生产日期的预包装食品案
2025年1月22日,长泰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漳州市长泰区八方来生鲜超市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现场发现41包“裕珍珍珠酪”(产品名称:蔴栳)和12包蜜饯(冬瓜条)的外包装未见生产日期标识。经查,当事人涉案食品从安溪县某食品加工坊购进,货值金额共计652.2元。
当事人经营外包装无生产日期的预包装食品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属初次违法,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未造成危害后果且及时改正,符合《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轻微免罚清单(一)的通知》中免罚条件的规定。2025年3月5日,长泰区市场监管局依法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并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5.漳州市平和县市场监管局查处福建省金恒盛农产品有限公司党校分公司销售的“芝麻油”因标签印刷错误导致指标误判抽检不合格案
2025年6月,平和县市场监管局委托第三方对当事人福建省金恒盛农产品有限公司党校分公司销售的“芝麻油”进行抽检,结果显示酸价(KOH)项目不符合GB/T 8233-2018《芝麻油》要求,判定为不合格产品。经查,该批次“芝麻油”于2024年11月从正规供货商购进,生产厂家含山县某食品有限公司所涉案产品标签因印刷失误,将实际“压榨工艺”误标为“精炼浸出工艺”,导致抽检依据适用错误。
当事人经营食品标签含有虚假内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属初次违法,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未造成危害后果且及时改正,符合《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轻微免罚清单(一)的通知》中免罚条件的规定。2025年11月4日,平和县市场监管局依法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并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6.莆田市市场监管局查处莆田市荔城区湘泗卤粉餐饮店未按规定申请变更经营许可案
2025年9月24日,莆田市市场监管局根据移送线索,对当事人莆田市荔城区湘泗卤粉餐饮店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在未取得冷食类食品制售许可的情况下,于2025年7月起在京东平台店铺“辣妹纸老长沙卤粉·凉皮·卤肉饭(丰美店)”售卖“老长沙凉皮凉面双拼”。当事人已于2025年9月4日申请变更经营许可。
当事人未按规定申请变更经营许可从事制售凉皮的行为违反了《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属初次违法,违法行为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且及时改正,符合《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轻微免罚清单(一)的通知》中免罚条件的规定。2025年11月12日,莆田市市场监管局依法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并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7.龙岩市永定区市场监管局查处龙岩市永定区华灿水果店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当事人龙岩市永定区华灿水果店从“某供应链(广东)有限公司”购进进口香蕉,经抽样检验,噻虫嗪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当事人销售涉案香蕉货值金额共计181.74元。
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初次违法,有充分证据证明非主观故意、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不是其造成的,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未造成危害后果且及时改正,符合《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轻微免罚清单(一)的通知》中免罚条件的规定。2025年5月20日,永定区市场监管局依法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对当事人进行教育,并将线索抄告属地农业农村部门。
8.宁德市寿宁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寿宁县斜滩镇昌时水产摊经营抽检不合格黄瓜鱼案
当事人寿宁县斜滩镇昌时水产摊向福安市某水产经营部采购黄瓜鱼1箱,经抽样检验,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涉案黄瓜鱼已全部售出,货值金额共计275元。
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黄瓜鱼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及《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初次违法,有充分证据证明非主观故意、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不是其造成的,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未造成危害后果且及时改正,符合《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轻微免罚清单(一)的通知》中免罚条件的规定。2025年8月27日,寿宁县市场监管局依法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对当事人进行教育,并将线索抄告属地农业农村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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