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全省各级知识产权部门积极推进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设,深入开展知识产权保护专项行动,办理了一批有影响力、有震慑力的行政裁决、行政处罚案件。为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行政执法业务指导,充分发挥典型案例以案释法、警示教育作用,现将2025年度专利行政保护典型案例发布如下。
案例1:泉州市知识产权局处理“鞋类物品”实用新型专利侵权纠纷系列案件
案情简介:斯凯杰美国公司于2024年4月12日获得“鞋类物品”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为ZL2022900****5.5。请求人斯凯奇(泉州)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经斯凯杰美国公司授权,于2024年10月至11月间,陆续就其与数家鞋类生产、销售企业的专利侵权纠纷向泉州市知识产权局提起了16件专利侵权处理请求。
案件受理后,鉴于该系列案件数量多,且请求人代理人在外地,泉州市知识产权局采取类案并处、集中口头审理的高效精准的办案模式,在口审现场对请求人公证取证的被控侵权产品进行拆解,并将被控侵权产品与涉案权利要求书技术特征进行一一比对。2025年1月,泉州市知识产权局针对斯凯奇公司提出的专利侵权行政投诉共作出16份行政裁决书,认定被控侵权产品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责令被请求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在作出行政裁决后,执法人员主动运用行政指导方式对侵权人开展普法宣传,并开展调解工作,促使部分侵权人与斯凯奇公司顺利达成和解协议并立即执行,侵权行为被快速制止。
典型意义:该案涉及美国专利权人,泉州市知识产权局严格遵循国民待遇原则,通过行政裁决为其提供高效、平等的司法替代救济,展现了我国对国内外市场主体一视同仁的法治化营商环境。针对系列涉外案件,采用“类案并处、集中审理”机制,快速处理16起侵权纠纷,显著降低了外国权利人在华维权成本,为涉外知识产权保护提供了可复制的行政解决方案。在做出裁决后,主动促成部分侵权人与美国权利人达成和解并执行,在制止侵权的基础上,通过“裁决+调解”方式修复市场关系,体现了我国行政执法在解决涉外纠纷中的独特优势。
案例2:厦门市知识产权局处理“一种转盘式磁力研磨抛光机”发明专利侵权纠纷调解案
案情简介:2025年4月,东莞市中创数控设备科技有限公司发现厦门某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未经许可使用的“磁力抛光机”侵犯其“一种转盘式磁力研磨抛光机”专利权,向厦门市知识产权局提出行政裁决处理请求。
案件受理后,经查明:厦门某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使用的涉案产品“磁力抛光机”落入了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涉案产品“磁力抛光机”为厦门某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4年10月向广东某技术有限公司采购购买,用于厦门某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生产加工使用,可以提供购买合同、转账记录等证据,购买合同价格为19.9万元,厦门某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对涉案专利不知情,东莞市中创数控设备科技有限公司对涉案产品具有合法来源无异议;东莞市中创数控设备科技有限公司销售涉案专利产品,销售报价为28.6万元。
基于以上事实,厦门市知识产权局判断涉案产品的侵权源头指向制造商广东某技术有限公司,厦门某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作为涉案产品的使用者,其向广东某技术有限公司购买涉案产品支付的价格约为权利人东莞市中创数控设备科技有限公司销售专利产品报价的70%,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13号)第四十二条中关于明显不合理的低价的解释,并结合案件审理过程中权利人东莞市中创数控设备科技有限公司未提出反证证明厦门某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购买价格明显不合理,可以认为厦门某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在对涉案专利不知情的情况下,购买并使用的涉案产品具有合法来源且已支付了合理对价,可以适用《专利纠纷行政裁决和调解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
为保障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成专利侵权溯源治理,厦门市知识产权局主动向双方当事人阐明了《专利纠纷行政裁决和调解办法》中关于善意使用者支付合理对价可以不停止使用的规定,在充分尊重双方当事人核心需求与意愿的基础上,促成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权利人东莞市中创数控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不追究厦门某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使用涉案产品的侵权责任,厦门某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不停止使用涉案产品,但需配合东莞市中创数控设备科技有限公司提供购买涉案产品的相关证据,便于东莞市中创数控设备科技有限公司追诉生产商广东某技术有限公司的侵权责任。
典型意义:设立合法来源抗辩制度是为了打击侵权源头。实践中,侵权产品的使用者通常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其购买的是侵权产品,因为使用者在侵权行为链条的末端,容易被权利人发现,故权利人往往选择起诉使用者。2025年实施的《专利纠纷行政裁决和调解办法》明确了善意使用者的合理空间,维护了其正当利益。本案的处理不仅是对法律条文的成功适用,更通过行政调解促成权利人与善意使用者合作,将执法矛头精准指向侵权的源头——生产商,体现了从末端纠纷解决向源头侵权预防的“溯源治理”思维,以高效便捷的行政程序实现了社会效益最大化。
案例3:漳州市知识产权局协同厦门市、广东省揭阳市知识产权局联动处理拖鞋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系列案
案情简介:2024年6月,小管家(广东)知识产权有限公司就其拖鞋外观设计专利(ZL2021306****7.X)被侵权一案向漳州中院起诉,该案多家被告分别位于福建省厦门市、漳州市、广东省揭阳市等两省三地。为提高案件办理质效,2025年3月,漳州中院启动诉调对接机制,商请漳州市知识产权局协同调解。漳州市知识产权局运用“益企维”知识产权跨区域跨部门协同保护机制,邀请协作成员单位厦门市、揭阳市知识产权局共同参与该案处理。
三地知识产权局和漳州中院同步开展工作。漳州市知识产权局负责及时汇总、推送调解信息,召集协作单位开展线上联合研判,并指派被告住所地所在的知识产权局具体开展调解工作;三地知识产权局执法人员分别联系走访被告,厘清案件事实,释明法律规定,倾听各方诉求,引导理性协商。漳州中院综合各被告意见,及时与原告沟通,提出初步解纷方案。
2025年4月1日,福建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漳州中院,厦门市、揭阳市、漳州市局五部门召开线上专利侵权纠纷联审会。厦门市、揭阳市、漳州市被告分别在当地知识产权局连线;原告代理律师位于福建省福州市,故漳州市局邀请福建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参与协同调解并进行指导,原告律师在福建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参与线上调解。
联审会当天,原告自愿选择将民事诉讼转为行政调解案件,向漳州中院提交撤诉申请;漳州中院裁定准许撤诉并送达裁定书;权利人分别向揭阳市、厦门市、漳州市龙文区局提起行政调解处理请求,三地知识产权局分别当场受理立案。联审会依次对4起案件进行调解,当事各方分别达成调解协议并现场履行完毕,纠纷得到圆满化解。
典型意义:该案例通过构建“法院+市场监管”的“诉调对接”与多地知识产权局联动的“益企维”机制,实现了司法与行政保护资源的深度整合与高效互补,形成了解决跨省域知识产权执法的协同难题,创新性地实践了“民事诉讼转为行政调解”的无缝衔接模式,为权利人提供了更灵活、高效的维权路径,大幅降低了维权成本,也通过线上联合调解、当场履行,实现了纠纷的“一揽子”实质性解决。
案例4:南平市延平区知识产权局处理“挂卡(聚能环4代)”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调解案
案情简介:2025年10月,请求人福建南平南孚电池有限公司就其专利名称为“挂卡(聚能环4代)”(专利号:2022307****8.3)的外观设计专利,以漳州市芗城区某电子配件店侵权为由,向漳州市知识产权局提出处理请求。
考虑到案件涉及两地,为高效、便捷化解纠纷,在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后,南平市延平区和漳州市芗城区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共同对案件组织开展线上调解。最终以“以调免诉”及“以销代偿”方式促成双方达成协议并经司法确认。
根据调解协议,漳州市芗城区某电子配件店承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保证不再侵权。双方约定,若该店因相同行为重复侵权,将自愿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同时,被请求人同意于2027年4月30日前,向福建南平南孚电池有限公司或其指定公司支付至少10000元,用于购进南孚品牌正品产品。协议明确,若被请求人未按期足额履行,则将此款项扣除已履行部分后作为赔偿支付给请求人。此外,福建南平南孚电池有限公司同意授权其为漳州地区经销商,以不高于当地市场批发价的价格向被请求人提供南孚品牌产品。待被请求人履行全部协议义务后,请求人自愿放弃在该起纠纷中向被请求人主张侵权赔偿责任的权利。
典型意义:本案通过线上调解与“以销代偿”模式的探索,为构建知识产权跨区域协同保护提供了宝贵的基层实践。线上调解为异地案件办理提供了高效经济的处理方式。“以销代偿”纠纷解决模式,具有较强的创新性、可复制性和推广价值。该纠纷解决模式适用领域广泛,从当前商标、外观设计专利领域,可以探索延伸至专利、著作权等更多类型的知识产权客体。同时,“以销代偿”等替代性责任承担方式的适用对象,也可以从类似本案的终端销售环节向上游生产环节延伸,通过引导侵权生产企业与权利方建立合规合作关系,推动侵权产能向授权产能转化,实现源头保护。
案例5:龙岩市上杭县知识产权局处理“一种饲料草循环养鸡装置”实用新型专利侵权纠纷案
案情简介:请求人浓之湾生态农业邯郸市肥乡区有限公司系名称为“一种饲料草循环养鸡装置”、专利号为ZL201520****2.8的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权人。请求人称其于2024年10月份在“2024动物福利养殖微信群”里发现被请求人龙岩市某牧业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雷某发布多张其公司经营的家禽养殖设施图片,该养殖设施和涉案专利结构设计、功能实现方式等方面非常近似,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请求人于2025年1月8日向上杭县知识产权局提出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请求,请求依法查处被请求人的专利侵权行为。
2025年1月14日,上杭县知识产权局依法予以立案,及时对被请求人的养殖场所进行了现场调查取证。由于请求人在外省,合议组通过微信、电话、邮寄送达等方式组织双方对案件进行“零接触”审理。经审理,双方争议焦点为“涉嫌侵权产品是否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合议组通过现场取证,并结合技术调查官出具的《技术审查意见》。合议组认为,被控侵权产品没有完全覆盖涉案专利权利要求全部技术特征,未落入涉案专利保护范围。上杭县知识产权局于2025年3月26日作出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驳回请求人的处理请求事项。
典型意义:专利侵权纠纷处理作为一种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能够快速、高效地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及时保护当事双方合法权益,同时节省司法资源,具有独特的优势。处理中,当事人还可以灵活选择审理方式、时间和地点。本案当事双方跨越省份,距离遥远,合议组灵活采用互联网、电子通讯等手段进行案件审理,结合专利侵权纠纷技术调查官机制,以“零接触”方式高效率、高质量作出行政裁决。此案办理中既解决了当事双方纠纷问题,还极大节省了当事双方时间和资金成本支出,体现了专利侵权纠纷行政处理的优势。
案例6:福州市长乐区知识产权局处理“鞋子”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案
案情简介:请求人晋江市怪趣味鞋业有限公司与晋江市宏明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于2024年12月25日签订专利实施许可协议,晋江市宏明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将“ZL2023306****7.X鞋子”外观设计专利权以独占许可的方式授权给请求人使用,并授权请求人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对任何第三方实施的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的行为进行维权。请求人发现被请求人福州某鞋业有限公司未经许可销售“鞋子”产品,该产品与专利产品外观一致,侵犯了请求人享有的专利权,向福州市长乐区知识产权局提出侵权处理请求。长乐区知识产权局受理案件后,经初步研判,该案事实清晰、争议焦点明确,将其纳入“简案快办”范畴,由航城市场监管所具体承办,并依托“福州市知识产权保护先行所”——江田市场监管所的中台支撑推进案件办理。为进一步夯实判定依据,长乐区知识产权局提请福建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出具了专利侵权判定咨询意见。
被控侵权鞋子落入涉案专利权利保护范围,最终认定被控侵权鞋子落入涉案专利权利保护范围,责令被请求人立即停止专利侵权行为,立即停止销售、许诺销售侵权产品,并销毁库存侵权产品。
典型意义:本案系典型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争议焦点明确、证据链条完整,具有较强行业参考价值。案件处理严格遵循“整体观察、综合判断”原则,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相关规定准确,行政裁决程序合法、事实认定清晰。本案的处理既保护了专利权人合法权益,也为同类鞋品外观设计侵权判定提供了实操指引,有助于规范行业市场秩序。同时,该案件基于长乐局探索出“繁简分流+中台攻坚+专业赋能+系统集成”的新模式下,航城市场监管所首次依托“福州市知识产权保护先行所”——江田市场监管所的中台支撑办结的专利侵权纠纷简案,29个工作日内高效办结,显著缩短办案周期,印证“简案快办”成效,进一步提升全区知识产权行政保护效率,是长乐区探索基层知识产权行政保护新模式的生动实践。
案例7:宁德市霞浦县知识产权局处理霞浦县某商店涉嫌销售假冒专利化妆品案
案情简介:2025年6月4日,宁德市霞浦县知识产权局执法人员依法对霞浦县松港街道某商店进行检查,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发现Dorpule臻宠菁萃抗皱弹嫩霜、Dorpule臻宠菁萃抗皱嫩肤水、Dorpule臻宠菁翠抗皱精华液等三款产品均标注中国成分发明专利号:ZL2020212****9.9,专利对应成分为:水、可溶性胶原交联聚合物、1,2-己二醇、对羟基苯乙酮。经查,三款产品所标注的专利信息与当事人提供的“一种乳化搅拌反应装置”实用新型专利(专利号:ZL2020212****9.9)信息不符,此外,涉嫌假冒专利未正确标注专利类别。
霞浦县知识产权局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涉案化妆品,没收违法所得2406元,并处罚款2406元。
典型意义:本案凸显了化妆品市场中专利信息标注不规范问题的典型性。化妆品作为直接关系消费者健康的商品,其包装上的专利标识是消费者判断产品品质的重要参考依据。当事人将实用新型专利错误标注为“中国成分发明专利”,本质上是通过混淆专利类型和保护范围误导消费者,违反了专利信息公开透明的基本原则。此类行为不仅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也破坏了知识产权保护的严肃性,可能导致消费者对专利技术产生误解,进而影响整个化妆品行业的信誉。知识产权部门应进一步加强对化妆品等消费品专利标识的常态化检查,推动建立专利信息便利化查询渠道,帮助经营者和消费者快速核验专利信息。同时,还需强化对化妆品生产经营企业的知识产权合规培训,引导企业建立专利信息审核制度,从源头上防范类似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共同营造规范有序的市场环境。
案例8:厦门市海沧区知识产权局处理某食杂店涉嫌销售假冒专利的青橄榄月芽米案
案情简介:2024年10月31日,海沧区知识产权局对位于厦门市海沧区霞阳东路XX号的某食杂店进行检查,现场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内销售一款青橄榄月芽米产品(标示生产企业为南京某公司、规格10kg/袋),产品包装标示“本袋装已申请专利,仿录必究。专利号:Z013302****2.5”。该款产品库存9袋,其中生产日期为2024/10/18的有4袋,生产日期为2024/09/23的有5袋。经查询,该款大米外包装的申请号为CN201330221322.5,该专利已于2024年5月22日终止。案发后当事人立即停止销售该产品。
据当事人陈述,上述大米采购自厦门某公司,当事人在采购时未查验留存供货者的营业执照及食品经营资质,未查验产品的合格证明材料。经海沧区知识产权局核对,厦门某公司因载入经营异常名录已满三年已于2024年1月15日被剔除名称,且未查询到具备食品经营相关资质。当事人不知晓其采购的大米是假冒专利的产品,无法提供涉案大米合法来源的证明。
当事人该批大米销售价格为人民币48元/袋,至案发当日销售数量为6袋,销售金额合计人民币240元。该批大米货值金额共计人民币720元,违法所得为人民币19.2元。
鉴于当事人属于初次违法,涉案产品销售数量及金额较少,在案发后立即停止销售假冒专利大米,主动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主动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决定对当事人予以从轻处罚。对当事人销售假冒专利的大米的违法行为,作出如下处罚: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9.2元;处罚款人民币500元。并对当事人未按规定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
典型意义:本案的依法查处,体现了知识产权部门在知识产权保护与食品安全监管领域的精准履职。涉案产品虚假标注专利信息,本质是对消费者的欺诈,也扰乱了市场竞争秩序,执法部门及时介入查处,有效遏制了违法行为蔓延。案件办理中,执法机关准确适用相关规定,结合当事人违法情节、整改态度合理裁量,法律适用精准恰当。同时,案件暴露出部分食品经营主体专利保护意识薄弱、进货查验制度落实不严等问题。知识产权部门应当进一步加强对流通领域食品专利标注的日常监管,强化对经营主体的普法宣传,引导其规范专利宣传与进货查验行为,从源头防范此类违法行为,持续优化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与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
福建省知识产权局
2025年12月21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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