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福建省产品质量检验中心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闽市监科信〔2019〕66号
来源:科信处 时间:2019-11-05 08:20

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管局,省市场监管局各机关处室、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福建省市场监管系统产品质量检验中心的建设与管理,省市场监管局对《福建省产品质量检验中心建设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经2019年10月30日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11月5日

  (此件予以主动公开)

  

福建省产品质量检验中心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促进和指导福建省市场监管系统产品质量检验中心(以下简称省级质检中心)的建设与管理,实现“技术设备和科研能力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在本行业或专业达到省内领先”的目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省级质检中心,是指由市场监管部门的技术机构承建或由其主导,经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局)批准,承担省内相关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任务,向社会提供公正检验测试服务,具有第三方公正地位的检验机构。

  第三条  省级质检中心的规划、建设与发展必须坚持地方政府支持、合理布局、服务主导产业、发挥技术优势、建设一流中心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省级质检中心的申报、筹建、验收、考核及管理等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  省级质检中心统一称为“福建省××产品质量检验中心”。

  第六条  省局负责省级质检中心规划与能力建设的统一管理。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设区市级市场监管局”)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所在地区省级质检中心的相关管理工作,省局直属技术机构负责本单位省级质检中心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二章  申报与批筹

  第七条  申报筹建省级质检中心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要围绕省委、省政府中心任务设立省级质检中心,符合我省产业发展规划,所在地具有较强的产业优势,具备较大的产业规模、较高产业聚集度和有较好的发展前景,原则上市级区域内相关产品的产量或产值占全省总量要达到25%以上(以省统计局公布年度产品产量及产值为依据),且有利于提升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二)承建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第三方公正地位,应具有相应检测机构资质并具有1年以上检测经历;

  (三)具备必要的检验场所和环境条件,并有较好的发展空间,配有相关专业仪器,仪器设备配置的总体技术水平达到省内领先、国内先进的水平;

  (四)具备筹建省级质检中心所需资金;

  (五)具有较强的相关检验标准和检验方法的制定、研究能力;

  (六)具备与省级质检中心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和关键技术人员。

  (七)能按照筹建要求落实省级质检中心建设各项预期目标,区域内无超过48个月未通过省局验收的省级质检中心,按期验收完成率不低于50%。

  省局直属技术机构申请筹建的省级质检中心,要以筹建国家质检中心为目标,为我省支柱产业搭建技术发展平台;设区市、县级技术机构申请筹建的省级质检中心,要建设为当地特色产业发展的技术服务平台。

  设区市、县级技术机构申请筹建省级质检中心的,应由设区市级市场监管局推荐,并获得所在地地方政府在人才政策、建设用地、建设资金等方面的支持。

  第八条  优先支持具备下列情况的省级质检中心:

  (一)省级质检中心的依托产业具备较大的产业规模和较高产业聚集度,是当地区域支柱或重点发展产业;

  (二)省级质检中心的依托产业属于符合全省产业结构发展方向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高新技术产业、公共安全、填补空白和传统产业改造升级等领域。

  (三)省级质检中心的依托单位相应技术能力在全省处于先进水平,拥有本专业领域的学术带头人,具有较强的科研能力;

  (四)省级质检中心的建设发展纳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宏观规划,当地政府在人才引进、建设用地、建设资金等方面给予明确支持和保障。

  第九条  申请筹建省级质检中心的承建单位,按照省级质检中心的申报要求提交申请材料。依行政隶属关系,由设区市级市场监管局初审、推荐,向省局提出申请,省局直属技术机构直接向省局提出申请。申请材料如下:

  (一)设区市级市场监管部门(省局直属技术机构)向省局提出筹建省级质检中心的书面申请报告;

  (二)《申报省级质检中心基本情况表》;

  (三)筹建省级质检中心可行性报告。主要包括:相关产业状况及检验检测需求、申报单位现有能力与条件、省内同类技术机构的状况、中心名称的合理性、规划建设目标、筹建方案、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等内容、按中心名称所对应的产品分类表和相关标准目录;

  (四)申请筹建省级质检中心承担单位法人证书和具有省级检测机构资质证书或文件;

  (五)申请筹建省级质检中心现有专业技术人员名单(含姓名、年龄、职务、学历、专业、职称);

  (六)申请筹建省级质检中心现有的检测设备(含名称、产地、型号、规格、价格、台/套数)清单及拟购置设备清单;

  (七)地方政府承诺支持文件,以及承建单位自身能够保证项目实施的证明材料。

  第十条  设区市级市场监管部门(省局直属技术机构)负责省级质检中心申请筹建申报材料的初审、可行性论证、核查和上报,对所报材料的合法性和真实性负责。省局科技主管部门负责受理申报材料,并组织相关专家对申报材料在形式上的合法性、完整性、有效性进行审查。对不符合规划要求或材料申报规定的予以补充完善或重新填报。经审查符合的,由省局科技主管部门组织评估组现场审查和论证。

  第十一条  评估组对拟申请筹建的承担单位进行建设能力评估,现场评估结束后,评估组应提交评估报告及《省级质检中心项目评估意见表》,经省局科技主管部门审核后提交省局局长办公会议研究。

  第十二条  省局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后,正式批准筹建省级质检中心。筹建单位应在省级质检中心批准筹建之日起三个月内将《筹建任务书》送交省局科技主管部门。

  第三章 建设与验收

  第十三条  承建单位应当在筹建批复规定的期限内完成筹建任务,筹建期限不超过18个月,有基建项目的筹建期不超过36个月。

  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筹建工作的,承建单位应当在期满前3个月,按照行政隶属关系由设区市级市场监管局或省局直属技术机构向省局提出延期申请,经省局研究同意后可适当延长筹建期限,延长期限不超过12个月。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由省局撤销批筹该中心:

  (一) 超过规定期限未完成筹建工作而又未按期提出延期申请的;

  (二) 经研究未同意批准延长筹建期限的;

  (三) 超过批准延长期限仍未完成筹建工作的。

  第十四条  省级质检中心在筹建过程中若发生筹建单位、筹建地址变更等事项的,应提前向省局报告,由省局同意后方可变更。

  第十五条  批准筹建的省级质检中心,必须在筹建期满前,取得相应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同时按《福建省质检中心现场验收评分细则》的要求自查合格后(自查分数达到70分及以上),方可向省市场监管局提出验收申请。

  第十六条  省局科技主管部门依验收申请组织验收组,向申请单位下达验收通知。

  第十七条  验收组事先制定审核验收工作计划,开展现场验收。验收验收按验收细则和验收流程有关要求逐项进行评定。一般采取查阅有关资料、座谈、抽查检验报告、跟踪检验过程、观察仪器设备操作过程、问询考核相关人员等方式了解被验收单位有关情况。

  现场审核验收结束后,验收组应提交验收报告及现场验收评分得分情况表,并附验收有关材料。对按规定要求完成筹建且验收得分70分及以上的,由省局正式批准成立省级质检中心。验收不合格的,设区市级市场监管部门(省局直属技术机构)负责督促承建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实施整改,超过筹建期未能完成验收的,省局按第十三条有关规定撤销批筹。

  第四章 管理与考核

  第十八条  省级质检中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局科技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暂停授权6个月,暂停期间不得以省级质检中心的名义对外出具产品质量检验报告:

  (一)超出授权范围进行检验,但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未按时向省局科技主管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工作报告、本年度工作计划的;

  (三)主要管理人员、组织机构、检验能力、主要设备设施等发生重大变化,导致检验能力不能持续维持或者其检验水平与其它同类检验机构相比已明显落后的;

  (四)接受影响检验公正性的资助,从事或者参与影响检验公正性等活动的;

  (五)其他应当暂停省级质检中心资格情形的。

  第十九条  省级质检中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其予以撤销:

  (一)存在未经检验检测或者以篡改数据、结果等方式,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等违法、违规行为被依法追究责任的,或出具虚假产品质量检验报告或者出具的产品质量检验报告严重失实,情节严重的;

  (二)超出授权范围或者在暂停期间内以省级质检中心名义对外出具产品质量检验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检验检测资质认定证书被依法撤销的;

  (四)依法应当撤销的其他情形。

  省级质检中心自被撤销授权之日起3年内,省局不再受理原筹建单位所属的省级质检中心建设申请。

  第二十条  省级质检中心实施年度考核制度。根据省局的统一部署以及省级质检中心能力建设的需要开展年度考核。应当于每年1月底前,向省局科技主管部门书面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本年度工作计划和《福建省质检中心年度考核表》。

  第二十一条  设区市级市场监管局负责对辖区内省级质检中心的筹建和日常管理进行指导,配合协助省局对辖区内省级质检中心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项目承担单位和相关人员应严格遵守财经纪律,为每个省级产品质检中心建设经费设立台账,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不得以任何理由挪用。

  第二十三条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省局科技主管部门对项目建设情况进行检查,项目承担单位应做好配合工作,提供必要的资料,对检查发现的问题,限期整改。

  第二十四条  省级质检中心建设项目的申报、立项、实施、验收过程中,应如实申报,项目承担单位应自觉接受社会公众和纪检监察机关等各方监督,若发现存在违纪违法情形的,将依据相关规定予以严肃追责。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7年制定的原省质监局《福建省产品质量检验中心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附件:1.申报省级质检中心基本情况表

  2.省级质检中心筹建任务书

  3.省级质检中心项目评估意见表

  4.省级质检中心验收申请表

  5.省级质检中心年度考核评分细则

  6.省级质检中心年度考核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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