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网站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闽市监办〔2020〕63号
来源:办公室 时间:2020-07-27 18:24

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

  现将《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落实福建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政府网站管理工作的相关规定,规范和加强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部门网站管理,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市场监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部门网站(以下简称省局网站),指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为满足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等需要,在互联网上建立的门户网站(域名为http://scjgj.fujian.gov.cn)。

  第三条 省局网站遵循统筹规划、协同建设、分级管理、资源共享的原则,从实际出发,着力体现市场监管特色,突出各项工作重点,为企业和社会公众服务,为全面履行市场监督管理职能、推进新福建建设服务。

  第四条 省局网站作为对外工作交流的窗口、管理的平台和沟通的桥梁,主要任务是及时准确发布市场监管系统新闻报道、政务信息,为企业和公众提供网上办事服务,解读市场监管领域政策法规,回应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加强与公众互动交流,增进社会各界对市场监管工作的理解和支持,进一步宣传和展示市场监管部门的良好形象。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省局办公室是省局网站管理的牵头部门,负责指导、协调、监督网站建设工作,承担网站的建设规划、组织保障,以及网站建设管理的总结交流、协调指导、督促考核等事务。

  科信处是省局网站管理的技术指导部门,指导协调原省质监局行政服务中心(以下简称行政服务中心)开展网站建设和日常运维,以及推进一体化平台与省局网站数据共享互通等技术支持相关工作。

  应急宣传处是省局网站新闻宣传的主管部门,负责收集、采编、审核在省局网站发布的新闻报道。

  行政服务中心是省局网站的承建和维护部门,负责建设、运行、维护省局网站,以及网站系统运行安全、后台应用系统维护管理、业务数据对接展示、安全应急处置等工作。

  省局各处室和直属各单位是省局网站信息的保障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四章的有关规定,为网站相关内容提供信息资源,及时准确地发布和更新网上内容。

  省局办公室、应急宣传处、科信处、行政服务中心等相关部门,应当共同做好省局网站建设和管理的监督考核工作。

  第六条 从事省局网站建设和管理的工作人员应强化政府工作的责任意识、保密意识和服务意识,掌握一定的专业技能,并接受相关部门组织的业务培训。

  第七条 省局网站应当以需求为导向,以应用促发展,不断适应新形势、新任务和新要求。省局各处室、直属各单位根据工作实际,需要对网站相关栏目、页面等进行修改升级的,应当提出具体意见报省局办公室综合汇总,由省局办公室负责会同需求部门、行政服务中心组织调研和策划,形成网站修改升级需求方案后,报局领导审定,特别重大的改造升级事项,报局长办公会议审议。

第三章 网站内容和形式

  第八条 省局网站设计风格应美观大方、简洁庄重,既要体现政府网站的权威性、客观性、公正性,又要创新页面栏目和优化服务功能,做到内容全面,主题鲜明,重点突出,努力突显部门特色,展示市场监管部门形象。

  第九条 省局网站应遵循下列建设规范:

  (一)首页上方显著位置应标注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名称,设置市场监管标志图案;

  (二)网站应提供上下级和相关平行单位导航,保持上通下达及横向联系,并为重要服务和栏目提供使用说明;

  (三)网站域名应与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名称或简称相一致,英文域名应以“.gov.cn”结尾,中文域名应以“.cn”、“.政务”结尾;

  (四)网站的默认文版为简体中文;

  (五)全省政务网站绩效考核要求;

  (六)其他政务网站建设的有关规定。

  第十条 省局网站页面栏目应科学布局、重点突出,做到页面层级规划合理、深度适中,栏目划分准确清晰、避免歧义,便于企业和公众快捷获取所需内容。

  第十一条 省局网站应当开设政务公开类、网上办事类、在线服务类、互动交流类等基本栏目,并根据自身职能和服务对象的不同,在设置基本栏目的基础上,立足需求,不断丰富完善网站建设的内容和形式,不断发掘和拓宽网站服务的深度及广度。

  第十二条 除法定保密事项外,省局网站应当公开下列政务信息:

  (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有关规定,发布省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公开目录及相关政府信息,并及时更新;

  (二)按照“严格依法、全面真实、及时便民”的政务公开要求,公布市场监管领域法律法规,及时发布规范性文件和重大工作部署、政务动态、统计数据等重要信息,以及机构设置、职能分工等概况信息;

  (三)围绕市场监管工作重点和公众关注的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热点问题,发布政务专题、政策法规解读等权威政府信息,引导公众理解、支持市场监管工作;

  (四)对涉及市场监管的重大突发公共事件,主动、及时地发布权威性政府信息,为事件的妥善处理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五)其他确定通过政府门户网站公开的政务信息。

  第十三条 省局网站应当结合市场监管业务工作,根据省网办事大厅要求,提高网上办事能力,按照企业和公众等服务对象的需求,完善业务流程,整合办事项目,开发各类交互性强的网站应用,并做好与日常工作体系及一体化业务系统的接轨工作。

  第十四条 省局网站应当立足市场监管服务职能,拓展在线便民服务,针对不同受众和不同群体,各处室要进一步开发利用与企业生产经营、公众消费生活等密切相关的公益性信息资源,提供便企便民服务。

  第十五条 省局网站应当严格审查、确保安全,加强互动栏目建设:

  (一)围绕市场监管部门重点工作和公众关注热点,开通在线访谈、政策解读、热点解答等栏目,做好宣传和解疑释惑工作,正确引导舆论;

  (二)开通局长信箱等,接受公众咨询、建言献策和情况反映,并有选择地在网上公布反馈意见和结果;

  (三)围绕市场监管部门重要决策和与公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开展网上调查、民意征集、网上评议等工作,征集公众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分析汇总,为行政决策提供参考,并有选择地在网上公布。

第四章 信息保障和管理

  第十六条 省局办公室应当根据网站内容保障工作特点,制定和完善网站内容信息保障方案,确定网站的信息来源和保障方式,按职能分工落实到相关保障部门。网站内容保障方式包括信息编辑、信息报送、网站链接、部门共建、栏目约稿等。

  第十七条 省局各处室、直属各单位(以下简称各保障部门)作为网站内容保障的第一责任人,应遵循“谁提供、谁发布(更新)、谁审核、谁负责”原则,依据工作职能并结合业务特点,加强上网信息的组织采集和维护更新力度,确保发布的信息及时、准确、完整和依法,提供的服务公平、便民、透明和高效。

  第十八条 各保障部门要确定专人负责,做好信息采集、整理、报送以及网站相关内容的发布更新、接收处理和反馈答复等具体工作,落实信息发布审核、登记、备份、保密审查等有关制度。

  第十九条 省局网站实行信息发布审核制度,未经审核的信息以及不符合下列要求的信息,不得上网发布:

  (一)上网信息应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

  (二)上网信息应符合时效性、准确性、权威性和完整性等有关要求;

  (三)上网信息应适宜对外公开;

  (四)上网信息应适宜目前发布;

  (五)上网信息应当符合的其他要求。

  上网信息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保密审查并建立审查记录。

  第二十条 信息发布审核(含保密审查)由各保障部门负责,按照以下工作流程进行:

  (一)各保障部门联络员等经办人员撰写好信息稿或整理好须发布更新的信息内容,填写《省局网站信息发布审核单》(附件1),报送部门领导审核把关;

  (二)部门领导按照上网信息的有关要求一并进行保密审查和审核把关后,呈报保障部门分管局领导签发;

  (三)同意发布或更新的内容,由经办人员按照分配的权限,做好相关内容的上网发布和更新维护工作。

  (四)《省局网站信息发布审核单》由各保障部门保存,每季度开头月的5日前将上一季度的审核单交办公室汇总。

  (五)新闻报道经各保障部门初审后报送至应急宣传处,由应急宣传处负责复审、选编,并组织行政服务中心统一对外发布。

  第二十一条 省局网站上的新闻报道,各保障部门应按照《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新闻宣传工作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省局网站开设的互动交流栏目,各保障部门应建立健全反应快捷的“接收、处理、反馈”工作机制,确定专人负责,按照有关事项办理期限的规定,及时收发处理和反馈。其中局长信箱由行政服务中心每个工作日登录提醒相关处室处理诉求件,诉求件由公众写信选择提交的部门负责答复或流转。诉求在职能范围内的,首办部门按要求在规定时限内答复。诉求不在职能范围内的,首办部门应写明流转理由,立即流转给有关责任部门并告之,由有关责任部门在规定时限内答复。诉求涉及多个处室,以及流转有异议的诉求件,由办公室协调确定具体承办处室办理,在规定时限内答复。诉求件要限时办结,投诉类的诉求件,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并答复,其中列入便民服务事项清单的,在 3 个工作日内办结并答复;咨询类的诉求件,在 2 个工作日内办结并答复。

  第二十三条 新闻发布会、通报会、大型会议等重要政务活动采编制作的视频新闻,适宜在省局网站播放的,各保障部门(主办单位)应及时报送应急宣传处统一发布。

  第二十四条 各保障部门需在省局网站上链接其他网站或业务系统的,由需求部门填报《省局网站外部链接审核表》(附件2),报送办公室审核,并经分管办公室局领导审核批准后方可链接。各保障部门要对各自发布的外部链接进行监测巡检,确保链接有效可用,避免产生“错链”、“断链”。要加强对相关页面内容的实时监测和管理,杜绝因其内容不合法、不权威、不真实客观、不准确实用等造成不良影响。

第五章 网站运行和维护

  第二十五条 省局网站应当按照电子政务安全规范和技术要求,完善各项安全基础设施,制定完备的安全策略和应急预案,加强安全技术和手段的应用,不断提高对网络攻击、病毒入侵、系统故障等风险的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置能力。

  第二十六条 省局网站根据资源共享和业务协同的需要,应当创造条件,逐步实现相关网站之间网络技术平台的对接和业务应用系统的兼容,消除信息障碍,避免低水平开发和重复建设。

  第二十七条 省局网站应当严格执行下列规定,加强运行的管理和维护:

  (一)凡载有秘密(含秘密级以上)信息的计算机,一律不得直接登录与互联网相连的网站;

  (二)网站不得从事营利性活动,不得与非法网站、商业性网站建立超级链接;

  (三)省局办公室和行政服务中心应做好网站内容的日常巡检,确保网站信息页面正常浏览、办事和互动平台畅通有效,遇到信息发布格式不规范的,行政服务中心及时对相关保障部门进行技术指导;遇到信息内容不符合规定的,办公室及时通知相关保障部门撤除;

  (四)行政服务中心应做好网络运行的日常监测,确保网络运行环境安全、稳定,网站全天候正常工作,遇到网络发生故障的,必须及时排除;

  (五)各保障部门应确定专人负责本部门信息的上传工作,妥善保管好上传的数字证书、用户、密码等信息。如被他人盗用,应及时报告省局办公室,由行政服务中心申请证书挂失或补办;

  (六)挂接门户网站的子网站不得随意更改域名和IP地址,如需要变更,应当报网站管理机构备案后方可进行,避免出现链接中断或者链接错误的现象;

  (七)政府门户网站运行管理和维护的其他要求和规范。

第六章 政务公开和政府信息公开

  第二十八条 省局办公室负责建立健全局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有关工作制度,指导省局各处室、直属各单位做好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第二十九条 省局办公室负责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编制发布工作,并按时在局网站公布。省局办公室向省政府办公厅报送政务公开工作要点落实情况。

  第三十条 省局办公室负责审核局发文是否主动公开。

  第三十一条 属于主动公开的文件,行政服务中心负责按时分类录入至省局网站政府信息公开栏目,并采集数据至福建省政务公开电子监察系统,向省局办公室提供主动公开文件目录和电子文本,省局办公室定期向省图书馆信息公开查阅中心、省档案馆政府信息公开查阅中心(简称“两馆”)送交纸质文本和电子文本。

  第三十二条 属于依申请公开的文件,信函申请由行政服务中心负责当天录入省局网站的依申请公开栏目,电子申请由行政服务中心负责数据采集,之后交由省局办公室负责根据批办流转程序进行答复,行政服务中心负责将答复文件电子化并根据要求上传省局网站。

  第三十三条 行政服务中心负责做好福建省政务公开电子监察系统数据的采集保障工作。

第七章 监督考核

  第三十四条 省局办公室将会同相关部门加强对省局网站的监督检查,将网站内容保障纳入年度绩效考核范围,切实发挥绩效评估的导向和激励作用。

  第三十五条 在省局网站管理中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负责监督考核的部门予以责令改正或通报批评;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对网站的建设管理重视不够,消极应付,未达到规范要求的;

  (二)在网站发布未经审核的信息,或不按有关要求进行审核的;

  (三)在网站发布不良信息,产生不良影响的;

  (四)对网站相关内容不按要求提供保障,或信息提供不及时、不准确的;

  (五)对通过网站申请、咨询、投诉和监督等事项,不按有关规定及时答复和办理的;

  (六)遗失或泄露网站信息管理分配的数字证书、用户和密码,造成网站不安全的;

  (七)盗用他人数字证书、用户及密码在网站发布信息的;

  (八)随意更改子网站域名或IP地址,造成通过门户网站的访问链接中断或链接错误的;

  (九)按照规定应进行保密审查和审核把关,但却未经保密审查发布信息,造成失、泄密事件的;

  (十)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省政府门户网站中涉及省市场监管局的内容保障和管理,参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省局网站正式上线后施行。

  

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20年7月27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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