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福建省市场监管局“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
闽市监规〔2021〕1号
来源:信用监管处 时间:2021-03-17 14:54

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管局,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

  《福建省市场监管局“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暂行办法》已经2021年2月7日省市场监管局局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落实情况和问题对口上报。

  

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3月17日     

  (此件主动公开)

  

福建省市场监管局“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市场监管部门监管领域检查对象的监督管理,规范全省市场监管系统“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根据《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检查对象,包括属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场监管部门)监管领域的经福建省市场监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在福建省内的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以及非市场主体和产品、项目、行为等。

  本办法所称“双随机”抽查,是指市场监管部门通过随机抽取方式确定检查对象和执法检查人员,并依法依职能对检查对象进行检查的监督管理活动;“一公开”,是指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以下简称“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抽查事项和查处结果。

  第三条 对不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等普通行业领域主体,上级部门和本级市场监管局有针对性抽查工作部署的,依法依规实施“双随机”抽查。

  对通过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等发现的问题主体,依法依规有针对性地进行检查处理、不实施“双随机”抽查。

  对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等特殊行业、重点领域主体,依法依规实行全覆盖重点监管,可不实施“双随机”抽查。

  正确处理双随机抽查与其他专项或重点检查的关系。在发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日常性、基础性作用的同时,对涉及重点领域食品药品、产品质量安全和特种设备安全,未列入抽查事项清单的事项,按照现有方式严格监管。

  第四条 “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遵循依法、规范、“尽职照单免责,失职照单问责”的原则。

  凡严格依据抽查工作部署、本办法(含本办法指引)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执法检查人员不存在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情形,市场主体未被抽到或抽到时未查出问题、检查后发现问题的,免予追究执法检查人员相关责任。

  第五条 省市场监管局负责领导、组织、协调、督查、考核全省市场监管系统“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省市场监管局登记的主体,除工作部署另行明确外,委托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各县(市、区)市场监管局)实施抽查检查。

  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各设区市市场监管局)按照承担的工作职责和上级市场监管部门委托,负责组织、开展、协调、督查、考核本辖区“双随机”抽查工作,及时向上级报送抽查检查工作情况。

  各县(市、区)市场监管局按照承担的工作职责和上级市场监管部门委托,负责具体组织落实本辖区主体“双随机”抽查工作,及时向上级报送抽查检查工作情况。

  第六条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在做好本部门牵头的“双随机”抽查工作的同时,做好配合其他部门发起的“双随机”跨部门联合抽查。

  第七条 省市场监管局有关业务部门应按照“谁发起、谁组织”的原则,自行依各自业务领域作为发起部门会同省相关部门实施《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抽查事项清单》涉及的跨部门抽查,提出包括比例、内容、方式、时间安排、工作要求的本条线牵头抽查计划,制定联合抽查方案,组织实施完成本条线牵头“双随机”抽查。作为配合部门的应对接配合发起部门,开展联合抽查有关工作。应依职责指导解决在检查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做好检查结果的交接工作,及时报送抽查工作总结。在当年底提出下一年本条线牵头抽查计划,报送信用监管处汇总。

  第八条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在年中可根据监管实际,经分管局领导同意后确定增、删、改抽查计划,市、县级市场监管部门增、删、改抽查计划的,及时报送上级对口部门阅知,并向社会公示。

  第九条 “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根据实际需要与信用风险分类管理结合实施,对守信、信用风险低的主体降低抽查频次、比例,对失信、信用风险高的主体提高抽查频次、比例。

第二章 抽查实施

  第十条 入选市场监管执法检查人员库的基本条件:市场监管相关的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工作人员和从事监督检查工作的人员。原则上各级市场监管部门符合基本条件的执法检查人员全部入库,开展抽查具体工作时根据具体抽查任务、抽查事项等实际情况和统筹平衡原则确定执法检查人员。

  各设区市市场监管局,各县(市、区)市场监管局要根据监管实际,进一步细化和完善执法检查人员库的建设和维护,加强食品、特种设备、产品质量等重点行业领域和各专项监管业务检查人员名录库建设和维护,提高抽查检查专业性。

  第十一条 “双随机”抽查任务部署应明确抽查内容项目。将社会关注度高的登记事项作为“双随机”抽查的重点,推动登记事项监管与登记注册、信用监管等工作的衔接。

  第十二条 “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中可根据具体情况采取实地核查、书面检查、网络监测、聘请专业机构等适当方式进行检查。实地核查前,可根据需要查阅检查对象登记、备案、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基本信息,或委托第三方机构、数据公司,通过信息化手段进行事先检索,初步了解检查对象的存续情况、可能存在的问题等,提高检查效率。

  第十三条 实地核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或工作证件。在核查中,应注意通过文字、音频或影像等方式留存核查痕迹,必要时可邀请相关人员作为见证人。

  第十四条 执法检查人员应根据检查情况及时移交案件线索或提出处理意见。各相关部门依职责负责对检查结果的后续处理。执法检查人员认为应当列入或标注为经营异常的,应按照“谁检查、谁列入”的原则,由执法检查人员提出申请并载明事实理由报本级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后由本级局领导审定。

  第十五条 检查结果应当在抽查检查完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谁检查、谁公示”的原则,通过公示系统记于企业名下并向社会公示。已实施检查但未公示的,视为未完成此次抽查。

  第十六条 抽查检查结果的类型包括:未发现问题、未按规定公示应当公示的信息、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联系、发现问题已责令改正、不配合检查情节严重、未发现开展本次抽查涉及的经营活动、发现问题待后续处理、停业或歇业等。

  (一)通过对此次抽查所匹配的抽查事项的检查,未发现违反本办法指引所列法律法规的,可认定为“未发现问题”。

  (二)企业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履行公示义务的,应当书面责令其在10日内履行公示义务。企业未在责令的期限内公示信息的,可认定为“未按规定公示应当公示的信息”。

  (三)检查中发现下列公示信息与检查情况不一致的,可认定为“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

  1.企业投资设立企业、购买股权信息;

  2.股东或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

  3.有限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等股权变更信息;

  4.资产总额、负债总额、所有者权益合计、营业总收入、主营业务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纳税总额信息;

  5.对外提供保证担保信息;

  6.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知识产权出质登记等即时公示信息。

  (四)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认定为“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联系”:

  1.通过实地核查,确认实际不存在该企业,并由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产权所有人、物管公司、相关部门等予以证明的;

  2.通过实地核查、第三方证明或邮寄等方式,能确认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实际不存在的;

  3.经向企业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两次邮寄专用信函,无人签收的。

  (五)对检查发现的违反本办法指引所列法律法规的行为,通过指导、提示、告诫等方式要求企业当场改正,且已当场改正的,可认定为“发现问题已责令改正”。

  (六)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认定为“不配合检查情节严重”:

  1.拒绝检查人员或其委托的专业机构进入被检查场所的;

  2.拒绝向检查人员或其委托的专业机构提供相关材料的;

  3.其他阻挠、妨碍检查工作的行为,致使检查工作无法正常进行的。

  (七)未发现企业从事本次抽查匹配的检查事项,并经企业书面承诺的,可认定为“未发现开展本次抽查涉及的经营活动”。

  (八)对检查发现的违反本办法所列法律法规的行为,不能通过指导、提示、告诫等方式现场纠正,需进一步调查处理的,可认定为“发现问题待后续处理”。经进一步调查确定没有问题的,将检查结果修改为“未发现问题”。经进一步调查,确实存在违反本办法指引所列法律法规的行为,且通过立案调查等方式进行了处理的,检查结果不变。

第三章 结果运用

  第十七条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检查结果符合纳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情形的,依照《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依法处理。

  第十八条 市场监管部门将“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相关情况纳入大数据分析,推进市场监管大数据应用,提高智慧监管、科学监管、精准监管水平。

  第十九条 市场监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将“双随机”抽查结果与相关部门共享,实施协同监管。

第四章 督查考核

  第二十条 上级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对口加强对下级市场监管部门落实“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业务指导,必要时可对下级市场监管部门的抽查结果进行复查复核。

  第二十一条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应将“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列入考评内容,必要时可向当地政府通报相关工作情况。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中法律法规规章、总局规定、通知等以外内容由省市场监管局相关职能处室、直属单位对口解释。法律法规规章和市场监管总局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原省工商局、质监局、食药监局(限食品领域)、知识产权局、物价局《关于印发市场主体“双随机”抽查实施办法的通知》等随机抽查实施办法文件同时废止。药监职能领域按省药监局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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