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福建省企业首席质量官管理办法》的通知
闽质监〔2017〕334号
来源:省质监局 时间:2017-12-01 22:25

各设区市质监局,福州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管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指导意见》和国务院《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全面推进质量强省建设,进一步强化企业对质量工作的主体责任意识,推动全省企业质量管理水平的提升,根据质检总局的要求,省质监局对2014年出台的《福建省企业首席质量官管理办法(试行)》进行修订,现将修订后的《福建省企业首席质量官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7年12月1日

  (此件主动公开)

 

福建省企业首席质量官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指导意见》和国务院《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根据质检总局推行首席质量官制度系列文件精神,积极推进我省企业首席质量官队伍建设,提升企业首席质量官素质,发挥企业首席质量官的作用,提升企业质量管理水平,促进质量强企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首席质量官(CQO)是落实企业主体质量责任、对企业质量安全工作全面负责的质量主管人员。企业首席质量官一般设在企业决策层,其任职资格应符合本办法的要求,由质监部门组织培训,经培训单位组织考试合格颁发企业首席质量官任职资格证书。企业首席质量官由企业法定代表人聘任。

  第三条  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质监局”)负责组织实施企业首席质量官制度,建立首席质量官人才库,开展首席质量官教育培训、督促指导工作。

  各设区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企业首席质量官制度的实施,及时向省质监局报备企业首席质量官制度落实的有关情况。

  第四条  鼓励企业建立首席质量官制度,设立企业首席质量官岗位,授予企业首席质量官工作职权。

  第五条  担任企业首席质量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诚实守信、敢于负责;

  (二)热爱质量工作,熟悉国家有关质量法律法规和质量政策;

  (三)大型及中型企业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取得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大学本科毕业满5年),5年以上质量工作经历;

  (四)小微企业应具有中专以上学历,取得初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中专毕业满5年),3年以上质量工作经历;

  (五)经过质监部门组织的企业首席质量官任职培训并符合要求。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企业首席质量官:

  (一)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在质量岗位工作中造成重大失误或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或受刑事处分的;

  (二)利用履行职责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三)滥用职权,干预企业正常经营秩序的;

  (四)向与履职无关的第三方泄露企业秘密或者合作伙伴信息,损害企业或者合作伙伴合法权益的;

  (五)其他损害合作伙伴和企业合法权益行为的。

  第七条  企业首席质量官应承担以下质量职责:

  (一)负责组织制定企业质量发展战略、年度质量工作计划和质量安全保障措施;

  (二)建立并实施先进质量管理体系和管理方法;

  (三)组织实施质量改进、质量攻关等群众性质量活动;

  (四)实施质量成本管理,加强质量统计分析;

  (五)开展质量教育培训;

  (六)建设企业质量文化等。

  第八条  企业首席质量官应遵守以下基本行为规范:

  (一)企业首席质量官应当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专业素养,及时发现并报告企业在质量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或者隐患;

  (二)企业首席质量官履行职责应当保持充分的独立性,作出独立、审慎、及时的判断,主动回避与本人有利益冲突的事项;

  (三)企业首席质量官应当保守企业的商业秘密和合作伙伴资料秘密,不得泄露在履职过程中掌握的企业秘密或者合作伙伴信息,损害企业或者合作伙伴的合法权益;

  (四)企业首席质量官应积极参加各种义务性质量咨询服务活动和公益活动。

  第九条 省质监局统一规划企业首席质量官教育培训工作,组织开展企业首席质量官的培训和继续教育。

  第十条  企业应重视企业首席质量官及质量管理人才的教育培训,鼓励企业质量管理人员参加企业首席质量官的培训教育。

  第十一条  取得企业首席质量官培训结业证书的学员,纳入福建省企业首席质量官人才库管理。

  第十二条  鼓励企业设立企业首席质量官岗位津贴,与绩效考核挂钩,对企业首席质量官必要的工作经费和继续教育经费予以保证。

  第十三条  企业建立企业首席质量官制度列入评价福建名牌产品、企业质量信用、质量奖励的重要内容。

  第十四条  省质监局组织开展企业首席质量官经验交流等活动,对质量成效显著的,作为推荐国家、省等有关部门评先表彰的重要参考。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福建省质监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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