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进口锅炉压力容器安全性能监督检验的通知
闽质监特〔2007〕494号
来源:特安处 时间:2007-11-16 21:51

各设区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省锅检所、有关单位:

  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发展,我省境内的进口锅炉压力容器的数量在不断增加,进口锅炉压力容器的安全性能监督检验对保证设备安全使用,维护国家利益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一些单位对进口锅炉压力容器安全性能监督检验工作不了解、不重视,没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报检,致使有些合约中没有明确监督检验的要求和标准,进口设备的质量证明文件不齐全、不符合要求;部分进口设备在国外组装,到货后因无法再进行内外部检验,给监督检验工作带来了很大困难;一些经检验不合格的产品因其合约的索赔期已过,无法向外方索赔;甚至引进了经转手处理的报废设备。针对我省进口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为了进一步规范我省进口锅炉压力容器安全性能监督检验工作,更好地维护国家利益,保障进口锅炉压力容器的安全使用,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家质检总局令第22号《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负责管理全省进口锅炉压力容器安全性能的监督检查工作。进口锅炉压力容器安全性能的监督检验由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授权省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所负责。

  二、进口的锅炉压力容器的制造商必须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以下简称《制造许可证》)。未取得《制造许可证》的企业,其产品不得在我省境内销售、使用。

  三、进口锅炉压力容器安全性能监督检验分为:境外制造现场监督检验和到岸后监督检验。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范围内的进口锅炉压力容器,属于下列范围之一的,应当实施境外制造现场监督检验:

  1、高温高压或者盛放剧毒介质的锅炉压力容器;

  2、产品在国外组装,到货后无法进行内外部检验的锅炉压力容器;

  3、进口大型成套设备中数量较多且集中到岸的锅炉压力容器;

  4、成批进口的气瓶;

  5、已经在境外使用过的锅炉压力容器;

  6、近期出现过质量事故的制造商制造的锅炉压力容器;

  7、有其他特殊要求的锅炉压力容器。

  四、进口锅炉压力容器的有关单位在与外商签订进口锅炉压力容器合约时,必须明确下列各项:

  1、锅炉压力容器设计、制造、安装、检验依据的规程、规范和标准;

  2、产品随机文件中应包括:制造许可证明文件、总图、主要受压元件强度计算书、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说明、安全阀和爆破片排量计算书;

  3、符合本通知第三条相关款项之一的,需要在制造国进行监督检验的相关事项;

  4、索赔期限、保证期限。

  五、进口锅炉压力容器一般应以我国的规程、规范和标准为设计、制造、安装、检验的依据。确有困难的,可以采用《关于进口锅炉压力容器检验工作中有关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7]171号)规定的相关国家的规程、规范和标准,但设备的安全质量除符合合同规定的相关国家的规程、规范和标准外,同时还必须符合我国对锅炉压力容器安全质量的基本要求。合同未明确所依据的规程、规范和标准或者采用的相关国家的规程、规范和标准不符合《关于进口锅炉压力容器检验工作中有关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7]171号)规定的,一律按照我国的规程、规范和标准进行检验。

  六、负责签订进口锅炉压力容器的单位在签订合约后,应当及时填写《福建省进口锅炉压力容器告知单》,将合约中有关进口锅炉压力容器的相关内容告知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对合约中进口锅炉压力容器的相关内容进行审核,确定采取境外制造现场监督检验或者到岸后监督检验。对符合本通知第三条相关款项之一的,需要在境外制造现场进行监督检验的进口锅炉压力容器,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及时通知负责签订进口锅炉压力容器的单位。负责签订进口锅炉压力容器的单位应当负责与外方联系,安排办理出国监督检验的相关事宜,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并及时提供进口锅炉压力容器的生产进度表,以便于及时、合理地安排出国监督检验工作。负责到境外制造现场进行监督检验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和检验人员由省局统一组织。

  七、进口锅炉压力容器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根据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审核的《福建省进口锅炉压力容器告知单》的要求对进口锅炉压力容器进行境外制造现场监督检验或者到岸后监督检验。

  八、境外制造现场进行监督检验中发现的产品质量问题,制造商必须在产品出厂前负责解决。到岸后监督检验以及安装现场监督检验中发现的产品质量问题,设备制造商必须与使用单位、监督检验机构协商,提出相应的返修方案或者按照合约规定进行退货处理。返修后的产品质量应当符合有关的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

  九、进口锅炉压力容器的安装单位应当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有关规定,在进口锅炉压力容器安装前,及时向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书面告知,并提供以下相关资料:

  1、《制造许可证》复印件;

  2、产品质量合格证明;

  3、进口锅炉压力容器安全性能监督检验报告;

  4、安装合同

  5、安装单位的安装许可证;

  6、安装、无损检测人员的资格证。

  7、其他相关资料(必要时)。

  十、进口锅炉压力容器的安装单位在履行了告知手续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约请监督检验机构对安装过程进行监督检验。未经监督检验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十一、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辖区内进口锅炉压力容器的安全监察,未按本规定进行监督检验合格的进口锅炉压力容器,一律不得注册登记,不得投入使用。

 

二○○七年十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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