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失效)转发国家质检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锅炉节能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闽质监特〔2011〕591号
来源:省质监局 时间:2011-11-25 17:52

各设区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省特检院、锅炉设计文件鉴定机构:

  今年以来,我省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能效测试机构和锅炉设计文件鉴定机构在推进我省锅炉节能方面取得了明显的成效,但是也还存在着工作开展不平衡、锅炉定型能效测试和在用锅炉能效测试总量偏少等问题。为了进一步加快推进锅炉节能工作,现将国家质检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锅炉节能工作的意见》(质检特函〔2011〕91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能效测试机构和锅炉设计文件鉴定机构要充分认识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和艰巨性,认真贯彻落实全国质检系统节能减排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按照总局、省局的部署,加快推进锅炉节能工作。

  二、各设区市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及时将本通知告知辖区内锅炉制造单位,督促锅炉制造单位在总局规定的期限内,做好锅炉定型产品能效测试工作。2012年4月30日之前,未提供锅炉定型产品能效测试报告或者测试计划的,锅炉产品不得出厂,对已提供测试计划的,测试工作必须在2012年4月30日之前完成。

  三、监督检验机构应当按照总局的规定严格把关,对于2012年4月30日以后,锅炉制造单位未在《锅炉节能技术监督管理规程》规定制造数量内完成定型产品能效测试的,应暂停出具该型号锅炉产品监督检验证书。

  四、锅炉定型产品能效测试机构应当按照总局的要求,在每月25日前向总局特种设备局和省局特种设备处报送当月锅炉定型产品能效测试情况。

  五、锅炉设计文件鉴定机构应当严格按照《锅炉设计文件节能审查办法(试行)》的要求开展节能审查工作。监督检验机构应当严格把关,确保未通过节能审查的锅炉设计文件不得投入生产。

  六、省局将在近期召开专题会议,进一步贯彻落实总局的通知精神,加快推进能效测试工作。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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