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失效)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转发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局关于国家标准《水管锅炉》和《锅壳锅炉》实施意见的通知
闽质监特〔2014〕266号
来源:省质监局 时间:2014-10-31 12:03

各设区市质监局、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各有关单位:

  现将《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局关于国家标准〈水管锅炉〉和〈锅壳锅炉〉实施意见的通知》(质检特函〔2014〕24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及时做好标准与《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G0001-2012)(以下简称《锅规》)的衔接工作。

  请锅炉制造监检机构按照新标准要求实施监督检验,监检人员迅速将质检总局的实施意见传达到锅炉制造企业,要求对锅炉本体受压元件强度计算和校核按照新标准的相关内容实施;锅炉制造单位与用户签订合同时应当注明按照新标准的要求进行锅炉本体受压元件强度计算和校核;对已经通过鉴定的锅炉设计文件应按照《锅炉设计文件鉴定管理规则》(TSG G1001-2004)第二十条的要求进行修改。

  

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4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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