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转发质检总局国资委能源局关于规范和推进油气输送管道法定检验工作的通知
闽质监特〔2016〕265号
来源:省质监局 时间:2016-12-19 17:29

各设区市质监局,福州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管局,省特检院,有关管输企业:

  现将质检总局、国资委、能源局《关于规范和推进油气输送管道法定检验工作的通知》(国质检特联〔2016〕560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新、改、扩建的油气输送管道,施工前应由施工单位向施工所在地的设区市级特种设备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施工告知,并接受当地市、县两级监管部门的监督。办理施工告知后,施工单位应向具有相应监督检验资质的检验机构申报压力管道安装过程监督检验。未经安装监督检验或监督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二、在用油气输送管道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定期检验,于2017年9月30日之前完成全面检验、整改修复及合于使用评价工作,并取得允许使用结论的检验报告。未经检验或者检验结论为不允许使用的,不得继续使用。

  三、各管输企业应切实落实压力管道使用单位的使用安全管理主体责任。

  1.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及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落实压力管道安全管理机构,配备持证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巡检维护人员,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工程建设、使用登记、操作规程、巡检维护、定期检验、隐患治理、应急救援、人员培训与教育等安全管理制度,确保新、改、扩建的油气管道经安装监督检验合格,在用的油气输送管道经定期检验合格并在有效期内,取得压力管道使用登记证合法使用。

  2.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自行开展在用压力管道年度检查。对年度检查和定期检验中发现的问题,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整改,对问题实行严格的闭环管理。

  3.按照国家发改委、能源局、国资委、质检总局、安监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工作要求全面推行油气管道完整性管理的通知》(发改能源〔2016〕2197号)要求,认真做好油气输送管道完整性管理各项工作。

  4.对于跨设区市的长输管道,管输企业应将压力管道使用登记、定期检验、管理人员及巡检维护人员持证等使用安全管理情况,报告管道沿线经过的设区市级特种设备监督管理部门,接受管道沿线各级监管部门的监督。

  四、各检验机构应严格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开展油气输送管道的安装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工作。检验中发现压力管道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或者有关单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时,应当及时报告当地监管部门,接到报告的监管部门应当及时安排核实查处。

  五、各级特种设备监督管理部门应按照油气管道隐患整治攻坚战的各项要求,履行属地监管职责,开展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确保按照整治目标任务和进度要求,最终实现新建管道监督检验率100%,在用管道年度检查率100%、定期检验率95%以上的工作目标。

  

 

 

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6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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