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失效)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省属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机构考试发证工作的通知
闽质监特〔2015〕174号
来源:省质监局 时间:2015-08-17 17:56

各设区市质监局,福州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管局,省特检院,省特种设备协会: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许可工作原由省质监局实施的部分下放到设区市质监局和福州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管局〔以下简称“设区市质监局(市场监管局)”〕实施以来,因两家省属考试机构(省特检院、省特种设备协会)在全省范围内跨设区市设有考点,考试机构所在地的发证部门对跨设区市考点的考试工作实施监督存在一定的困难。经研究,现就进一步规范省属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机构考试发证工作提出以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关于考点的设置

  根据质检总局《关于〈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质检特函〔2011〕62号)的规定,“考试机构要按照理论知识考试机考化、实际操作考试实物化(模拟化)要求配置资源,应当具备相应的场所、装备、师资等必备的条件和能力,并应在本机构的考试场所对符合条件的报名人员进行考试”。因此,省属考试机构所设考点,应经考点所在地的设区市质监局(市场监管局)考核并报省质监局同意,由省质监局在网站上向社会公布。考试机构不得在未经批准的考点组织考试。

  二、关于发证工作

  按照省质监局印发的《福建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实施办法》(闽质监特〔2011〕314号)和《关于下放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及作业人员资格许可权限的通知》(闽质监特〔2014〕300号),我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许可工作统一由各设区市质监局(市场监管局)实施。根据《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申请人经指定的考试机构考试合格的,持考试合格凭证向考试场所所在地的发证部门申请办理《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因此,省属考试机构在全省各考点考试后,其发证部门为考点所在地的设区市质监局(市场监管局),考试机构应在开考前向该发证部门报备,接受其对考试工作的监督。

  三、关于复审换证、遗失补证工作

  (一)原由省质监局发证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到期复审时,可采取以下两种途径复审:

  1.由原考试机构向考试机构所在地的设区市质监局(市场监管局)统一办理复审并换发新证;

  2.由作业人员从业所在地的发证部门向原考试机构调取作业人员档案或登录中国特种设备公示信息查询网,确定原证件的有效性后,按有关规定办理复审换证。

  (二)作业人员资格许可工作下放设区市质监局(市场监管局)后省属考试机构在各考点考试发证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到期复审时,原则上通过原考试机构向原发证部门统一办理复审;经从业所在地发证部门同意,也可按前述第(2)种途径办理复审。

  (三)《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遗失补证,由作业人员向原考试机构提出申请,考试机构按照有关规定查档、审核后,向原发证部门转报补证申请。其中,原发证部门为省质监局的,由考试机构所在地的设区市质监局(市场监管局)受理补证。

  质检总局公布的考试机构在我省设置考点的考试、发证、复审换证、遗失补证等工作要求参照省属考试机构执行。

  

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5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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