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工商局关于印发福建省广告产业园区认定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闽工商规〔2013〕1号
来源:省工商局 时间:2013-01-28 00:00

各市、县(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经研究,现将《福建省广告产业园区认定和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3年1月28日

福建省广告产业园区认定和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省广告产业集聚发展,培育具有较强支撑作用的广告产业发展载体,充分发挥广告业在加快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和服务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中的地位和作用,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推进广告战略实施的意见》(工商广字〔2012〕60号)、《国家广告产业园区认定和管理暂行办法》(工商广字〔2012〕48号)和福建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文化产业发展意见》(闽委办〔2009〕3号)、《关于进一步推动福建省文化产业发展若干政策》(闽委办〔2012〕14号)、《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促进福建省广告业发展的指导意见》(闽工商广字〔2008〕446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福建省广告产业园区(以下简称广告产业园区),是指在福建省辖区内,以促进广告产业集聚发展为特征,在加强广告科技研发,促进新设备、新技术、新材料、新媒体在广告服务领域的应用等方面具有较强示范带动作用,经福建省工商局广告发展战略实施领导小组审核认定,以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名义授牌的广告产业综合集聚区。

  第三条 广告产业园区的建设发展,必须坚持政府主导与市场运作相结合、优势集聚与集约发展相结合的原则,有明确的总体规划和产业定位,通过不断完善配套设施、提升服务功能,积极吸引国内外各类广告生产要素向园区集聚,将广告资源优势迅速转化为产业优势,促进产业链不断延伸、产业集群不断壮大,成为现代广告产业高度集聚、科学发展、跨越发展的示范区。

  第四条 福建省工商局广告发展战略实施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省工商局广告处)负责接收广告产业园区申报材料、考察联络、组织评审、培育推动及其他日常工作,各设区市工商局广告发展战略实施领导小组办公室(挂靠市工商局)负责辖区内广告产业园区的申报和监管工作。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五条 广告产业园区应当具有一定的产业规模,形成一定的集聚效应和可持续发展潜力,能对全省和本地区广告业发展起到引领促进作用,有利于提高广告产业的集约化、专业化、品牌化和国际化水平。

  第六条 广告产业园区认定条件:

  (一)园区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发展布局,符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生态功能区划和环境保护规划,符合安全、节能、环保等方面的国家规定标准;

  (二)当地县级(含)以上人民政府对园区建设和发展有明确的政策支持;

  (三)园区以广告科技研发和新设备、新技术、新材料、新媒体在广告服务领域的应用为特色,园内广告企业个数占园区内企业总数的50%以上(含),其原创产品占有一定的市场份额,且有较高的成长性;

  (四)园区有完整的建设和发展规划,园区规模适应产业集聚需要(可以由一个或若干个主导的广告企业或与相配套的关联广告企业基地组成),有明确的地理边界;

  (五)园区拥有功能较好的公共服务平台和支撑体系,水、电、通信、道路等公共设施完善,能够为入驻企业提供宽带网络、会务以及为广告企业、设计人员提供交流、培训、集聚和各种创意作品展示场所等专业服务和基本公共服务;

  (六)园区管理制度健全,设立专门的管理机构、配备专职管理人员。园区管理机构负责园区的统筹协调、对外招商、物业管理和提供配套服务。管理人员分工明确、职责到位;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申报和认定程序

  第七条 申请认定福建省广告产业园区,需填写《福建省广告产业园区申报表》,由各设区市工商局向省工商局行文申报,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报报告。主要内容:广告产业园区概况,包括位置、面积、企业数量、总产值和利税总额等;上年度主导产业发展情况和规模以上企业基本情况,广告主营业务收入情况;规划发展目标、方向和重点等;

  (二)《福建省广告产业园区申报表》中相关数据的证明材料;

  (三)当地县级(含)以上人民政府对园区建设和发展支持政策的证明材料;

  (四)园区近两年来获设区市级人民政府或省级有关部门以上奖励或荣誉的证明材料(复印件,同时提交原件审验);

  (五)其他相关材料。

  以上材料均须加盖申报单位公章。

  第八条 广告产业园区的申报程序

  (一)具备申报条件的园区,由园区运营管理机构向园区所在地的设区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申请;

  (二)各设区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园区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把关,签署意见后并于每年四月底前报省工商局。

  第九条 省工商局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第六条内容对提出申报的园区进行实地考察、评审,评审结果由省工商局广告发展战略实施领导小组审定。

  第十条 通过审定的广告产业园区由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发文公布,并授予“福建省广告产业园区”牌匾。

第四章 管理措施

  第十一条 福建省广告产业园区每年考核一次,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四月底前,被认定为“福建省广告产业园区”的运营管理机构应汇总上一年度园区发展和入驻企业的详细情况及考核材料(与申报材料要求相同),经各设区市工商局审核后向省工商局报告。

  第十二条 广告产业园区认定后每满3年,省工商局将对园区建设和发展情况进行检查评估,检查评估结果将作为园区继续认定的依据。

  第十三条 对被认定为福建广告产业园区的,优先享受省内有关支持及优惠政策。

  第十四条 对已经认定的广告产业园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撤销其“福建省广告产业园区”称号,予以摘牌:

  (一)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或者每满3年检查评估结果不合格的;

  (二)提供虚假申报、考核材料的;

  (三)园区行为对社会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四)不服从广告产业主管部门依法管理的。

  第十五条 对在申报、考察、评审、认定工作中存在徇私舞弊行为的工作人员,按照有关党纪政纪规定予以严肃查处。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并由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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