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失效)福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建立和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通知
闽食药监法函 〔2016〕423号
来源:省药监局 时间:2016-10-24 16:24

省局各有关处室、直属单位:

  根据《福建省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意见的通知》(闽政文〔2016〕304号)部署,现就省局建立和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有关事项与要求通知如下:

  一、明确审查对象。根据《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4号,以下简称《意见》)要求,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制定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时,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省局机关各业务处、直属单位起草制定属于审查对象范围的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未经审查的,不得提交审议。

  二、明确职责分工。省局将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纳入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和行政执法监督的日常工作范畴,按照“谁制定谁审核”原则,建立省局政策法规处牵头负责、省局各处室(直属单位)具体配合的内部自我审查机制。同时,要主动依法开展公平竞争审查,自觉接受和配合省政府法制办等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的外部监督。

  三、明确审查标准。统一依据国务院《意见》确定的下列审查标准:

  (一)市场准入和退出标准

  1.不得设置不合理和歧视性的准入和退出条件;

  2.公布特许经营权目录清单,且未经公平竞争,不得授予经营者特许经营权;

  3.不得限定经营、购买、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

  4.不得设置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审批或者事前备案程序;

  5.不得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设置审批程序。

  (二)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标准

  1.不得对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实行歧视性价格和歧视性补贴政策;

  2.不得限制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进入本地市场或者阻碍本地商品运出、服务输出;

  3.不得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招标投标活动;

  4.不得排斥、限制或者强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

  5.不得对外地经营者在本地的投资或者设立的分支机构实行歧视性待遇,侵害其合法权益。

  (三)影响生产经营成本标准

  1.不得违法给予特定经营者优惠政策;

  2.安排财政支出一般不得与企业缴纳的税收或非税收入挂钩;

  3.不得违法免除特定经营者需要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4.不得在法律规定之外要求经营者提供或者扣留经营者各类保证金。

  (四)影响生产经营行为标准

  1.不得强制经营者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规定的垄断行为;

  2.不得违法披露或者要求经营者披露生产经营敏感信息,为经营者从事垄断行为提供便利条件;

  3.不得超越定价权限进行政府定价;

  4.不得违法干预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的价格水平。

  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不得制定减损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政策措施;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政策措施。

  (五)例外规定

  属于下列情形的政策措施,如果具有排除和限制竞争的效果,在符合规定的情况下可以实施:

  1.维护国家经济安全、文化安全或者涉及国防建设的;

  2.为实现扶贫开发、救灾救助等社会保障目的的;

  3.为实现节约能源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等社会公共利益的;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政策制定机关应当说明相关政策措施对实现政策目的不可或缺,且不会严重排除和限制市场竞争,并明确实施期限。

  政策制定机关要逐年评估相关政策措施的实施效果。实施期限到期或未达到预期效果的政策措施,应当及时停止执行或者进行调整。

  四、清理存量,规范增量。省局各处室、直属单位要按照“谁制定谁清理”原则,对照国务院《意见》提出的公平竞争审查“四类标准”、18个“不得”和四类例外情形,认真梳理自查现行政策措施,有序清理和废除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对市场主体反映比较强烈、问题暴露比较集中、影响比较突出的规定和做法,要尽快废止;对以合同协议等形式给予企业的优惠政策,以及部分立即终止会带来重大影响的政策措施,要设置过渡期,留出必要的缓冲空间;对已兑现的优惠政策,不溯及既往。拟予以废止的政策措施的,必要时可进行专题调研和影响评估;拟设置过渡期的,要提出具体衔接或新的替代性政策措施意见,报局长办公会议审议。

  2016年7月1日起出台的有关政策措施必须进行公平竞争审查,防止出台限制、排除竞争的相关政策措施。今年12月底前,省局各处室、直属单位要完成本部门全部现有政策措施的梳理自查工作。

  五、完善监督,落实责任。在政策措施制定过程中,省局政策法规处除对照“四类标准”进行审查外,还要审查是否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是否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政策措施出台后,是否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开。省局各处室、直属单位要结合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定期评估相关政策措施实施情况,经评估认为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政策措施,要及时提出废止或者修改意见,报送政策法规处。

  对未按时完成梳理自查,未经省局政策法规处审查通过而实施的相关措施,或经省局政策法规处审查提出异议后不予改正的,造成不良影响及后果的,由省局各政策措施制定部门(单位)承担相应的责任。

  请省局各处室、直属单位于12月23日前将本部门起草制定的相关政策措施梳理与自查结果书面反馈省局政策法规处(联系人:陈为钻,联系电话:0591-87271139)。

  

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6年10月24日

  (公开属性: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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