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市场监管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管局、行政审批局,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
《福建省乙类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核准实施细则》已经4月13日省市场监管局局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4月16日
(此件主动公开)
福建省乙类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核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乙类特种设备检验机构(以下简称乙类检验机构)核准工作,根据《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核准规则》TSG Z7001-2021(以下简称《核准规则》)以及1号修改单,结合福建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福建省内乙类检验机构的核准工作。
第三条 乙类检验机构具有公益类事业单位法人资格,是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负有特种设备安全保障职责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在当地承担特种设备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以下统称“检验”)工作,为属地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提供支持保障和技术支撑。
第四条 乙类检验机构应当经过核准,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核准证》(以下简称“核准证”)后,方可在核准项目(见附件1《乙类检验机构核准项目》)范围内从事特种设备检验工作。
核准证有效期4年。
第五条 乙类检验机构的保障义务:
(一)在限定的区域内履行特种设备保障检验职能;
(二)按照属地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要求,承担与特种设备安全相关的其他保障性工作;
(三)执行当地特种设备检验收费政策要求。
第二章 核准条件
第六条 申请乙类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应当具有公益类事业单位法人资格。
第七条 申请人应当达到以下规模:
(一)固定资产总值(原值)不低于1000万元,其中检验设备净值不低于500万元;
(二)具有自有的建筑面积不少于1000㎡的固定办公场所,并且有满足使用和存放要求的档案室和专用仪器设备室。
第八条 申请人应当配备以下关键岗位人员:
(一)技术负责人,熟悉特种设备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和检验业务,具有与岗位相适应的业务水平和组织能力,以及相关项目的检验师资格不少于8年;
(二)质量负责人,熟悉质量管理工作,具有与岗位相适应的业务水平和组织能力,以及相关项目的检验师资格不少于4年;
(三)责任师,熟悉特种设备的法律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标准和检验业务,具有与岗位相适应的业务水平和组织能力,以及相应项目的检验师资格不少于4年;
(四)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不应兼任责任师,责任师应覆盖机构所核准的检验项目。
第九条 申请人应当按照以下要求配备检验与检测人员:
(一)全职工作人员不少于60名;
全职工作人员是指与检验机构建立合法的劳动关系,并由检验机构出资缴纳唯一基本养老保险,在检验机构有明确的工作岗位和办公地点,履行岗位职责和有可追溯工作见证的人员。检验机构聘用的已退休持证人员,可以从事相应的检验工作,但不能作为检验机构核准的资源条件。
(二)持有特种设备检验检测证的人员不少于48名,其中检验师不少于20名、高级检验师不少于1名。各核准项目的持证人员条件要求见本细则附件2《乙类检验机构监督检验项目人员及检验设备要求》和附件3《乙类检验机构定期检验项目人员及检验设备要求》;
(三)具有高级工程师及以上职称的检验检测人员不少于5名。
第十条 申请人应当建立以下人员管理制度:
(一)为聘用的检验与检测人员在“全国特种设备检验与检测人员执业公示与查询系统”办理执业公示手续,其执业单位为申请机构;
(二)使用持有相应资格的特种设备检验与检测人员从事相应的检验与检测工作;
(三)有计划地开展检验与检测人员的安全、诚信、技术和质量管理培训,持续保持检验与检测人员的技术能力和质量管理水平;
(四)建立健全检验与检测人员执业和技术档案;
(五)为聘用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购买工伤保险,鼓励购买人身意外伤害险。
第十一条 申请人应当建立以下人员培训制度:
在核准有效期内,检验与检测人员应接受过不少于24学时/年的技术和质量管理知识培训。其中,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内部审核人员和其他从事质量管理的人员应熟悉质量管理,接受特种设备质量管理体系知识专门培训不少于16学时/年。
第十二条 申请人应当具备检验设备和场地条件:
(一)检验设备应满足附录2和附录3中对应项目的设备配置要求;
(二)检验仪器设备应当是申请单位自有产权;
(三)BD(V)(汽车罐车、罐式集装箱)定期检验项目要求的残液回收、处理及置换装置,抽真空及充氮置换装置可以租赁;
(四)申请BD(V)(汽车罐车、罐式集装箱)定期检验的,每个检验场地和设施均应当满足检验工作需要,每个检验场地面积不小于1500㎡。检验场地应当配备固定的影像记录设备,确保检验过程实现清晰可追溯的影像记录,影像资料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检验场地及其附属设施可以租赁,同一检验场地和设施不得用于不同检验机构取得特种设备检验资质。
第十三条 申请人应当按照《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核准规则》(TSG Z7001-2021)附件F的要求建立与申请核准项目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体系,并且持续有效运行。
第十四条 申请人应当配备与申请核准项目相适应的法律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及标准,应当有正式版本。
第十五条 申请人应当建立以下信息化管理系统:
(一)建立检验信息管理系统,提供的特种设备检验数据应真实、准确,能与福建省特种设备安全监管系统对接,并及时传输相关检验信息及数据;
(二)使用检验信息管理系统对质量管理和检验信息进行收集和管理时,应确保信息收集的及时、齐全、准确、安全和可追溯性;
(三)检验信息系统的使用人员应得到授权并且有效控制。
第十六条 申请人应当具备以下检验能力和业绩:
(一)申请延续核准的,在上一核准周期内,应当有相应检验项目的检验业绩;
(二)鉴定评审机构应当采取报告评价、跟踪检验过程或者采信能力验证结果等方式对申请单位相关检验能力进行审查;
(三)首次申请核准项目的,应当独立完成申请核准项目的试检验工作,试检验工作应当能够验证申请单位具备申请核准范围内的检验能力。
第十七条 申请人应当保存检验方案、检验原始记录(信息)、检验报告等资料,保存期限应符合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并且不少于6年。
第十八条 申请人应当保证能够独立完成承担的特种设备检验工作,除无损检测外不得将检验工作委托第三方进行。接受无损检测委托的第三方应当取得相应特种设备无损检测资质。乙类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对委托第三方的检测结果负责。
乙类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委托第三方进行检测时,应当建立健全包括业务、质量技术、检验检测、安全环境、结算、廉洁自律风险的管理和监督机制,对外委方的选择和评价、检测业务委托、检测数量和质量、检测安全与环境、结算等进行全过程的管理和监督。
第三章 核准程序
第十九条 申请核准的乙类检验机构应当满足相应机构类别和核准项目的条件要求,具有在核准范围内开展检验工作的能力,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的要求开展检验工作。
第二十条 乙类检验机构的核准,分为首次核准、延续核准、增项核准、变更核准。核准程序包括申请、受理、鉴定评审、审查和发证。
(一)申请
申请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向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特种设备乙类检验机构核准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格式见附件4),并附以下相关材料:
1.申请单位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2.原核准证(申请延续、增项或者变更核准,并且无法在线核验时);
3.变更说明及相关见证材料(申请变更核准时)。
申请单位应当对提交申请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二)受理
1.予以受理
核准机关收到申请资料后,对于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受理,向申请单位出具并向委托的鉴定评审机构发送电子(或者书面)形式的《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受理决定书》(以下简称“受理决定书”)。受理决定书应当注明委托的鉴定评审机构名称和联系方式。
2.补正
核准机关收到申请资料后,对于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3.不予受理
核准机关收到申请资料后,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单位发出《特种设备行政许可不予受理决定书》:
(1)依法被处以吊(撤)销核准证,未满3年提出申请的;
(2)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申请资料被发现的;
(3)因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申请核准,核准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核准,未满1年再次提出申请的;
(4)其他不予受理的。
4.申请信息变更
申请单位的申请已经受理,在鉴定评审之前,申请单位的名称、住所、办公地址、机构类别、申请项目、检验场地和核准条件共享的下属单位发生变化的,应当向核准机关提出变更申请。
机构类别、住所变化导致核准机关变化的,应当重新提出申请。
第二十一条 乙类检验机构的鉴定评审按照下列要求和程序进行:
(一)一般要求
鉴定评审机构接到核准机关委托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与申请单位商定鉴定评审日期,将鉴定评审指南、评审日期、程序和要求告知申请单位,并且在60个工作日内完成鉴定评审。鉴定评审机构因故无法按时限完成鉴定评审工作的,应当向核准机关报告。
申请单位在鉴定评审前,应当将申请书、质量手册、检验与检测人员注册信息提交给鉴定评审机构。
(二)鉴定评审工作程序
鉴定评审工作程序,一般包括首次会议、巡视、分组审查、情况汇总、交换意见、总结会议等,并且符合以下要求:
1.鉴定评审组应当形成评审记录;
2.鉴定评审工作结束前,鉴定评审组应当将发现的问题向申请单位通报;对于需要一定时间完成整改的,双方应当签署《特种设备鉴定评审工作备忘录》;问题的整改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
(三)鉴定评审结论和报告
鉴定评审结论按照以下要求分为“符合条件”“整改后符合条件”“不符合条件”;
1.满足核准条件,鉴定评审结论为“符合条件”;
2.整改后满足核准条件,鉴定评审结论为“整改后符合条件”;
3.除本款1、2项外,鉴定评审结论为“不符合条件”。
鉴定评审机构应当按照委托规定,及时出具并且向核准机关提交鉴定评审报告。鉴定评审工作(含整改时间)应当自受理决定书签发之日起1年内完成。
(四)鉴定评审公正性
鉴定评审工作应当遵循客观、公正、保密原则,鉴定评审工作不得委托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进行。
第二十二条 乙类检验机构的核准机关在收到鉴定评审机构上报的鉴定评审报告和相关资料后,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对鉴定评审报告和相关资料进行审查,符合发证条件的,向申请单位颁发核准证(含电子核准证);不符合发证条件的,向申请单位发出《特种设备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核准证应当注明以下内容: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的机构名称、类别、住所、办公地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和核准项目,下属单位的名称和住所,核准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的检验场地地址,乙类检验机构开展检验工作的行政区域范围等。
第二十三条 乙类检验机构的核准证延续、增项和变更按照下列要求和程序进行:
(一)延续核准
持证机构在核准证有效期届满后,需要继续从事特种设备检验工作的,应当在核准证有效期届满的6个月以前(且不超过12个月)向核准机关申请延续核准,未及时提出申请的,应当在申请延续核准时书面说明理由,并且承担未及时延续核准造成的影响和损失;延续核准的申请、受理、鉴定评审、审查和发证按照本细则第二十条和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执行。
(二)增项核准
持证机构在核准证的有效期内,申请增项核准(含增加核准项目、增加下属单位、增加检验场地等)的,其申请、受理、鉴定评审、审查和发证按照本细则第二十条和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执行,核准证有效期不变。
(三)变更核准
在核准证的有效期内,持证机构名称、住所、办公地址发生变化,应当在变化之日起30日内向核准机关申请变更核准证。核准机关应当自收到变更申请资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准予变更的决定。准予变更的,换发新的核准证,核准证有效期不变;不予变更的,书面告知申请单位并且说明理由。核准机关认为需要现场鉴定评审的,按照本细则第二十条和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执行。
机构类别变更的,按照本细则第二十条和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执行。
(四)延期核准
持证机构因改制、重组、搬迁或者不可抗力等原因需要延期核准的,应当在核准证有效期内届满的6个月以前向核准机关提出延期核准申请。申请时应当将改制、重组、搬迁或者不可抗力的有关说明及资料同时报送。
经批准后可以延期的,核准机关更换延长有效期的核准证,延长的有效期一般不超过1年,延续时间应当在下一个核准周期内扣除。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乙类检验机构从事自身承担的特种设备检验工作中的无损检测的,不需要取得相应特种设备无损检测资质,但是应当具有与检验工作相适应的无损检测设备和无损检测人员。
乙类检验机构不得从事其监督检验设备生产环节中的特种设备无损检测工作。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闽政通APP
微信公众号
闽公网安备35000899002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