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等规定,于 2024年3月25日-26日对福建省莆田市晶秀轻化有限公司进行了监督检查,本次监督检查依据为食品生产监督检查要点表,共检查70项,其中重点项29项,一般项41项。检查中发现问题如下:
2.6 原料车间地板大理石破损;卸盐槽角落储水槽有水蓄积;色选机下方地面排水沟有积水,排水不畅;
2.8 现场见原料车间磁选机下方传送带上有锈渣;搅拌洗盐机内卤水在生产结束后未排出,一般作业区搅拌洗盐机敞口上方未采取有效防护措施;卤水输送管道弯角处、离心脱水机食盐出口处有食盐晶体析出;小包装车间空调内部有污渍,未及时清洁;加碘间加碘机输送管接口处有碘酸钾晶体析出;配料车间投料斗有残留盐料未清洁。
*4.2 查看2024年1月《行车(原料盐)使用记录表》,未记录投入的原料名称、生产日期或批号、记录人等信息;周转区见两袋半成品未加碘海精盐(吨袋)未见批号信息。
4.7 查看2023年12月《原料使用记录》、2024年1月15日《生产车间品种盐产量记录表》,显示加碘精选自然盐350g(20240115X02,86.1875t)在色选后增加半成品吨袋不加碘海精盐(T)的包装工序和二次投料工序,与食品生产许可不一致;其他普通食用盐(加碘、不加碘)如福建原盐、自然食用盐也有类似情况。
4.8 查看2023年12月《过程关键工序点记录(小包装车间)》记录的未加碘福建原盐250g(20231220X01立袋)横封温度190℃和加碘福建原盐 350g(20231229X02平袋)横封温度157℃、竖封温度161℃与《普通食用盐生产工艺标准(自然食用盐系列)》(文件编号FJJX/ZC-08)规定的“30-40℃”不一致。
7.1 半成品吨袋装食盐和原料盐放置于生产辅助区,未设置原料库和半成品库;食盐吨袋外表面卫生不洁,未及时清洗。
7.3 未设置适宜的不合格品区域,现场见49.5t过期加碘精细海盐与合格品存放同一区域,未见明显区分标识并采取有效管控措施。
8.1 查看《2023年不合格品处置情况统计表》,记录的0.35t封口破包的精细海盐(20230715X03)、0.27t封口假封的未加碘低钠海盐(20230915X02)处置情况为返工拆包,未见对应的返工记录及确保食品安全的风险评估验证材料。
11.6 从业人员食品安全培训时长不足40学时。
12.2 查看《原料使用记录》:(1)2023年12月22日购进的不加碘优细日晒盐(供应商:莆田盐场)293.23吨,共生产约233.0175吨加碘自然盐350g和不加碘海精盐(T),约60吨原料盐使用情况不能有效追溯。
(2)该表显示产出半成品40kg不加碘海精盐(T)(20231224X14),但《生产车间品种盐产量记录表》见该批次半成品共投料12+47kg,不能有效追溯。
(3)查该企业2013年12月21日至2024年1月24日《原料使用记录》,当批次原料盐使用量与成品产量不匹配,产品批次无法有效追溯。
针对此次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我局已督促属地监管部门依法处置,跟踪落实整改,推动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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