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FJ00427-0201-2024-00162 | 文号 | 闽市监规〔2024〕4号 |
发布机构 | 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 生成日期 | 2024-08-16 |
有效性 | 有效 |
索 引 号 | FJ00427-0201-2024-00162 | ||
文号 | 闽市监规〔2024〕4号 | ||
发布机构 | 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 ||
生成日期 | 2024-08-16 | ||
有效性 | 有效 | ||
内容概述 |
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管局,省市场监管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单位:
为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保证行政处罚的公平、公正,促进依法行政、合理行政,根据近年来《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情况,省市场监管局制定了适用福建省市场监管系统的《公司法》《反垄断法》《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认证认可条例》《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福建省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办法》等 12 部法律法规规章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并已于2024年8月9日经省市场监管局局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本通知有效期五年,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本局之前制定的《公司法》《反垄断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个体工商户条例》《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认证认可条例》《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福建省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办法》13部法律法规规章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同时废止。
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8月16日
(此件主动公开)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