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 关于印发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_ 政府采购_ 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
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闽市监办〔2019〕12号
来源:财务装备处 时间:2019-06-05 17:29 浏览量:4051

各处室、直属各单位:

  为加强我局政府采购管理工作,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效率,促进廉政建设,《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

  

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19年6月5日     

  (此件予以主动公开)

  

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市场监管局”)政府采购管理工作,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效率,促进廉政勤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通知》(闽财购〔2018〕29号)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局本级和直属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的货物类、服务类、工程类采购。

  第三条  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做到“规范、高效、节俭、诚信”,维护公共利益,保证行政效率。

第二章  机构和职责

  第四条  省市场监管局成立政府采购工作小组,由分管政府采购工作的局领导牵头,成员为财务装备处(以下简称“财装处”)、办公室、科技与信息化处和局机关纪委负责人,主要负责建立、完善局政府采购工作制度;督导、检查政府采购部门履行职责,定期组织专项检查;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和外部监督约束机制。

  第五条  财装处为局政府采购工作协调部门,应指定2名工作人员专职负责政府采购工作,该专职人员按规定的年限定期轮岗。财装处在政府采购工作中履行以下职责:

  (一)审核、汇总各处室、直属单位提交的政府采购预算,按规定报批;

  (二)指导各处室、直属单位开展政府采购工作,提供政府采购政策咨询;

  (三)组织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学习和培训;

  (四)审核政府采购文件;

  (五)汇总、报送政府采购信息统计报表。

  第六条  局机关纪委为政府采购监督工作协调部门,在政府采购工作中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召集机关纪委、财装处、办公室、政策法规处等处室未直接从事政府采购工作的人员组成政府采购监督小组;

  (二)派出监督小组人员按规定对局机关政府采购各环节程序履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七条  局办公室作为综合管理部门、资产管理部门和保密工作机构,在政府采购工作中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局本级保障日常运转所需的采购;

  (二)根据资产配置标准和单位现有资产情况,统一采购配置车辆、办公设备、办公家具等资产;

  (三)负责局资产购置计划审批和固定资产登记;

  (四)按照保密工作要求,对信息类产品的采购计划进行确认。

  第八条  科技与信息化处为局科技与信息化工作的行政管理部门,在政府采购工作中履行以下职责:

  (一)统筹局机关科技与信息化建设项目,参与科技与信息化项目的政府采购工作;

  (二)会同局直属信息化技术支撑机构对科技与信息化建设项目提出科学、合理的技术指标配置,编制科技与信息化项目的政府采购预算;

  (三)指导局有关处室和直属单位编制科技与信息化建设项目需求方案,指导局直属信息化技术支撑机构编制科技与信息化建设项目招标文件。

  第九条  各处室(含办公室、科技与信息化处和财装处)作为政府采购需求部门,应指定政府采购联络员,负责联系协调本处室政府采购工作。采购需求部门在政府采购中履行以下职责:

  (一)编报本处室政府采购预算;

  (二)编报本处室政府采购需求和采购计划;

  (三)编报本处室政府采购项目招标文件;

  (四)组织本处室政府采购项目开评标,并确认评标结果;

  (五)负责签订本处室采购项目政府采购合同;

  (六)负责项目具体实施,牵头组织履约验收;

  (七)办理固定资产登记、经费结算支付等手续;

  (八)整理政府采购档案并妥善保管。

  第十条  省市场监管局直属二级预算单位(指在福建省政府采购网中有单位账号的直属单位)作为独立的政府采购单位,在政府采购中履行以下职责:

  (一)统筹负责本单位(含下属单位,下同)政府采购工作,制定本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办法和内控制度;

  (二)编报本单位政府采购预算和资产购置计划;

  (三)按规定报批本单位采购计划;

  (四)组织实施本单位政府采购;

  (五)按时填报政府采购统计信息。

第三章  采购预算和采购需求管理

  第十一条  预算编制。采购需求部门需使用财政性资金,购买服务项目、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的,在申报本处室部门预算计划时必须同步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第十二条  预算调剂或追加。政府采购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不得组织实施无政府采购预算的采购活动。需要调剂或追加采购预算的,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政府采购品目发生变化的项目,必须按照局财务管理规定中经费支出的审批权限报批后,向财装处申请政府采购预算调剂;

  (二)无政府采购预算而确需临时增加的采购项目,所需的经费和政府采购预算可从局年度预算中调剂的,按照局财务管理规定中经费支出的审批权限报批后,向财装处申请调剂;无法从局年度预算调剂的,按规定报批后,由财装处向省财政厅申请追加。

  第十三条  采购需求方案编制。采购需求部门应当科学、完整地编制采购需求方案,并对提交的方案负责。采购需求方案主要包括以下部分:

  (一)主体内容部分

  1.采购需求分析:采购对象需实现的功能或者目标,满足项目需要的所有技术、服务、安全等要求,采购对象的数量、交付时间、地点和条件,经费来源和预算安排情况等内容。

  2.技术和商务条款:合同生效条款、履约保证金条款、原产地要求;采购标的工作进度要求;运输、保险条款;安装、调试和验收条款;合同款项的支付方式、进度比例和条件;质量保证期要求;违约和索赔条款。

  3.预算金额:采购需求部门应当进行价格测算,合理设定最高限价,提供最高限价测算依据文件,并依据最高限价和数量,计算确定采购预算金额。其中预算金额300万元以上的项目,还须提供与类似项目的比价文件和比价理由。

  4.采购方式:采购需求部门应根据项目具体情况,提出采购方式建议。其中按规定应采取公开招标方式,但需采用非公开方式招标的,应提交非公开招标申请文件;对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项目,还应推荐符合条件的单一来源供应商,并详细说明理由,提供专家论证意见。

  上述各项必要时,应当征求中介机构、相关供应商、专家的意见。

  (二)附件材料

  1. 经采购需求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分管局领导审批的《省直预算主管部门政府采购项目审核表》(见附件1)和《政府采购项目明细列表》(见附件2);

  2. 涉及固定资产购置的,需提供经资产管理部门审批的《福建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购置计划批复表(主管部门及单位版)》(见附件3)

  3. 采购进口产品的,应提交进口产品采购申请;所购产品不在《省级政府采购进口产品清单》中的,还应提交专家论证意见;

  第十四条  采购需求方案审批。采购需求方案经采购需求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分管局领导签字确认,按局财务管理规定中经费支出的审批权限和流程进行审核确认,并抄送驻局纪检组备案。采购需求方案需提交局党组会或局长办公会研究的,按规定程序办理。采购需求方案通过后,需求部门方可实施采购。

  第十五条  采购需求方案变更。采购需求方案经审核或会议研究通过后,如需变更,须按上述权限和流程重新审批。

第四章  集中采购管理规定

  第十六条  集中采购。是指集中采购目录内预算金额达到或超过集中采购金额起点的政府采购项目。集中采购目录外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金额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按集中采购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建安工程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400万元以上的建筑物施工和安装工程,适用招标投标法。采购需求部门应按照工程建设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在福建省公共资源交易电子公共服务平台发布招标信息,进行招标;单项合同估算价400万元以下的建筑物施工和安装工程项目,适用政府采购法,按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其中由省发改委、省数办等单位批复的项目,相关批复文件有明确招标方式的,按批复意见执行。

  第十八条  集中采购组织。集中采购项目必须通过“福建省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以下简称采购系统)委托福建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统称代理机构)组织采购。

  (一)采购方式。集中采购项目只能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询价等法定方式进行。

  (二)网上审批或备案。通过采购系统组织采购的项目,采购计划、编制招标文件、评标、签订采购合同、履约验收和款项支付等环节必须在采购系统上进行审批或备案(具体流程见附件4)。

  (三)网上审批或备案流程。采购需求部门作为采购系统各个审批流程的发起人和办结人,应对审批流程的流转负责。由项目主办人员发起审批,进行全程跟踪,督促办理,及时办结,并通知代理机构或中标供应商。

  第十九条  集中采购程序

  (一)录入采购计划。采购需求部门完成采购需求方案审批后,由项目主办人员采购系统上录入采购计划,按要求填写相关数据并上传相关附件,按流程报审。

  (二)选择代理机构。财装处收到采购计划备案信息后,通过采购系统自动随机抽取代理机构或直接委托福建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签订委托协议后下达采购计划。

  (三)编制招标文件。采购需求部门和受托代理机构按规定编制招标文件,其中预算金额500万元以上的项目,还应按规定在局门户网站和中国政府采购网上发布招标文件预公告,征集意见建议。

  (四)发布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定稿,报局机关纪委审核备案后,在采购系统上按流程审批,提交代理机构在福建省政府采购网和中国政府采购网上发布招标公告。

  (五)组织开评标。开评标由代理机构按招标公告的时间地点组织,采购需求部门作为采购人代表参与评标,局政府采购监督小组派人对评标过程进行监督,评委由代理机构和采购监督人员共同抽取。

  (六)确认评标结果。采购需求部门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采购系统上按流程完成评标告审批,确定中标候选人并发送代理机构。

  (七)签订采购合同。采购需求部门根据招标文件、投标文件的相关条款与中标供应商拟定采购合同,报局机关纪委审核备案,并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完成合同签订。签订合同可采取以下两种方式:一是在采购系统上签订电子合同;二是线下签订纸质合同后上传采购系统备案。

  (八)组织履约验收。采购需求部门负责牵头组织履约验收,财装处、局政府采购监督小组及科技与信息化(涉及科技与信息化项目的)共同参与。其中专业性较强的采购项目,可委托专业机构或邀请相关专家进行验收。可在采购系统上进行验收或线下验收后上传验收资料备案。

  (九)款项支付

  生成电子支付文档。采购需求部门应在采购系统上按合同约定付款时间和付款比例申请支付合同款项,在采购系统上完成付款审批流程后生成电子支付文档,再向财务部门办理经费支付手续。

  办理经费报销。采购需求部门需提供领导签批件原件、采购合同、中标通知书、足额发票、验收单、支付申请表和电子支付文档等附件,单一来源采购项目还需提供专家论证意见。

  完成款项支付。财务部门完成支付后,采购需求部门在采购系统中导入电子回单信息,完成该次支付。

  (十)档案整理。采购需求部门应在项目通过终验后30日内,将采购全过程文件整理归档。根据局年度档案立卷归档进度,每年报财装处统一编码后移交档案馆。

  第二十条  网上超市采购。符合《关于印发福建省政府采购网上超市品目及采购金额标准的通知》(闽财购﹝2017﹞34号)文件要求的,从网上超市采购。在采购系统中完成计划、合同、付款等审批流程,在网上超市中完成下单、生成合同、验收等流程。

第五章  自行组织采购规定

  第二十一条  自行组织采购,指集中采购目录内预算金额未达到集中采购金额起点和集中采购目录外未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政府采购项目。

  第二十二条  组织实施。自行组织采购项目由采购需求部门主要负责人负责组织实施,监督人员由本处室人员担任,相关文件由分管采购需求部门的局领导签批。

  第二十三条  自行组织采购方式

  (一)集中采购目录内的自行采购项目,可参照本办法第十九条集中采购的流程,在采购系统上委托代理机构采用法定方式组织采购;也可在采购系统上备案采购计划后,在线下采用直接购买、询比价便捷采购方式采购。

  (二)集中采购目录外的自行采购项目,已编报政府采购年度预算的,参照前款执行;未编报政府采购预算的,实行线下采购,可通过抽签方式委托代理机构采用法定方式采购或自行采用便捷采购方式采购。

  第二十四条  自行组织采购项目符合以下条件的,可采取直接购买方式。

  (一)只有唯一供应商的,可按审批权限审批后,直接与供应商签订合同进行采购;

  (二)预算金额2万元以下的,可由采购需求部门市场调查后择优直接购买。

  第二十五条  自行组织采购项目采取询比价方式采购的,按以下程序组织:

  (一)采购需求部门根据采购需求编制询比价文件,明确采购标的数量、技术参数、最高限价、询比价方式、询比价时间、地点等;

  (二)采购需求部门向3家以上符合资格要求的供应商发出询比价邀请;

  (三)供应商提交加盖单位公章的报价文件,包含报价单(附件5)、营业执照、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等;

  (四)采购需求部门主要负责人组织3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开评标,现场填写《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询比价采购记录表》(见附件6),参与开评标人员签字确认,确定成交供应商;

  (五)京东、苏宁、国美、天猫等大型购物网站的自营店或官方旗舰店可作为询比价供应商,打印网页截图并经开评标人员签字确认后作为报价附件;

  第二十六条  自行组织采购时不得选择违法失信的供应商作为成交供应商。

  第二十七条  采购需求部门应在确定成交供应商后30日内与成交供应商签订合同,并在合同签订后10个工作日内将采购结果报财装处备案。

  第二十八条  采购需求部门应按合同自行组织履约验收,填写《福建省省级政府采购验收单》(附件7)。

  第二十九条  采购需求部门应在项目通过终验后30日内,将采购全过程文件整理归档并妥善保管。

第六章  其它规定

  第三十条  凡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金额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项目,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需按程序审批后报省财政厅批准。在一个财政年度内,一个预算项目下同一品目或者类别的货物、服务累计金额超过公开招标数额标准需采用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或网上超市采购的,需按程序审批后报省财政厅批准。

  第三十一条  自行采购同类品目(指同一品目编码)的年度累计金额不得超过100万元,特殊情况下累计金额超过100万元而确需采用自行采购方式的,需按程序审批后报省财政厅批准。

  第三十二条  财装处根据相关规定,每年从福建省政府采购网代理机构名录中择优选择10家代理机构,经分管政府采购工作局领导批准后,建立代理机构自主委托库。

第七章  政府采购工作人员行为规范

  第三十三条  参加政府采购工作人员必须恪守法律法规、职业道德、做到清正廉洁,严禁下列行为:

  (一)故意以某一品牌特有的技术指标和型号、设备编码以及特殊编码作为招标要求;

  (二)指定或变相指定供应商和品牌(控购项目除外)。

  (三)私自与投标人进行协商谈判;

  (四)与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串通、围标;

  (五)在开标前,透露投标人的情况和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其他情况;

  (六)委托不具备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承办采购事务;

  (七)以化整为零方式规避本规定采购程序;

  (八)在采购过程中接受吃请和礼品礼金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第三十四条  采购中发生违法违规或违反前条规定行为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的公开招标数额标准、集中采购金额起点、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等数据,根据省财政厅颁布的相关文件自动调整,由财装处及时通知。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以上”包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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