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市场监管局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瓶装液化石油气行业竞争合规指导工作方案》的通知
闽市监反垄断〔2026〕203号
来源:反垄断处 时间:2026-09-28 18:37

各设区市市场监管局、住建(城管、市政园林)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管局、交建局:

  现将《福建省瓶装液化石油气行业竞争合规指导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6年9月28日 

  (此件主动公开)

  

福建省瓶装液化石油气行业竞争合规指导工作方案

  瓶装液化石油气是城镇燃气的重要组成部分,承担着管道天然气未覆盖区域的燃气民生保供职能,属于公用事业范畴,兼具公用事业属性与自由竞争市场特性,该行业是城市安全运行和居民生活的重要基础行业。近年来,随着能源结构的优化调整和安全治理模式向事前预防的转型,液化石油气行业又处在需求结构转型和市场加速整合的窗口期,行业垄断问题呈现多发态势,增加了群众的不合理负担,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为了有效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保护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和竞争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福建省燃气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决定对福建省瓶装液化石油气行业开展竞争合规指导。

  一、工作目标

  遵循安全为本、维护公平竞争和服务高质量发展的基本原则,更好地发挥行业主管部门和监管部门竞争合规指导作用,指导并帮助经营者建立健全反垄断合规体系,提升公平竞争意识,实现和维护良好的市场竞争秩序,让人民群众真切感受到反垄断执法为民成效。

  二、实施主体

  福建省市场监管局、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各市、县市场监管、住建(城管、市政园林)等部门。

  三、参加对象

  各设区市住建局(城管局、市政园林局)燃气管理业务科(处)室、市场监管局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业务科(处)室,平潭综合实验区交建局燃气管理业务科室、市场监管局公平交易与网络监管处。

  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燃气行业协会和瓶装燃气企业。

  四、指导形式

  组织召开行业反垄断合规指导会;适时通过联合下沉答疑、以案释法等形式为企业提供精准指导。

  五、合规风险识别

  2026年2月,国务院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委员会印发施行《关于公用事业领域的反垄断指南》(以下简称《指南》),共七章50条,对瓶装液化石油气等行业出现较多的垄断协议行为,限定交易、搭售、附加其他不合理交易条件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以及公平竞争审查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均进一步细化表现形式。瓶装液化石油气企业应以《指南》为依据,系统识别以下合规风险。

  (一)垄断协议风险

  1.横向垄断协议风险。瓶装液化石油气行业横向垄断协议行为较为突出,是反垄断执法的重点领域。主要风险情形包括:

  (1)联合固定或变更价。同业经营者之间通过协议、决议或协同行为,统一制定、调整瓶装液化石油气的销售价格水平、价格变动幅度或利润水平。

  (2)划分销售市场。经营者之间约定各自的经营区域,实施分区销售,限制相互之间的竞争。

  (3)联合抵制交易。经营者之间联合拒绝向特定客户供气,或联合阻挠新经营者进入市场。

  (4)限制充装量或产量。经营者之间通过协议限制瓶装液化石油气的充装数量、供应总量,以维持或抬高价格。

  2.行业协会组织垄断协议风险。行业协会在瓶装液化石油气行业整合中常发挥组织协调作用,由此产生的反垄断风险不容忽视。行业协会不得召集、组织本行业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在协会章程、规则、决定、通知以及制定的标准中,应避免出现以自律或其他名义固定或变更商品价格、限制商品销售数量、分割销售市场、联合抵制交易对象等排除、限制竞争的内容。

  (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风险

  瓶装液化石油气企业在特定区域市场份额较高时,可能被认定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主要风险情形包括:

  1.不公平高价。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以不公平高价销售液化石油气,定价明显高于周边市场或成本合理利润水平。

  2.限定交易。没有正当理由,限定用户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

  3.搭售或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 在提供瓶装液化石油气服务时,强制搭售燃气保险、燃气报警器、燃气具、金属波纹管等商品,或附加不合理的交易条件。

  4.差别待遇。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在交易价格、服务条件等方面实行差别待遇,无正当理由区别对待不同客户。

  5.以安全为名的滥用行为。《指南》第二十五条明确,公用事业经营者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以保障公共安全为由实施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一般不能认定为正当理由,除非经营者能够证明为保障安全所必需。经营者不得以安全之名行垄断之实。

  (三)经营者集中风险

  受到经营许可范围、运输成本等影响,瓶装燃气企业的经营地域范围和营收规模往往较为有限,相关企业在整合时通常难以达到国务院规定的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但经营者需特别注意:未达申报标准不等于没有审查风险。即便未达到法定申报金额,但有证据证明该经营者集中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市场竞争效果,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要求经营者申报并书面通知经营者。

  (四)公平竞争审查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风险

  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起草涉及经营者经济活动的政策措施,应当依据《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和《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实施办法》等开展公平竞争审查,未经公平竞争审查不得出台。

  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各地燃气管理部门在推进整合工作中,严禁实施以下行为:

  1.限定或者变相限定单位或者个人经营、购买、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

  2.通过与经营者签订合作协议、备忘录等方式,妨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或者对其他经营者实行不平等待遇;

  3.以行政手段强制经营者从事垄断行为,包括强制达成垄断协议、强制实施经营者集中等;

  4.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规定。

  六、组织实施

  竞争合规指导重在全方位、系统性梳理排查行业经营活动中的风险隐患,对具有行业性、领域性的顽固、反复问题,着力突破传统路径依赖,深刻把握行业合规管理与高质量发展之间的贯通性、内在逻辑的一致性。省市场监管局会同省住建厅探索建立常态化沟通协作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加强工作统筹和监管协作,推动公平竞争政策与产业政策、行业发展政策同频共振、协作发力。

  省市场监管局:负责系统解读《反垄断法》核心条款,指导经营者准确把握竞争合规边界,有效识别潜在反垄断法律风险,指导经营者建立健全合规经营管理体系。

  省住建厅:负责召集有关单位参加竞争合规指导会议,适时组织以联合下沉督导、带案下访等方式对地方有关部门和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开展合规经营指导。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和燃气管理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精心组织,明确责任,周密谋划,分工协作,充分发挥制度性作用,切实把好事办实、实事办好,有效帮助液化石油气企业提升合规能力,助力行业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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