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市场监管局办公室转发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实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技术规程》有关事项的意见的通知
闽市监办〔2022〕145号
来源:特种设备处 时间:2022-11-10 15:31

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管局,省特检院,各有关单位:

  现将《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实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技术规程〉有关事项的意见》(市监特设发〔2022〕87号,以下简称《意见》)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抓好贯彻落实。

  一、加强学习宣贯。要认真组织学习《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技术规程》(TSG81-2022,以下简称《规程》),进一步明确场(厂)内专用机动车(以下简称场车)监管范围,厘清场车生产、使用登记、检验和型式试验等环节监管措施调整的内容。同时,要切实加强《规程》和《意见》宣贯力度,确保取得实效。

  二、做好过渡衔接。要对照《规程》和《意见》,紧盯时间节点,重点做好场车生产许可证换证、使用登记单位、定期(首次)检验机构、出厂随机资料、型式试验和叉车定期检验周期、安全监控装置配置等方面要求调整后的过渡衔接工作。

  三、强化监督检查。要督促场车生产、使用单位严格落实《规程》和《意见》的相关要求,并将落实情况作为监管工作重点,列入常规监督检查计划;在监督检查中发现不符合要求的,要加强指导服务,确保企业整改到位。

  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管局和检验机构要收集《规程》和《意见》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做好总结分析,提出意见建议,并报送省市场监管局特种设备处。

  

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22年11月10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下载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