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发布2024年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第四批典型案例的通告
2024年第13号
来源:执法稽查局 时间:2024-11-10 17:35

  民生无小事,枝叶总关情。今年以来,福建省市场监管部门深入开展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紧盯民生“小切口”,查处了一批燃气灶具、电动自行车整车及其配件等质量违法案件,现公布部分典型案例。

  1.泉州市南安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南安市东田镇兰溪西电液化气站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标准的燃气灶具案

  2024年5月24日,南安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南安市东田镇兰溪西电液化气站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标准燃气灶具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未安装熄火保护装置的“三星日立牌快速炉”(商业用中压猛火炉)2台、罚款34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4月2日,南安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经营场所开展检查,发现当事人店铺内2台在售的“三星日立牌快速炉”(商业用中压猛火炉)存在未安装熄火装置的情况。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5月购进上述猛火炉2台,进价80元/台,售价100元/台,未建立进货台账,至案发时尚未售出。

  当事人销售未安装熄火保护装置商用燃气灶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构成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产品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南安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2.宁德市市场监管局查处福建宁瑞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销售不合格工业及商业用途点型可燃气体探测器案

  2024年2月2日,宁德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福建宁瑞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销售不合格工业及商业用途点型可燃气体探测器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3台不合格工业及商业用途点型可燃气体探测器、没收违法所得376.72元、罚款1.44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11月29日,经抽样检测,当事人销售的工业及商业用途点型可燃气体探测器(型号GY-LDF-101NB)的性能、报警动作值、方位、报警重复性、高速气流项目不符合检测依据和相关规定,综合判定为不合格。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8月从东莞市某公司购进上述产品16台,货值金额1.2万元,至案发时违法所得共计376.72元。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工业及商业用途点型可燃气体探测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宁德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3.三明市三元区市场监管局查处三明苏宁易购商贸有限公司销售未经强制性认证的燃气灶案

  2024年3月20日,三元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三明苏宁易购商贸有限公司销售未经强制性认证燃气灶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1月17日,三元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线索,依法对当事人立案调查。经查,2023年12月4日,三明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展示的两台家用嵌入式燃气灶无3C认证标识,其中一台为卡萨帝燃气灶JZT-CG18D2(12T)(生产日期为2020年6月29日),售价为2299元/台,另一台为海尔燃气灶JZT-QHA93C(12T)(生产日期为2019年5月14日),售价1699元/台。经查,涉案燃气灶所取得的《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发证日期晚于生产日期,未获得3C认证,货值共计3998元。

  当事人将未经强制性认证和未标注强制性认证标志的两款家用嵌入式燃气灶上架销售或在经营活动中使用的行为,违反了《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二条的规定。根据《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六条的规定,三元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4.莆田市市场监管局查处莆田市涵江区永德固石油设备制品有限公司生产不合格产品案

  2024年3月5日,莆田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莆田市涵江区永德固石油设备制品有限公司生产不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涉案的2台储存用钢罐体、罚款1.2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4月24日,福建省市场监管局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对当事人生产的Φ800-V40000型储存用钢罐体进行抽样检验,发现该储存用钢罐体对接焊缝射线检测抽查结果不符合NB/T 47003.1-2009《钢制焊接常压容器》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3年8月9日,莆田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上级移送线索,对当事人立案调查。经查,该批次型号储存用钢罐体共生产2台,售价3000元/台,货值共计6000元,至案发时尚未售出。

  当事人生产不合格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莆田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5.泉州市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市场监管局查处泉州市贝瓦电子技术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用充电器案

  2024年8月5日,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泉州市贝瓦电子技术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用充电器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20元、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5月7日,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浙江省市场监管局移送线索,到当事人经营场所现场送达产品质量检验检测报告。经查,当事人生产销售的4个锂电池充电器(规格型号:DZLS4830-01)经第三方检验,其“输入功率和电流”“空载直流输出电压”项目的检验结果不符合要求。该批次电动自行车充电器订购价50元/个,生产成本20元/个,违法所得共计120元。

  当事人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充电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生产不合格电动自行车用充电器,并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6.宁德市柘荣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柘荣县吴国俭摩托车商行从事拼装、加装、改装电动自行车经营性活动案

  2024年7月15日,柘荣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柘荣县吴国俭摩托车商行从事拼装、加装、改装电动自行车经营性活动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6月14日,柘荣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经营场所开展日常检查,发现一辆“雅迪”牌冠能M50-D电动自行车存在加装后尾箱支架及后尾箱的情况。经查,2024年6月11日,当事人对涉案电动自行车违规加装后尾箱支架及后尾箱。上述涉案电动自行车货值3980元,至案发时尚未售出。

  当事人对电动自行车进行加装后尾箱支架及后尾箱的行为,违反了《宁德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三)项的规定。根据《宁德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柘荣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7.厦门市同安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厦门市同安区捷超摩托车店销售不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的电动自行车案

  2024年6月14日,同安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厦门市同安区捷超摩托车店销售不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电动自行车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电动自行车14辆、罚款1.33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3月27日,同安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仓库内存放有14辆违法加装后车架的“爱玛”TDR4253Z电动自行车,导致其外形与电动自行车产品合格证的车辆外形简图不一致。经查,上述涉案电动自行车为当事人自主购进,进价为660元/辆,拟定售价为950元/辆,货值共计1.33万元,至案发时尚未售出。

  当事人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的行为,违反了《厦门经济特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构成销售不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产品的行为。根据《厦门经济特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同安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8.三明市建宁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建宁县东胜日用百货店销售不合格产品案

  2024年1月24日,建宁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建宁县东胜日用百货店销售不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不合格的2个家用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和不合格的2个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没收违法所得117元、罚款120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1月3日,建宁县市场监管局根据三明市市场监管局移交线索,向当事人送达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经核实,当事人销售的家用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标称商标:飞燕;型号规格:JYT-06L)和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标称商标:山特;型号规格:JYT-06L)产品经抽检不合格,涉案产品货值共计750元。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建宁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不合格产品,并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9.漳州市漳浦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林某某销售未经强制性认证的电动三轮摩托车案

  2024年4月11日,漳浦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林某某销售未经强制性认证电动三轮摩托车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640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3月19日,漳浦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其经营的“致富”电动三轮摩托车未标注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11月从上门推销的业务员处购进2辆“致富”电动三轮摩托车,进货价3350元/辆,销售价4000元/辆,至案发时尚未售出。当事人无法提供相关强制性产品认证证明文件,故上述电动三轮摩托车属于未经强制性认证的产品。

  当事人销售未经强制性认证电动三轮摩托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六条的规定,漳浦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1月10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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