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管局,各相关单位:
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深化商标代理信用评价管理试点工作的通知》(国知办函运字〔2025〕193号,见附件1)精神,我省被列入国家知识产权局新一轮商标代理信用评价管理试点省份。为扎实推进我省试点工作顺利开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国家知识产权局工作要求,通过构建科学合理的商标代理信用评价体系,全面规范商标代理市场秩序,提升商标代理服务质量,增强商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的诚信意识与责任意识,营造公平公正、风清气正的行业发展环境,为知识产权强省建设提供坚实保障。
二、试点任务
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代理信用评价管理试点工作指引》(以下简称《指引》,见附件2)要求,对我省商标代理机构(含分支机构)及其商标代理从业人员进行信用评价和管理。
试点为期1年。商标代理信用信息自2025年4月1日起开始采集,持续至2026年3月。2025年9月1日对外公布评价计分信息。
三、重点工作
(一)夯实试点工作基础。一是加强统筹指导。省级知识产权部门要强化政策协同与业务指导,对县级以上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进行专门培训和跟进指导,提升商标代理信用评价管理规范化、精细化水平。二是加强组织落实。县级以上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试点工作,科学制定计划,压实工作责任。建立试点工作台账,及时反馈问题、总结经验、完善政策,形成“试点探索—问题反馈—机制完善”的良性循环,确保试点工作稳步推进。三是建立精准档案。根据相关工作要求,本次试点重点针对国家知识产权局下发的具有一定商标代理业务量、纳入试点评价范围的商标代理机构及其备案从业人员名单开展信用评价,各地要及时进行摸底排查,掌握相关机构设立情况、人员构成及经营状况,建立动态更新的信用档案。
(二)完善信用信息归集。本次试点工作,依托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代理管理系统相关模块(https://ggfw-dljg.cnipa.gov.cn/poam/,账号另行发放)进行信息归集,县级以上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应指定专人负责录入、审核和上传工作。各地应会同公安、法院等相关部门及商标代理行业组织,打通企业登记、机构备案、处罚监管、自律惩戒等信息归集渠道,及时、全面、准确地填报信用信息。各级商标代理行业组织产生的信用信息汇集至同级地方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统一进行信用计分。
(三)规范评价结果公示。县级以上知识产权管理部门通过政府网站、商标业务受理窗口、政务服务大厅等渠道,规范公示商标代理机构信用评价结果,并严格依照《指引》规定,及时受理审核异议及信用修复申请,按时反馈。对信息变更不及时或提供不实信息的机构依法处理,将无法联系的备案机构纳入经营异常名录。
(四)深化结果多元运用。一是建立商标代理信用风险分级分类监管机制,按信用风险等级实施常规监管、按比例抽查、重点约谈等差异化监管措施;二是结合《专利商标代理服务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推广,向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商标代理服务单位等开展宣传,将信用评价信息作为选用和考核重要参考;三是建立信用评价与日常监管、政策支持、评优奖励等联动机制,发挥信用监管威慑力与约束力,引导商标代理机构和从业人员守法守德,实现守信受益、失信受限。
附件:
1.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深化商标代理信用评价管理试点工作的通知(国知办函运字〔2025〕193号)
2.商标代理信用评价管理试点工作指引
福建省知识产权局
2025年5月27日
(联系人:林森媚;联系电话:0591-63097746)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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