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管局,各试点承担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两岸融合发展示范区建设的重要指示精神,进一步推动两岸标准共通试点建设工作,固化经验成果,省市场监管局决定对第一、二批试点开展评估工作,并向全省征集第三批两岸标准共通试点项目。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估工作
评估工作采用书面评估形式,各试点单位填写《两岸标准共通试点评估总结》与《两岸标准共通试点评估数据表》(详见附件1—4),并附上佐证材料。我局将组织专家对试点成效进行评估。评估结束后,试点单位持续推进试点工作,研制两岸共通标准,促进两岸产业合作交流,探索两岸融合发展新路。
请各试点单位于2025年8月10日前将相关材料电子版报送我局,邮箱:512374099@qq.com。
二、征集工作
(一)试点目标
通过两岸标准共通试点工作,推动福建与台湾地区在标准制定、实施、应用、宣传,以及两岸标准信息交流、标准技术合作、专业人才培养等方面探索创新,探索和研究两岸标准共通的新路径、新方法、新模式,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成功经验,为促进两岸社会融合、经济融合、情感融合,提升两岸行业标准共通、打造全国两岸标准共通区域样板、促进两岸融合发展提供重要支撑。
(二)试点范围和类型
1.试点范围
本批试点面向工业、农业、服务业、社会事业全领域开展,重点选取闽台贸易往来密切、引领示范效应突出、两岸标准共通需求强烈、社会影响力大、受益面广的领域,如智能制造、农产品、服务业等领域。
2.试点类型
由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承担,选择一个或多个领域,重点针对一项或多项目标任务,开展专项试点。
(三)试点申报及建设流程
1.试点申请
试点申请由试点单位自愿提出,填写《两岸标准共通试点申请表》(见附件5),经承担单位、参加单位、业务指导单位盖章,由各设区市市场监管局(含平潭,下同)汇总后报送省市场监管局。
业务指导单位为省级有关部门的,可将推荐项目申请材料直接报送省市场监管局。
2.任务下达
省市场监管局研究确定后将下达试点任务。经确定的试点承担单位应明确试点目标任务,为试点工作提供政策、资金及其他支持,统一实施,有效推进。
3.试点建设
试点建设期一般为2年。建设期间,试点单位应积极研制相关标准、建立标准体系、加强标准宣贯、开展交流活动、推广学术成果等。试点建设期满后,省市场监管局将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专家组对试点项目进行评估,评估方案另行制定。
4.经验总结
省市场监管局将会同有关部门及时总结试点工作成果,加大宣传力度,并将试点工作情况和经验成果向省委、省政府报告。
(四)其他事项
请各设区市市场监管局高度重视试点项目征集工作,要主动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加强与台办和其他部门的沟通协调,并于2025年8月25日前将推荐的两岸标准共通试点项目相关材料(电子版和纸质版)报送省市场监管局标准化处。
联系人:李晨,林家斌;联系方式:0591-87840143,0591-87580652;联系地址:福州市鼓楼区华林路147号。
此函。
附件:
1.两岸标准共通试点评估总结
2.两岸标准共通试点评估数据表
3.福建省市场监管局关于下达两岸标准共通试点项目的通知(闽市监标准〔2022〕147号)
4.福建省市场监管局关于下达第二批两岸标准共通试点项目的通知(闽市监标准〔2023〕175号)
5.两岸标准共通试点申请表
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7月29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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