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创新主体、专利代理机构:
国家知识产权局新修订的《专利优先审查管理办法》(局令第85号)于2026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2017年版《专利优先审查管理办法》(局令第76号)同步废止。为帮助全省各创新主体、专利代理机构准确把握新规要求,规范优先审查业务办理流程,结合我省实际办理工作情况,现就专利优先审查相关办理要点提示如下:
一、适用对象范围
1.专利申请、复审案件请求优先审查,第一申请人地址应当在福建省辖区内;提出优先审查请求,必须经全体专利申请人、全体复审请求人或者全体专利权人一致同意。
2.无效宣告案件优先审查请求人,为福建省辖区登记注册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或者个人。
3.地方知识产权局、人民法院、仲裁机构,可直接就涉案专利无效宣告案件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直接提出优先审查请求,无需省级推荐。
4.境外及中国台湾地区申请人提出优先审查请求的,其专利申请应当对本省产业升级、技术迭代具有积极促进作用,能够有效带动辖区相关领域技术水平提升。
提示:
1.所有请求优先审查的专利申请、案件,均应当采用符合XML格式要求的电子申请方式。
2.本办法不适用于双边或者多边审查协议、国家级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快速维权中心预审通道的快速审查案件。
3.专利业务办理系统优先审查相关模块升级功能于9月1日上线,复审和无效宣告案件的优先审查推荐业务同步转为线上提交。
4.境外及中国台湾地区申请人请求优先审查的,应当以纸件方式提出请求。
二、可以申请优先审查的案件类型
1.发明专利申请:处于实质审查阶段,并且审查员尚未发出首次审查通知书(未作出首次处理)。
2.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已完成受理,足额缴纳申请费,并已完成分类,具有分类号。
3.复审案件: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的专利复审,已缴纳复审费。
4.无效宣告案件: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无效宣告,已缴清无效宣告请求费。
三、可申请优先审查的情形
(一)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具有重要的创新价值、转化运用前景的专利申请或者专利复审案件,可以申请办理优先审查:
1.涉及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或者关键核心技术攻关;
2.涉及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重点鼓励的产业;
3.专利申请人或者复审请求人已经产业化实施或者已经做好产业化实施准备,或者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其发明创造;
4.就相同主题首次在中国提出专利申请后,又向其他国家或者地区提出实质审查请求的该中国专利申请;
5.对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义的其他情形。
(二)申请办理专利权无效宣告案件的优先审查,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涉及的专利发生侵权纠纷,当事人已请求地方知识产权局处理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2.涉及的专利发生纠纷,当事人已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开展重大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或者调解,药品专利纠纷早期解决机制行政裁决,或者实施专利开放许可纠纷调解;
3.涉及的专利发生实施许可合同纠纷,当事人已请求仲裁机构仲裁;
4.涉及的专利对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义。
(三)有以下情形的,优先审查申请不予受理:
1.专利申请为分案申请,其原申请已被准予加快审查;
2.发明专利申请,其申请人在同日对同样的发明创造又申请实用新型专利;
3.专利申请、复审案件或者无效宣告案件,在各自的审查程序内已经被予以优先审查或者其他形式的加快审查;
4.依据向外申请情形请求优先审查,但明显不具备授权前景;
5.对于存在违反诚信原则行为的优先审查请求人或者专利代理机构,自相关行为被认定起一年内;
6.由无专利代理资质的经营主体代理的专利申请;
7.专利复审或者无效宣告程序被中止;
8.专利申请之前进行过保护中心、快维中心预审的。
(四)有以下情形的,优先审查申请暂缓受理:
1.代理机构被国家知识产权局通报涉嫌代理非正常专利申请且未及时主动撤回或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申诉的;
2.代理机构撤回非正常专利申请后又重复提交相同内容专利申请的;
3.申请人的专利被确定为非正常专利申请且未及时主动撤回或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申诉的;
4.优先审查请求人或者专利代理机构存在违反诚信原则行为的。
四、需要准备的申请材料
(一)专利申请优先审查请求书或者复审、无效宣告程序优先审查请求书
请求书要根据填表说明依次填写相关内容,并由全体申请人(复审请求人、专利权人)签字盖章。(请求书可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官网政务服务栏目“表格下载”端下载。网址: https://www.cnipa.gov.cn/col/col193/index.html)。
(二)请求福建省知识产权局推荐优先审查的专利申请、复审和无效宣告案件,应当按照以下情形提交相应证明文件:
1.涉及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或者关键核心技术攻关,申请人应提交说明材料,明确阐述本专利申请内容具有重要的创新价值及其实施运用前景所属具体重点发展行业或产业领域;
2.涉及福建省、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含平潭综合实验区)重点鼓励的产业,申请人应提交说明材料,明确在经营地域、经营领域或研发工作等方面与本省或本市人民政府重点鼓励产业之间的关系,写明该专利申请的领域对应的具体产业领域,并阐述本专利申请内容具有重要的创新价值及其实施运用前景所属具体重点发展行业。同时应提供福建省、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含平潭综合实验区)部门公开的有效期内的主导产业目录或政策文件,标注出申请专利所属的产业领域,并经过福建省、各设区市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确认申请的专利属于福建省、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含平潭综合实验区)部门公开的主导产业目录或政策文件的产业领域。
3.专利申请人或者复审请求人已经产业化实施或者已经做好产业化实施准备,或者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其发明创造,申请人应提交相关证明文件。证明产业化实施或准备实施的技术说明材料、该材料与专利申请技术方案(或权利要求)中各项技术特征的对应关系表,以及说明产业化实施或准备实施的原型照片、样本证明、工厂注册证书、产品目录、产品手册等;申请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其发明创造的,应提交销售或交易凭证等相关材料,例如买卖合同、产品供应协议、采购发票等,当事人应对其所主张的正在实施或者做好实施准备的情形及所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作出承诺,并愿意承担因不诚信所带来的后果。
4.就相同主题首次在中国提出专利申请又向其他国家或者地区提出实质审查请求的该中国申请,通过PCT向外申请的,如果受理局是中国局,申请人无需提交PCT申请材料,但应当规范正确地填写PCT申请号,申请人需要提交PCT申请已经进入其他国家或地区国家阶段的证明材料,如,进入国家阶段声明/请求书、缴纳国家阶段费用的证明、国外专利局发出的“实质审查请求受理通知书”或“进入实质审查程序通知书”等作为凭证,如果提交的相关证明文件包含外文,需要附送相应的中文译文;通过《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途径向外申请,则应当提交专利申请在其他国家或地区提出实质审查请求及缴纳相应费用的凭证、含优先权信息的国家或地区官方文件等材料,以及相应的中文译文。
5.对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义的其他情形需要优先审查的,申请人应当提供专利申请涉及国家利益层面、公共利益层面的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并对请求优先审查的专利申请对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所具有的重大意义作出说明,对二者之间的关系予以充分阐述,同时需提交有效的证明文件(由有关国家部委出具)。
6.无效宣告案件所涉专利已请求地方知识产权局处理、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仲裁机构仲裁的专利侵权纠纷,申请人应提供相应的立案通知书、答辩通知书、起诉状、应诉通知书等证明文件。
(三)相关材料:
相关材料是指《专利优先审查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适用情形相关的佐证材料,例如:有助于加快审查进程的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信息相关材料、专利技术所属的相关技术领域材料、相关部门或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以及相关佐证材料、申请人对研发能力、产业化实施能力进行说明的材料等。
(四)下列两种情形无需福建省知识产权局推荐,申请人直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请求:
1.就相同主题首次在中国提出专利申请后,又向其他国家或者地区提出实质审查请求的该中国专利申请;
2.处理、审理涉案专利侵权纠纷的地方知识产权局、人民法院或者仲裁调解组织,对无效宣告案件提出优先审查请求的。
(五)申请人和专利代理机构主体条件要求:
1.申请人应当具备一定的研发创新能力与专利产业化实施能力,在所属产业具备领先发展优势,专利申报质量优良、专利授权率较高。符合上述条件的申请人,可填写《申请人主体备案表》(见附件),报送至所属设区市知识产权局备案。
2.代理机构应当具备良好信用、业务和服务水平较高、自觉履行行业自律责任。
五、要求与时限
1.申请人应以线上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福州代办处提交优先审查请求,完整、准确填写优先审查请求信息,上传与所选择的适用情形相关材料。
受理单位: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福州代办处
地址:福州市鼓楼区软件园B区11号楼1层
邮政编码:350000
联系电话:0591-83276607 83275607
2.对符合推荐条件的申请,福建省知识产权局应当在受理专利优先审查请求5个工作日内出具推荐意见;
3.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福州代办处应当在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要求后5个工作日内上报国家知识产权局。
4.福建省知识产权局对于请求优先审查的专利申请或者案件不额外收取费用。
5.本事项提示自2026年9月1日起施行。2022年6月28日福建省知识产权局公布的2022年第1号《福建省知识产权局关于发布福建省专利优先审查办事服务指南的公告》同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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