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市场监管局公布招标投标领域违法行为典型案例(第三批)
来源:执法稽查局 时间:2026-09-30 17:54

  为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领域市场秩序,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警示教育作用,福建省市场监管部门组织开展招标代理机构违规收取电子招标文件费用问题“小切口”专项治理。现选取2个招标投标领域违法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一、漳州市华安县市场监管局查处福建华优工程管理有限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不正当价格行为案

  2026年7月8日,华安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福建华优工程管理有限公司违规收取电子招标文件费用的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0.38万元,罚款3.01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6年4月2日,华安县市场监管局根据线索对当事人违规收取电子招标文件费用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作为招标代理单位,在代理招标相关项目时,通过电子交易平台违规收取101份电子招标文件费用,每份定价分别为198.6元、200元,因没有印刷招标文件及邮寄的成本支出,违法所得共计2.01万元。当事人已退还投标单位电子标书费用1.63万元,未能退还费用共计0.38万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八项的规定,构成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不正当价格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华安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依法作出述行政处罚。

  二、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管局查处福建省交通建设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在招投标项目中存在不正当价格行为案

  2026年7月2日,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福建省交通建设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在招投标项目中违规收取电子招标文件材料费用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6.39万元,罚款2.28万元的行政处罚。

  经查,当事人在代理招标某项目中,通过电子交易平台出售380份电子招标文件,每份定价300元的价格,因没有印刷招标文件及邮寄的成本支出,违法所得共计11.4万元。当事人共办理167家投标单位电子标书费的退款,剩余213家投标单位的电子标书费无法进行退还,未能退还费用共计6.39万元。

  当事人违规收取电子招标文件材料费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八项的规定,构成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的不正当价格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附件下载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