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公布2026年反不正当竞争执法专项行动典型案例的通告
2026年第3号
来源:反垄断处 时间:2026-09-28 18:33

  2026年,全省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优化营商环境、倡导竞争文化为着力点,以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集中整治为抓手,不断推动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有效实施,持续加大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力度,扎实推进养老服务领域虚假宣传、旅游行业商业贿赂等专项整治,为纵深推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作出应有贡献。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以案释法、教育警示和社会舆论监督作用,引导我省市场主体自觉守法,推动形成优质优价、良性竞争的市场秩序,现选编十个示范性强的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案例1:福州市台江区某中医门诊部虚假商业宣传案

  基本案情:当事人主要从事中医减肥门诊经营活动,并在美团平台设置团购链接用于推广相关服务,自2025年10月底起,当事人雇佣他人在美团平台以真实支付方式下单,但未实际接受相应服务,随后发布虚假好评,以此虚增交易数量及用户评价,营造商品热销假象,待刷单订单完成并达成提升数据效果后,当事人向刷单人员支付佣金。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福州市台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人民币25000元。

  案例2:永安市何某某等三人虚假商业宣传案

  基本案情:2026年3月,当事人何某福、李某平、李某泉合伙在永安市某超市门口摆摊推销“回春草”产品,为促进产品销售,三人商定,通过现场演说展示的方式,进行虚假宣传和虚假交易,由当事人何某福扮演摊主,李某泉、李某平在摊位前扮演买家,一旦有人对其销售的“回春草”产品感兴趣,李某泉、李开平就围上去帮忙宣传“回春草”的功效,宣称该产品“人称印度神草,具有强肾壮阳、防止肾衰竭;减低高血压,高血脂;治疗糖尿病、颈椎病、腰椎病、肩周炎、风湿、类风湿”等功效,并由李某泉、李某平假装顾客进行付款购买,以此欺骗、误导其他消费者进行购买消费。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何某福、李某平、李某泉三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永安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何某福、李某平、李某泉三人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人民币5000元。

  案例3:莆田某医疗科技有限公司虚假商业宣传案

  基本案情:当事人在日常经营过程中,通过抖音私信聊天等手段获取初步意向客户的微信号或者电话号码,然后再推送给有授权资质的试管婴儿服务推介机构并获取返利。2026年4月3日,执法人员在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的员工在和意向客户的交流过程中有出现“选性别吗?包成吗?”“可以选的,有包的方案”等相关的聊天内容。案件调查期间,当事人无法提供其员工在试管婴儿咨询推广服务过程中宣称“可选性别、包成”相关内容的来源依据,当事人在从事试管婴儿的咨询推广服务过程中作虚假宣传,存在误导消费者的情形。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在从事试管婴儿的咨询推广服务过程中对其提供的服务内容作虚假宣传的行为,欺骗、误导消费者,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属于对其提供的服务作虚假的商业宣传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莆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人民币10000元。

  案例4:武平县某某某健康管理有限公司虚假商业宣传案

  基本案情:当事人通过组织中老年人免费打卡体验红蓝光治疗仪、提供免费试吃5天“小分子活性肽”等方式吸引中老年人参加体验营销会,组织中老年人收听收看“小分子活性肽”相关宣传讲座,在推销“小分子活性肽”的过程中,引用脚本上的内容对中老年人宣传“小分子活性肽”具有预防治疗感冒、促进新陈代谢等功效,将肽和天花疫苗、青霉素相关联,对产品的性能作虚假商业宣传。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武平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人民币50000元人民币。

  案例5:龙岩市新罗区张某帮助他人虚假商业宣传案

  案情简介:2022年10月至2023年10月期间,当事人为了提高外卖商户信誉及促进商户成交量,通过组建微信群招募学生和宝妈之类的群体作为“刷手”或利用下家已组建的刷单团伙的方式,先后为24家美团外卖平台商户提供虚假刷单、虚假好评等网络刷单服务,从中赚取刷单佣金,获利约5万元。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龙岩市新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人民币100000元。

  案例6:漳浦县前亭某某车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及虚构交易案

  基本案情:当事人从事电动四轮车(俗称“老头乐”)的经营销售活动,在未取得商标注册人授权许可的情况下,在其单独管理使用的抖音账号“漳州新能源电动汽车厂家直销某某车行”发布的短视频中,以口语、文字贴图等方式擅自使用与“宝马”“路虎”“保时捷”“海鸥”4个品牌文字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内容包括“路虎星脉款”“高配宝马厂家直销”“好日子 喜提路虎揽胜”“好日子 角美阿伯喜提海鸥”“长泰美女喜提海鸥”“喜提大宝码”“宝码X5”“喜提保时捷”“宝时捷”“喜提路虎”“保时捷升级款”“精品大路虎”等,为其线下实体店经营销售的电动四轮车作商业宣传。当事人通过在宣传时使用与上述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使得消费者对其所销售的电动四轮车与注册商标的车辆产品相混淆,以此进行宣传、推销。此外,在163条宣传短视频中,有95条短视频系当事人自行拍摄并发布,虚构感谢客户支持、今日客户喜提爱车等交易内容,宣称已出售“宝马”23台、“保时捷”46台、“路虎”16台、“海鸥”10台。当事人通过虚构交易,营造生意火爆、客户认可等虚假情形,吸引客户到其线下门店购买电动四轮车。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上述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漳浦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6万元;上述通过虚构交易,对其所销售的电动四轮车的销售状况作虚假商业宣传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漳浦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人民币70000元。

  案例7:惠安县某工艺品经营部实施商业混淆案

  基本案情:当事人未经西泠印社社务委员会授权许可,为攀附他人知名品牌商誉并吸引消费者,使用“西冷篆刻印章闲章”和“西冷文化艺术”两个微信视频号,并关联“西冷印章篆刻”微信小店开展直播带货经营,同时在其视频号中展示有9条关于介绍西泠印社历任会长,西泠印社理事、社员的作品及庆祝西泠印社建社120周年等与“西泠印社”相关联的小视频。当事人使用“西冷”作为微信店名和视频号名称并发布西泠印社相关信息,容易引人误以为该网店与西冷印社存在特定关联。截至案发止,当事人微信小店销售总金额为2877140.40元。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未经授权许可,使用他人知名品牌,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第(四)项规定。惠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人民币70000元。

  案例8:厦门市翔安区渔民之家餐饮店商业贿赂案

  基本案情:当事人于2025年5月至2026年3月期间,通过微信向网约车司机张某共转账5笔,金额合计548元。上述款项系该司机载客至当事人经营场所消费后,按消费者实际就餐消费金额的50%给付的“好处费”。收受财物的司机张某不具备合法经营中间人资格,亦未参与消费者就餐的经营服务活动,其收受的所谓“好处费”不属于合法佣金。当事人通过向载客司机支付返利,促使司机利用其对乘客消费选择的影响力推荐客人到店就餐,以此增加营收,违法经营额为1096元,违法所得为109.6元。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109.6元、并处罚款人民币50000元。

  案例9:某商贸有限公司商业诋毁案

  案情简介:当事人作为网络交易经营者,通过其注册的抖音平台抖音号“wxj739848048”(抖音名:千鲜都好多鱼)直播中,将烫煮海带描述成“塑料海带”、并与干海带产品形成对比且制作成视频,以及制作视频将盐渍海带描述成“假的海带”推销干海带、宣称只有当事人的产品取得有机产品认证证书推销的“有机小海带”产品,上述3条视频置于其在互联网平台产品销售网页供消费者浏览。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四款及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一条规定,依据《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及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三条规定,霞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人民币130000元。

  案例10:宁德某某公司某员工侵犯商业秘密案

  案情简介:当事人时任宁德某某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某部门高级经理,与公司签订了《保密和竞业限制协议》。因工作需要,经申请获得访问公司网站上某储能系统数据资料的授权。2024年12月14日至18日期间,当事人经批准后将公司配备的笔记本电脑带回自己住处和酒店,使用个人相机对着电脑屏幕拍摄了2万多张照片资料,被公司保密部门发现,扣留了当事人的笔记本电脑及相机的内存卡。经相关机构鉴定,上述储能系统数据资料不为公众所知悉,被窃取使用造成的损失评估价值为人民币893840.01元。当事人因违反保密协议作出赔偿后,取得公司谅解。调查期间,未发现当事人将上述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获取利益。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宁德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人民币200000元。

  

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9月28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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